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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信用缺失,应收账款现金流难以掌控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采取何种保理业务创新模式,以上应收账款确权、回款账户变更都是保理业务操作的关键点,通过控制应收账款现金流来控制保理业务风险。保理业务中存在保理公司、卖方、买方三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保理公司无法第一时间得知买卖双方的财务状态、重大经营决策、应收账款金额与账期。这种信用缺失的跳付行为,导致保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现金流无法控制。

买卖双方信用缺失,应收账款现金流难以掌控

C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类型中90%以上为明保理,极少数业务为暗保理。即使是暗保理也告知了买方,只因为买方层级较高,不愿意履行相关操作确认手续。明保理中,C公司将融资方转让债权的事实告知债务方,一般以获得债务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回执敲章确认为依据,后续债务方配合保理公司进行贷后、对账等工作。实际业务操作中债务方不同意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敲章,则弱化为邮寄方式通知等。转让给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原则上应支付到保理公司账户,实际操作中,至少要支付到原户名的资金监管账户,并需要债务方确认收款账户变更。无论采取何种保理业务创新模式,以上应收账款确权、回款账户变更都是保理业务操作的关键点,通过控制应收账款现金流来控制保理业务风险。以工程保理为例,B建筑公司将A业主方发包工程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于C保理公司,A业主方原则上应该将所有款项付至C保理公司账户或者监管账户,C保理公司根据保理业务授信情况决定此款项作为还款或者溢出给B建筑公司,形成现金流闭环控制。一旦授信主体B建筑公司由于汇率和大宗商品的波动、经营成本上升、业务规模下降、企业规模盲目扩大等原因导致履约能力下降,授信主体信用缺失,工程未能按照合同完工,应收账款存在虚假,将导致C保理公司融资款难以收回。

保理业务中存在保理公司、卖方、买方三方,由于信息不对称,保理公司无法第一时间得知买卖双方的财务状态、重大经营决策、应收账款金额与账期。卖方甚至可能会与买方商议,将款项直接付至卖方自己账户,而不是付至保理公司账户或者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方式付款。这种信用缺失的跳付行为,导致保理公司的债权无法得到保障,现金流无法控制。C公司2015年发生了一笔授信主体破产案件,公司在授信主体破产前,已经将融资款全部收回,但最后240万元发生在破产清算前6个月的融资款,被破产清算组追回,导致C公司发生240万元损失。(www.xing528.com)

在暗保理中,融资方为了隐藏自身财务状况,在将应收账款转让保理商时不通知债务人。当应收账款账期将至或者融资方出现拒付和不付情况下,保理商为了避免产生经济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主动通知债务人,让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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