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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法规导读: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需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卫生法律法规导读: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需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积极配合。

一、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①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②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③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④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⑤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⑥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解除控制措施。

(3)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4)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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