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律,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几乎在欧盟移民法的所有方面都得到承认。[28]也就是说,欧盟没有权力去确定各国教育规定的内容或范围。但是,欧盟保护移徙儿童的受教育权,他们享有接受与公民相同或类似的基础教育的权利。第2014/114/EC号学生指导法令规定了第三国公民基于学习、交流、无酬培训或志愿服务的目的而入学的条件。[29]但其享有的前提是:位于该国境内的第三国公民,居留期超过3个月。儿童入学的一般条件包括:出示有效的旅行证件、父母对其居留计划的同意以及购买疾病保险。如果成员国要求,儿童还需要支付处理入学申请的费用。[30]例如,要求在校学生必须提供参加过成员国认可机构实施的学生交流计划的证据。[31]未参加过的学员必须提供成员国所要求的证据,以确保他们在交流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他们的生活费、培训费和回程旅费。[32]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从事经济活动的机会受到限制,包括就业在内。[33]
根据自由迁徙法,移居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欧盟移民的子女在这方面是最受益的。他们有权在相同的条件下与迁入国的公民一样接受该国的普通教育、学徒和职业培训课程。[34]这包括公立和私立,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欧盟法院一直对这一权利进行扩大解释,以确保儿童平等地接受教育,也包括更广泛的和教育相关的社会福利,以及旨在促进教育的任何福利。例如,在卡萨格兰德一案中,一名移徙工人的儿童能够根据欧盟自由迁徙法,获得在对其经济状况考察后的教育补助金。[35]
此外,20世纪70年代的立法要求成员国以东道国语言和母语为欧盟移徙工人的子女提供额外的语言教育,以便利他们融入东道国国家或更好地适应在返回其原籍国后的生活。[36]虽然这似乎为东道国学校入学的儿童提供了相当慷慨和有意义的支持,但鉴于不同语言的适用范围不同,这项措施在不同国家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而且越来越不切实际。[37]
例如:鲍姆巴斯特和R诉内政部国务秘书[38]案件中,当作为德国移民工人的父亲离开英国前往非欧盟成员国国家工作,与哥伦比亚籍妻子一起移居英国的两名女儿是否可以继续在英国上学。欧洲人权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他的妻子和女儿是否可以单独留在英国继续生活,尽管鲍姆巴斯特(其家属是根据他的国籍才获得居留权)已经明确放弃了其欧盟移民工人的身份。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关键考虑是两名女儿已经适应了英国教育体系,在这样一个关键教育阶段将她们驱逐出去是不利于其发展的。欧洲人权法院认定,实现儿童教育连续性的重要前提在于,在移民儿童的学习期间,可以有效地“固定”(即使没有资格)其家庭住所。
鲍姆巴斯特案件的裁决在后续案例中被遵循,[39]并已被编入第2004/38/EC号指令(《自由移徙指令》)第12条第3款。[40]
第三国的儿童一般只能在与公民同等的条件下获得公立的教育,并且不能享受诸如扶养补助金等相关福利。[41]然而,欧盟的一些移民文件不仅给予平等的准入机会,还要求成员国实施各种机制,确保外国人接受教育的资格得到应有承认并及时进入学校学习,即使缺乏书面证据来证明(《资格指令》第28条)。[42]
寻求庇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依然比较容易受到侵害;这些儿童必须被允许以与本国公民一样但不一定相同的条件接受东道国的学校教育。[43]因此,这些儿童可以在住宿中心而不是在学校接受教育,当局可以推迟寻求庇护儿童的入学时间,从申请庇护之日起,最多延期3个月。如果由于儿童的具体情况而无法及时入学,成员国有义务提供替代教育安排(《接受条件指令》第14条第3款)[44]。(www.xing528.com)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第14条与第1号议定书第2条一起适用以确保移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另见第3.3节)。
例如:在波诺马洛维诉保加利亚[45]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审理了要求两名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俄罗斯学童支付中学费用的申请。法院的结论是在此案件中收取学费行为是歧视性的,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1号议定书》第2条的规定。[46]
《欧洲社会宪章》直接保护移徙儿童的受教育权(第17条第2款),并间接地对儿童的就业权利施加限制,以便使他们能够充分享受义务教育(第7条)。
此外,《欧洲移徙工人法律地位公约》[47]确定移徙儿童有权“在同样的基础上和在与公民相同的条件下”在东道国接受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第14条第1款)。
根据国际法,移徙儿童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得到《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支持(第30条)。[48]
《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所有儿童都有权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根据该公约第29条第1款第3项,这项权利的内容远远超出了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还包括关于儿童的文化特性、语言和价值观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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