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一)不得无证开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二)名称一致
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三)遵守法律和医疗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职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所谓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四)加强医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这既是保护患者利益的需要,从长远看也是医疗机构顺利开展执业活动的需要。
(五)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六)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七)告知诊治相关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毒,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或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www.xing528.com)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八)消毒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九)病历保存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十)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医疗业务训练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十二)内部医疗机构不对外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十三)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十四)医疗机构标识规则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十五)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