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人口和儿童色情问题分别在第7.2.2节和第7.2.3节中讨论。
儿童性虐待可能采取多种形式,包括骚扰、接触、奸淫或强奸。儿童性虐待可以发生在各种场合,包括家庭、学校、照管机构、教堂等。儿童特别容易受到性虐待,因为他们往往在成年人的掌握和控制下,而且没有机会对成年人的此类虐待行为进行投诉。
根据欧盟法律,第2011/93EU号指令(主要反映了《兰萨罗特公约》的做法)力图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对儿童性虐待罪行的最低限度刑事制裁标准。[30]根据该指令第3条,成员国必须采取刑罚措施,确保对各种形式的性虐待进行制裁,包括使儿童目睹性活动或性虐待,并与儿童进行性行为。该指令规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特别易受伤害的儿童使用胁迫的情况下,由其信任的人实施的,则应当加重处罚。此外,成员国必须确保主动对虐待儿童的嫌疑人起诉,并禁止被判定有性虐待罪的人员从事与儿童直接或经常接触的任何专业活动。该指令还包括关于对儿童友好诉讼的规定,并确保在法庭上保护儿童受害者。
第2011/93/EU号指令与关于成员国之间提取犯罪记录中的信息并进行交流的组织和内容的第2009/315/JHA号[31]的框架决定有关。尽管不是专门针对儿童的,但这一框架决定填补了保护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空白,确保成员国之间能够查阅被定罪者的犯罪记录。这有助于查明在其他成员国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中是否有曾经因性虐待而被定罪的求职者。(www.xing528.com)
根据欧洲理事会法律,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第8条规定的性虐待案件。这些案件主要是涉及国家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儿童免遭虐待。在第3条调整的范围内,欧洲人权法院还审查了国家是否对性虐待的指控进行了有效调查。根据第8条提出的虐待儿童的索赔要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受害者人身完整和其家庭生活权利的影响。有时,第3条和第8条规定的国家义务之间的区别是相当模糊的,欧洲人权法院使用之前判例中的理由来区分违反这两条的行为。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在处理不适当转移/照顾和虐待儿童指控对家庭影响的情况下,适用第8条的规定更为常见。第5章分析了这些情况。
例如:M.C.诉保加利亚[32]案件,申请人是一名14岁的女孩,她声称一天晚上外出时,被两个人强奸。她向保加利亚政府提出的申诉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没有发现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痕迹。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关于强奸的指控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调整范围,被告国必须对这些指控进行有效的调查。在发现保加利亚政府没有进行这种调查的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经过搜集证据,发现保加利亚政府普遍驳回了受害者无法对强奸行为提出证据的案件。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这种举证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强奸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因此保加利亚政府的调查结论无效,并裁定这种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规定。
此外,《兰萨罗特公约》也详细规定了保护儿童免遭性虐待的权利。该公约是在欧洲理事会法律框架内通过的,允许欧洲以外的国家批准加入。随后,这一具有约束力的公约得到了一系列不具法律约束力文件的支持,其目的是进一步确保各国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对儿童的性虐待。[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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