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欧洲人权法院主要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34条和第35条作出决定。欧洲人权法院对所有涉及《欧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的事项都有司法管辖权(《欧洲人权公约》第32条)。
与欧盟法院相比,欧洲人权法院在儿童权利方面有丰富的判例。虽然,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许多关于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的案件是从父母而不是儿童权利的角度考虑的,而根据其他实质性条款审理的案件不一定会涉及父母,会更明确地关注儿童权利,例如免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或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虽然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或代表儿童提出的索赔时经常提到《儿童权利公约》,但它并没有系统地赋予其决定判决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儿童权利公约》所阐明的儿童权利原则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推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的解释中,儿童待遇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形(见第11章)。在其他方面,法院的做法可能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做法稍有不同,例如在法庭上听取儿童的意见(见第2章)。有些案件中,法院已经明确地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作出判决。(www.xing528.com)
例如:马斯洛夫诉奥地利案件[51]涉及将申请人驱逐出境,该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曾被判多项刑事犯罪。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涉及少年犯的驱逐措施方面,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义务包括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促进儿童重返社会的义务。法院认为通过驱逐来阻断儿童的家庭或社会关系无法帮助儿童实现重返社会的目的。[52]因此,《儿童权利公约》是被用来认定驱逐构成对申请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尊重家庭生活)享有的权利的不相称干涉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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