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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复仇案:国民党统治下的国家特赦对公众舆论的影响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30年代感兴趣的人早已发现国民党政府对30年代中国政治界的暴力文化持有默许认可的态度,并把国家与暴力的关系当作蒋介石统治下私人政治与派系纷争之关系的延伸。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施剑翘和郑继成的杀人事件却被广泛地认为是对秩序的重建而非破坏。在第二部分我将审视由国家认可的复仇被赋予的象征意义。

施剑翘复仇案:国民党统治下的国家特赦对公众舆论的影响

后来虽然由国民政府予以特赦,但特赦之效力不过是免除“刑之执行”,并非根本宣告无罪……那末特赦之办法是不能答覆圆满了……我们将何以自解于人民正义观念上之怀疑?假使这个案件用党义来判决,便不难寻出一个名正言顺的办法了。

——顽生,《民生》1935

1936年10月14日,下午两点,国民党政府宣布给予施剑翘特赦。这并不是中央政府第一次决定对此类罪行给予特赦。南京政府曾经给郑继成签发了一个相似的死缓信。郑继成1932年曾因为相似的罪行而引起公众的注意。像施剑翘一样,郑曾经为了给父辈报仇而杀死一个下野军阀。施剑翘杀的是前江南军阀头子孙传芳,郑继成杀的则是北方军阀张宗昌。施是给父亲报仇,郑是为叔叔报仇。在两个案子中,公众对凶手的支持都是巨大的。对于两个凶手来说,中央政权都是在案子被法院审理后不久,就发布了令人瞩目的特赦令。

很难找到明显的证据解释为什么政府在两个不同的案子中给予特赦。尽管公众同情非常普遍,并且两个杀人犯的动机也都很高尚,但这些行为仍然属于谋杀。中央政府如果赦免这两个人,就会削弱自己法典的权威性,而这一法典是主张对所有杀人案都予以惩罚的。对于一个声称是“现代”的政府来说,认可以“孝”为动机的传统复仇不是一个自然的选择。然而南京政府很快下决定赦免这两个凶犯,认为传统伦理复仇的暴力行为在现代国家里确实是允许的,并且在两个案件中公开响应公众对国家支持的呼吁。由此,这两个特赦引发我们思考如下几个问题:为什么国家支持暴力复仇?为什么它以如此高调的方式这样做?为什么它把公众同情和看似早已过时的“孝”的动机放在一个如此显著的位置上?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从官方特赦、公众团体请求国家恩典的电报、以及一系列社评和政治评论中找到答案。这些文件表明,国民党政权发布特赦令是为了扩张和巩固中央的控制,尽管它带来了矛盾的后果。到了30年代,国民党政府领导人蒋介石已经把党的组织和国家官僚机器结合起来置于他的控制之下,并建立起了一个社团主义的、党国一体的国民党政权,并且把它的影响力延伸到了社会[1]然而,虽然有着这些试图延伸党国权力的努力,但国民党政权实际上仍然只是诸多政治力量的一支,这些不同的政治力量都试图争夺对与正义谋杀相关的意义的控制权。在这些杀人案发生的时期存在着一幅由不同社会和政治力量构成的复杂的政治版图。其中有广泛的公众同情认为这两位孝情刺客即使略显草莽也是当仁不让的高尚英雄;也有在20世纪前25年地位逐渐巩固的法律改革者试图在对两个凶犯的审判中继续捍卫他们的立场;还有咄咄逼人地请求政府恩典的市民协会试图施展自己的体制力量;最后还有个体地方政客卷入了这些凶案的阴谋中试图对抗中央并保持他们自主性。在某一层面上,这些赦免是国民党政府试图解决这些凶杀案所暴露出来的、既存在于国民党政权内部、又存在于国民党和社会上各种力量之间的矛盾冲突的一个方案。然而,在另一个层面上,这些赦免只能使这些矛盾冲突变得更加明显,并引发了一个关于政府对暴力的支持是否合理的激烈辩论。(www.xing528.com)

在审视隐藏在复仇行为和凶杀案背后的复杂政治关系时,我的书建立在学术界对中国30年代暴力的通行处理方法上,但又与之有所区别。对30年代感兴趣的人早已发现国民党政府对30年代中国政治界的暴力文化持有默许认可的态度,并把国家与暴力的关系当作蒋介石统治下私人政治与派系纷争之关系的延伸。政治谋杀是惯常使用的恐吓方式之一,蒋介石通过它来恫吓政治上的敌对者和民众们并使他们屈服。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好几起著名的谋杀案,包括对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的杨杏佛的暗杀,对经常批评国民党政权的《申报》编辑、另一名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成员史量才的暗杀,还有尽管未成功却极具轰动性的、对蒋介石在党内的头号政治对手汪精卫的暗杀。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怀疑的目标都指向了蒋介石本人。在关于蒋介石的特务机关头子戴笠的传记中,魏斐德指出这些怀疑并不是没有根据的。他描述到,蒋介石个人命令了戴笠来负责这些暗杀行动,并且那一时期的政治恐怖已经制度化为了国民党政府的标准政策。戴笠领导着特务处的暗杀单元并使用特务小队和集体训练单元的现代手段来暗杀政治上的异见者,组成这一部门的男男女女,尽管自诩为侠义大盗和孤胆英雄,但他们本质上是“杀人技工”(魏斐德[Wakeman]2003,第173页)。

尽管作为我研究之核心的暴力行为与魏斐德所描述的、以“政治”为动机的国家恐怖行为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重要的方面却有着显著的不同。政治暗杀引起恐怖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幽暗、秘密和非法的性质,但我这里所要讨论的暴力行为却显然是公众性的,并且在凶犯、政府尤其是公众看来是完全合法的。30年代的舆论谴责戴笠的特务机关所制造的“政治恐怖”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不稳定。比如,魏斐德(Wakeman)(2003年,第176—179页)讨论了公众对此的强烈抵制,以及轰动性的凶杀案如何激起了国内外的公众愤慨和对政权过度使用暴力的谴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施剑翘和郑继成的杀人事件却被广泛地认为是对秩序的重建而非破坏。它们被媒体描述为因果报应,通过暗杀恶名昭彰的军阀而实现了公共正义。这两种不同形式的政治暴力也以不同的方式塑造了国家的合法性。蒋介石所依赖的政治暗杀在南京时期的政治世界中制造了普遍的恐怖,使得政权跨过了法律领域的界限而进入了非法领域,从倚赖道德的统治变成了不道德的权宜之计。与之对比,政权在认可这两桩凶杀行为时,试图把这两种可能是非法的私人暴力行为纳入法律的领域,宣称它充满仁慈的统治,并展示它的权力是如何公正地施展于司法权威和道德权威的领域中。

我将在本章开头介绍郑继成的案子,然后我将通过审视这两个特赦令辨识出政权调用了哪些不同的权威力量来使自己对暴力行为的认可具有合法性。在第二部分我将审视由国家认可的复仇被赋予的象征意义。由市民协会、妇女团体和其他公众教育机构和军事组织发出的请求政府特赦的电报组成了一种有力的叙述,即,有美德的复仇构成了国家真实性的一种形式,并且国家的特赦将给国民党政权提供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来推崇民族主义的“新生活”的理念。在这个语境下,我们可以把政府对施剑翘和郑继成的特赦理解为政权企图把处于这些复仇案件核心的正义感引导为对国家统治的忠诚的努力。特赦的过程也影响了政治关系。特别是,它影响到了中央与不同的政治力量之间的妥协,包括市民协会,司法领域和难以驾驭的由军阀转变而来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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