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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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儿童保护是指为确保儿童权利的行使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狭义上的儿童保护是指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根据国际法,各国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保护,其人身完整和尊严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国家保护儿童的义务可以采取各种形式,具体取决于儿童所面临的暴力危险及其肇事者。因此,当儿童处于国家的权威和控制之下,例如被安置在公共机构中,国家的责任就会加重。而且这种情况下发生对儿童的暴力行为风险很高。在儿童遭受私人行为者(如其家庭成员)的暴力的情况下,国家的保护义务通常更难实现。(www.xing528.com)
欧盟在该领域的主要权限涉及跨境犯罪(《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83条)。因此,在儿童色情制品和贩卖人口方面已制定了具体的立法措施。欧盟还通过立法,要求成员国将几种形式的性虐待定为刑事犯罪。在欧洲理事会法律中,《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是根据第2、3条和第8条,阐述了各国在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方面采取一系列广泛行动的义务。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ECSR)还通过其报告程序和集体申诉机制积极开展工作。此外,具体的欧洲理事会公约,尤其是《欧洲理事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1]已经生效,并且建立了负责监督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本章分析了对儿童的暴力行为的具体方面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应。第7.1节着眼于家庭、学校和其他场所的暴力行为,重点关注体罚、虐待和忽视儿童以及性暴力等问题。第7.2节着眼于儿童遭受剥削的情况,这些案件具有明显的跨领域特征,包括贩卖人口(出于强迫劳动或性剥削的目的)、儿童色情制品和网络色情引诱。最后,第7.3节涉及特别易受伤害的儿童遭受虐待的情况。第7.4节涉及失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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