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法律,第2011/93/EU号指令是处理儿童色情问题的主要法律文件。[66]“色情”被定义为:“①任何在视觉上描绘儿童从事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行为的材料;②以性为主要目的而对儿童性器官的任何描述;③以性为主要目的,在视觉上描绘任何看起来像是儿童的人从事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行为,或是对任何看起来像是儿童的人的性器官的描述;或④以性为主要目的,儿童从事露骨性行为的真实图像或暴露儿童性器官的真实图片。”[67]该指令第5条规定,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惩处任何有意生产、获取、拥有、分发、传播、传递、提供、供应或制造提供儿童色情制品以及明知是儿童色情制品而获取的行为。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欧洲人权法院曾多次审理有关《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儿童色情案件。
例如:瑟德曼诉瑞典的案件是有关一个女孩正在洗澡时,发现其继父试图偷拍她。[68]她起诉瑞典的立法没有充分保护她的私生活。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国家有义务建立立法框架,为申请人等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由于这一案件只涉及对申请人的拍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对这种行为的立法不一定必须包括刑事制裁,但是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都必须有效。根据案件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从继父试图偷拍她的有效刑事或民事补救措施中受益,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规定。(www.xing528.com)
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69]第9条要求缔约国将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分发、传播、采购或拥有儿童色情作品或制作此类材料的行为定为犯罪。其要件是这个行为必须是有意的。而公约的解释性报告指出,“淫秽物品”一词是取决于被归类为“淫秽、不符合公共道德或类似腐败”资料的国家标准。[70]尽管如此,国家加以刑事定罪的情况不仅适用于那些在视觉上展示从事露骨性行为儿童的材料,也适用于展示看起来像儿童的人或用特效展示的儿童从事露骨性行为的材料。[71]
此外,根据《兰萨罗特公约》第21至23条,各国必须采取立法措施为各种形式的儿童色情制品定罪。根据第21条,招募、胁迫和参与儿童色情活动应予以定罪。根据第22条,造成儿童目睹性(虐待)行为必须同等定罪。最后,第23条要求制定关于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为性目的招揽儿童行为的刑事立法。兰萨罗特委员会就这一条款通过了一项意见,该意见建议公约缔约国考虑将刑事定罪范围扩大到即使不是亲自参加而是在线实施的性虐待。[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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