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其实质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认可,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基本的、初始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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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调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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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采取这种方式准许设立企业主要有以下形式: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立;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许可设立。
(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 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
尽管各界对市场准入的理解仍不尽相同,但不外乎包括国际法意义和国内法意义上这两方面的内容。囿于主题与篇幅原因,本书只探讨国内法意义上的市场准入。在国内法意义上,国内市场准入据国内市场准入的宽严度进行划分,又可分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特殊市场准入又可分为经济性市场准入、社会性市场准入和垄断性的市场准入(见图2-1)。
图2-1 市场准入类别
一般市场,是对所有企业开放的市场。一般市场准入制度是所有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特殊市场准入,则是指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的特殊条件和程序规则。通常而言,市场主体只有经国家特许审批等才能进入特殊市场。
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它主要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来实现。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工商登记制度的三个基本功能如下。
(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能力。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利益。
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它主要通过审批许可制度来实现。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涉外市场准入制度。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以及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 市场准入制度设立的基本原则
弥补市场失灵。市场准入不一定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也不一定是能为市场机制、行为监管替代的最佳方法。设定市场准入制度要符合经济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监管者要加强研究论证,避免任意性,注重事中监管,尽量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充分利用市场主体、民间机构的自律和辅助监管作用。避免政府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掌握过度的控制权同时又流于形式。
部分替代市场机制。解决问题方面: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通过事中事后监督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不采取市场准入的方式规制;对既有的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应当取消。概括起来就是“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的原则。
适用范围的特定性。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2)金融组织;(3)外商投资企业;(4)文物经营企业;(5)计量器具的生产、修理企业;(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7)烟草经营企业;(8)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10)广告经营企业;(11)通讯服务经营企业;(1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等。
当然,审批事项随着一国经济发展、体制转型都会发生变化。如2014—2015年,为推进全民创业、配合垄断性行业改革,国务院多次做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大大降低市场进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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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
特殊市场准入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经济性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这是对自然垄断领域(如有线通信、电网、水网、铁路运输、管道燃气等)和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市场准入进行的规制。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市场准入规制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些行业具有外部效应、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市场不能提供充分的公共物品。为此,政府往往根据行业不同,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如有些地方政府还专门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管理办法》。
(2)垄断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通过禁止垄断间接地使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它是由司法部门实施的,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政府规制。
(3)社会性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这是旨在通过颁发许可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设立标准等方式对涉及健康、卫生、安全、公害等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法律方面的规制。与世界各国放松经济性规制的同时加强社会性规制一样,近年来我国在社会性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制也在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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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的必要性:这些年,有关PX项目的那些争议
从2007年至今,PX项目争议已近9年,每次争论都伴随着一次次选址和群体事件,9年间,共有过8次较大的群体事件与PX项目有关。
2007年6月,为抵制PX项目落户厦门海沧区,部分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形式,集体在厦门市政府门前表达反对意见。最终,该项目落户漳州漳浦的古雷港开发区。
2008年5月,为抵制彭州石化项目,约200位成都市民在市区进行“散步”行动。参加的人员都戴着口罩,默不作声,整个游行过程持续约2小时。
2011年8月,大连市民众抗议福佳大化PX项目,该事件促使大连市委和大连市人民政府于当天作出将该项目立即停产并搬迁的决定。
2012年10月,宁波市镇海区部分村民因镇海炼化一体化项目拆迁而集体上访,最终宁波市政府承诺不再建设PX项目,并停止推进整个炼化一体化项目。
2013年5月,成都市民针对成都PX项目进行了一系列反对活动。
2013年5月,昆明市民为反对安宁石化项目走上昆明市街头抗议,昆明市市长李文荣承诺:“大多数群众说不上,市人民政府就决定不上。”
2014年3月,茂名市民为反对PX项目游行,百度百科上也上演了一场PX词条的“上甘岭争夺战”。
2015年,位于福建漳州雷古的PX工厂再次发生爆炸,又将多年来颇受争议的PX推上了舆论浪尖,上次爆炸发生于2013年。
从PX项目屡屡下马,到垃圾焚烧厂被迫流产,再到火葬场放弃建设,近年来,多地反复上演“上马→抗议→停止”的剧情,有的地方还做出了“永不再建”的承诺。一边是,民众一概反对,PX成了群体过敏反应的本能姿态;另一边是,产业需要与地方发展机遇,PX项目,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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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电梯吃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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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此类的事件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本应安全的电梯如此让人不安心?在事关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电梯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行业安全标准来对整个行业进行规范?目前电梯行业缺乏行之有效的行业安全标准,特别是法律规范,现行的行业安全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电梯行业的特性,不符合目前电梯行业的发展情况。这种安全标准的缺失是造成电梯屡屡出现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必须制定新的行业安全标准,以此来规范电梯行业的发展。除了要加强电梯制造、安装、使用外,还应该制定电梯后期管理和维护方面的行业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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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国际调查
西蒙·杰克(Simeon D.Jankov)等人曾对85个国家的市场准入规则进行了调查,涉及刚成立的企业在其正式运营之前所必须承受的多项程序、法定消耗的时间以及支付的费用等,其调查结果显示:
每个国家的市场准入程序千差万别。非洲东南部国家莫桑比克就规定,一家刚成立的企业若要正式运营,须完成19道申请程序,前后经历至少149个工作日,花费256美元;相反,加拿大的企业则只需花费280美元,等待2个工作日,完成2道程序即可符合法定条件正常运营。
遵循法定准入程序成立一家企业所花费的成本各不相同。比如,在美国约该数字占人均生产总值的0.5%,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却是人均生产总值的4.6倍,而世界平均数据是约占人均年收入的47%。
政府对市场准入的规制程度实质上与政治体制、法治环境等因素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对准入有严格规范的国家往往伴随着高度腐败以及大量非法定的经济体系,而不是更高质量的公共物品或私人产品;但是,对于更为民主的有限政府的国家而言,则往往实行更宽松的准入制度。可见,尽管政府设置市场准入制度是希望从公共利益出发、纠正市场失灵下所发生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但是,在制度运行实践中,受“管制冲动”、利益集团游说等因素影响,市场准入制度容易成为政府寻租的手段,原本“其使用至少不会给其他人带来利益受损的结果”的市场准入机制,会突破其应有的“弥补市场失灵”的界限,给创业者带来不应有的障碍甚至损害。
因此,了解一国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含市场准入制度)、法治环境(含市场准入制度运行环境)是创业者投资创业前必须做的一项基本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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