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二为一,一般不会发生所谓“两权分离”的问题,也不会产生所谓代理成本的问题,但并不是说,如果创业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就无须关注企业治理问题。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治理,我们得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创业者自己经营。如果创业者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自己出资,并亲自经营企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此时,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这就对创业者个人形成了最直接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为获得投资回报,创业者就必须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否则,个人独资企业利益受损,就直接导致创业者个人利益受损。须注意的是,如果创业者在企业登记时就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将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考虑到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14],为此,如果是已婚的创业者就必须在企业登记时明确出资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以免将来在债务的履行上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经典案例
企业债务,投资人补充清偿[15]
【基本案情】涟水县欣欣工艺品厂(以下简称欣欣工艺)是季海涛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季海涛的妻子章华松也参与了该企业的经营。2010年底起,欣欣工艺品厂和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旭立毛纺)发生业务往来。截至2012年年底,欣欣工艺尚欠旭立毛纺货款59.81万元。旭立毛纺多次向欣欣工艺催要但被告没有付款。因为欣欣工艺为个人独资企业,季海涛为其投资人,章华松与季海涛是夫妻,故旭立毛纺将上述三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货款59.81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季海涛辩称:原告起诉季海涛主体不适格,因为被告欣欣工艺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季海涛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的。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季海涛的起诉。(www.xing528.com)
被告章华松也辩称:章华松虽然与季海涛是夫妻关系,但不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因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登记的时候明确以家庭财产作为投资,最后才以家庭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季海涛在登记时明确是以其个人财产投资的,所以只能以季海涛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原告与被告欣欣工艺之间的毛线买卖合同,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被告欣欣工艺对欠原告货款实际数额为30万元,被告欣欣工艺应给付给原告。(二)原告要求被告季海涛与被告欣欣工艺共同还款无法律依据。被告欣欣工艺是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时注明是被告季海涛个人财产投资的,故被告季海涛是投资人。依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才以其个人的财产清偿,这是补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季海涛对被告欣欣工艺所欠的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季海涛应对被告欣欣工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原告货款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三)原告要求被告章华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因为,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工艺品厂所订,被告章华松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被告章华松不应承担履行该合同义务的责任。其次,我国的《个人独资业法》规定,在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被告欣欣工艺在设立登记时明确是以被告季海涛以个人财产设立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章华松对被告欣欣工艺的债务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定:被告涟水县欣欣工艺品厂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被告季海涛对被告涟水县欣欣工艺品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南通旭立毛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委托他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创业者也可以委托或聘请他人来管理企业事务,此时,则会发生企业治理上所谓的“两权分离”和“代理成本”的问题。为最大化企业利益和创业者个人利益,创业者应与受托人或聘用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或被聘用的管理人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创业者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否则须对创业者承担责任。须注意的是,如果创业者委托他人经营,对受托人或聘用管理的职权进行限制,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此,为最大化保护自己的权利,创业者在委托他人经营时,必须对授权的内容加以明确,并要求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通过明示的方式提请交易对方注意授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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