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报告
(一)疫情报告单位和人员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有义务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原卫生部制定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中明确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
(二)疫情报告要求
1.总要求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疫情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
2.报告时限要求
(1)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www.xing528.com)
(4)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3.其他要求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二、疫情通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疫情公布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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