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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自由的调节与国家裁判角色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竞争自由并不意味着单纯依靠“无形的手”来调节市场,而是,国家必须在竞争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借助“有形的手”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

竞争自由的调节与国家裁判角色

竞争(competition),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过程。竞争是一个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古老的社会现象,如果说自然界是一部物竞天择、血腥淘汰劣者的历史,那么人类社会就是一部险中求胜、适者艰难生存的历史。在出现社会分工之后,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为争夺有限的资源、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在这种争胜中,生产力得以发展、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技术得以创新。

路德维希·艾哈德说:“只要创造一种自由竞争的环境,使人人有机会发挥自己的创业精神和能力,任何民族都可以步入繁荣之途。”由此可见,竞争是何等重要。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竞争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乃至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等方面都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作用,这包括:(1)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无限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是所有政府、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关注的问题。竞争通过其优胜劣汰机制,让人们发现优胜的地区、优胜的产业、优胜的部门,从而有意识地使资源流向优胜者,调整和优化市场结构,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2)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3)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合理再分配。(4)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福利。(5)有利于推进经济民主。(6)有利于促进就业

熊彼特说:“竞争是一种连续的、创造性的破坏过程。”竞争不是万能的,竞争的消极作用也是异常明显的。这包括:(1)竞争会导致垄断;(2)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3)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4)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等等。

由此,竞争自由并不意味着单纯依靠“无形的手”来调节市场,而是,国家必须在竞争中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借助“有形的手”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这既是竞争法产生的动因,也是竞争法的主旨所在。

● 反不正当竞争(www.xing528.com)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反垄断

反垄断指国家为促进和保护竞争,通过规制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竞争关系以及与竞争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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