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二、捐献人体器官公民的条件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三、人体器官捐献意愿的撤销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www.xing528.com)
公民捐献人体器官的意愿应获得充分的尊重: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四、活体器官捐献人的条件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五、活体器官接受人的条件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09年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进一步限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允许捐献器官的范围,其中的“配偶”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婚后已育有子女的;“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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