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流行或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发展、扩散及蔓延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对传染病疫情的控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制度。一般将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分别实施强制管理、严格管理和监测管理。
一、医疗机构的控制措施
(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患者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②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③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4)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必要时可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告知死者家属。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控制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①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③ 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3)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三、相关部门的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人民政府的控制措施(www.xing528.com)
(1)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实施隔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 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 停工、停业、停课;
③ 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⑤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上述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及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3)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上述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五、国务院的控制措施
(一)宣布紧急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发布紧急控制措施命令。
(二)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可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和实施疫区封锁,包括大、中城市的疫区封锁和跨者、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封锁,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
(三)宣布实施交通检疫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传播,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