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法律制度对执业护士明确固定了其工作权利和义务、护士执业规则和法律责任。《护士条例》中对执业护士的权利与义务也作出明确指示。
一、执业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护士的法律权利是作为执业护士在担任护士职务及执行护士行为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护士法律义务是指作为护士在担任护士职务及执行护士行为过程中依法必须履行的责任。在职业活动中,护士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其权利包含: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其义务包含: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3)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4)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
(5)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二、护士执业规则
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
三、法律责任
与护理工作有关的机构、单位及执业护理人员等在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如下情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 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②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3)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① 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www.xing528.com)
② 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③ 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④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4)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① 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5)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①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②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③ 泄露患者隐私的;
④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6)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7)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8)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护士执业法律制度是调整医疗护理过程中护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学习护理相关法律法规,使护理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中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但是,只是经过注册获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还不能称为护士,还必须从事护理工作,或者与护士执业相关的工作。为护士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让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并受法律保护。《条例》中清晰指出执业资格及考试注册等要求,明确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护士执业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单位及执业护理人员等一旦没有或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巩固练习
简答题
(1)简述护士的概念及《护士条例》立法目的。
(2)请问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有哪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4)请问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5)请问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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