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儿童权利法主要是建立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础上的。
所有欧盟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这使得《儿童权利公约》在欧洲至关重要。它实际上为欧洲国家设置了普遍的法律义务,对欧洲各机构发展和适用儿童权利的方式产生了连锁反应。
通过这种方式,《儿童权利公约》已成为欧洲人权法发展的试金石,并且使得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的影响力逐渐扩大。特别是在欧洲范围内将《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纳入有约束力的文件和判例法,使得该公约更具实际效力,并为寻求援引欧洲儿童权利法的人们开辟了更有效的执行渠道。本手册提供了一些这方面的具体例子。
欧盟本身不是也不能成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因为在公约中没有任何法律制度允许国家以外的实体加入。然而,欧盟根据欧盟法律的一般原则(从成员国共同的宪法传统中吸取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原则),以补充和指导对欧盟条约的解释(《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第3款)。欧盟法院的裁决确认,任何欧盟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不应与该国根据其国内宪法和国际人权承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39]。由于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欧盟必须遵守其中所载的原则和规定。按照欧盟条约的规定,至少在欧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上是应当遵守这些原则的。(www.xing528.com)
欧盟的其他条约,特别是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加强了这一义务。《基本权利宪章》第24条直接受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启发,包括“保护儿童权利和责任的原则”,特别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儿童参与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儿童与其父母生活和(或)享有家庭联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9条)。
欧洲理事会在其儿童权利议程中表明《儿童权利公约》在指导欧盟儿童权利发展方面的重要性。该议程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的标准和原则必须继续指导欧盟儿童权利的一系列政策和行动”[40]。秉承着这一精神,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文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明确提及了《儿童权利公约》,或更含蓄地提及保障儿童权利原则,例如“最大利益原则”,儿童有权参加影响他或她决定的原则,或保护儿童免遭歧视原则。
欧洲理事会,与欧盟类似,不是一个法律上受到《儿童权利公约》约束的组织,尽管所有的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都分别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对《欧洲人权公约》不能在真空中解释,而必须在符合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加以解释。在解释时,应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之间适用的任何国际法的规则,特别是关于普遍保护人权的规则。《欧洲人权公约》对其缔约国在儿童权利领域中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必须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加以解释[41]。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其决定中也明确提及《儿童权利公约》[42]。此外,欧洲理事会制定标准和条约的行为受到该公约原则和规定的影响。例如,《儿童友好型司法准则》[43]直接受到《儿童权利公约》一系列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影响[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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