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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键区分标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区分特定和不特定对象,是划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键标准。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关键区分标准

● 何谓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向民间非正式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途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借贷关系,须签订借贷合同,多数情况下需要财产抵押。目前民间借贷的种类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网络借贷、典当行等。

●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民间借贷合同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以便于发生纠纷时向法院举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

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秩序规定,以承诺回报(现金、实物、股权等)为对价,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的行为。依据国务院2007年7月25日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为:(1)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区分特定和不特定对象,是划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关键标准。

避免被认定为诈骗。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需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3)非法集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

避免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据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活动。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 民间借贷的利率

谨慎约定利率数额和形式。创业者要对民间金融利率的约定方式概念清晰,一般民间金融约定的是月利即“分”,即一个月百分之几。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同时,应谨慎对待复利借贷,以避免出现利息滚动过于庞大、影响偿还能力的结果。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www.xing528.com)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条链接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经典案例

吴某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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