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
续表
续表
欧盟在移民和庇护领域具有明确的立法权限。涉及移徙儿童的条款规定了一系列移徙的情况,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长期移徙、庇护和辅助性保护,还处理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者的境况。除了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规定保护移民子女外,《基本权利宪章》第18条和第19条还涉及在移居、驱逐或引渡时享有庇护和保护的权利。欧盟还注意到举目无亲的儿童的具体需要,包括法律方面的监护和法律代表、年龄评估、家庭追查和团聚、庇护程序、拘留和驱逐,以及与儿童的生活条件有关的方面,包括住宿、保健、教育和培训、宗教、文化规范和价值观、娱乐和休闲、社会互动和种族主义经验等方面的需要。[1](www.xing528.com)
在欧洲理事会体系内,四项公约特别保护不同领域的移徙儿童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宪章》《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和《欧洲国籍公约》。本章主要侧重于研究《欧洲人权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第3条(免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5条(剥夺自由)以及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和第14条(不歧视)。这些条款规定了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寻求家庭团聚、诉诸司法和长期居住在东道国的权利。
在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的若干条款在移民和庇护方面维护儿童权利,并促进了欧洲相关法律措施的发展。具体来说,其第7条保护儿童的出生登记权,国籍和受父母照顾权;第8条保护儿童的身份权利,包括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第9条确保分居的儿童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与其父母双方保持联系;第22条为难民儿童提供特别保护和帮助的权利。此外,《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2]及其1967年议定书被普遍认为是国际难民保护的核心条约。
接下来将着重介绍入境和居留(第9.1节);年龄评估(第9.2节);失散儿童的家庭团聚(第9.3节);拘留(第9.4节);驱逐出境(第9.5节)和诉诸司法(第9.6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