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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复仇案的影响力: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力量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4]刘建英也抓住了孙传芳向吴佩孚否认杀死施从滨这一细节,认为这个证据表明孙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审判和处决施从滨。施剑翘的义愤不仅来自她父亲被不公正地处决,还特别来自他被处决前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他们证明了当正当的法律程序遭到否定时,法律的机制确实能够容纳司宽恕和给予豁免。除了把判决变成一个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的机会之外,法院也表现出他们勉强承认了公众同情的强大力量。

施剑翘复仇案的影响力: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力量

尽管原告方发起了激烈的反攻,审判结果却证明被告诉诸道德情感权威的策略最终说服了法庭。在天津地方法院拒绝承认减刑的条件之后几个月,河北高级法院驳回了天津法院的判决。高级法院认为实际上存在着减轻罪行的条件,最高法院也在1936年8月坚持了这一判决。最初看起来,审判结果似乎表明被告方认为“义愤”可以作为减刑条件这一论述的成功,但近一步的审视会使我们发现,被告要求司法宽恕和法庭予以司法宽恕的理由有着不同的重点。被告援引“礼治”作为施剑翘激情复仇的道德权威,而高级法院则既怀疑古典文献的效力,也警惕着赋予公众同情过分强大的力量。实际上,司法审判认为,构成减刑条件的既不是施剑翘孝情所包含的道德价值,也不是对罪犯压倒性的公众支持,而是施从滨的不合法的死亡。通过做出这样的区别,改革的法庭把轰动性的案子变成了一个重申法律正当程序的优先性和客观性的机会,并且实际上参与到了一个在体制上自我合法化的公开行为当中。法院试图通过这样做而捍卫他们的权威,尤其是面对着侵犯性的国民党政权和一群正在兴起的新公众的力量时。

尽管被告方的策略获得了巨大的公众支持,但法官们却对于可能赋予“礼”和古代典籍以过多的权威抱着矛盾而焦虑的态度。高级法院的判决不同意被告对《公羊传》的引用。法院认为:“而《周礼》所载‘凡复仇者,书于士,杀者无罪’云云,已为现代法律所摒弃,亦当然为被告所明知。”[80]高级法院法官因此同意原告和孙家律师的看法,否决了古代文献的可采纳性。

再者,对河北和南京法院来说,施剑翘能够得到宽大处理是因为她的父亲没有得到合法的处决。法院并非依照古代文献对施的失落和愤怒的情感的认可来作为对复仇的道德辩护的,相反,法院认为案子的复杂之处亦即构成司法宽恕之基础的是施从滨没有经过公正的审判就死了。省级审判花了大量时间探讨这个问题:孙传芳是否对其战俘施从滨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判决书开头便引述了孙传芳长子孙家震的证词全文,他作证他的父亲实际上组织了完整的军事审判,并根据法律规定处决了施从滨。但判决书接下来注意到,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使孙传芳致罪的报告。这些报告证明,当孙传芳所听命的直系首领吴佩孚致电孙传芳,询问他为什么杀了施从滨时,孙传芳断然否定了此事与他有任何干系。判决书由此断定这些关于孙传芳否认此事的报告作为证据表明了孙实际上完全意识到了他没有给施从滨一个公正的法律待遇,孙家长子的证词是不足信的。[81]因此,河北高级法院的判决书说:“施从滨之死,非司与法,亦可灼见。被告痛父惨死,含冤莫伸,预立遗嘱,舍身杀仇,以纯孝之心理发而为壮烈之行为,核其情状,实堪悯恕。”[82]河北法院作出的结论是,施从滨的非法死亡构成了值得同情的条件。由于她的父亲在行刑之前没有得到公正的法律待遇,施剑翘的痛苦是真挚的,她的孝心是富有美德的,因此她的复仇应当得到法律的宽恕。

第二天的新闻报道引用了法官的话,即由于施剑翘真诚地觉得父亲的死不合法,因此她的犯罪行为是值得宽恕的。[83]1936年8月25日,南京最高法院第三审判庭的首席法官刘建英决定驳回施剑翘和孙家的上诉,维持河北法院的原判。[84]刘建英也抓住了孙传芳向吴佩孚否认杀死施从滨这一细节,认为这个证据表明孙没有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审判和处决施从滨。以其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法院的权威性,南京最高法院作出结论:“论法虽无可恕,衡情究有可原。”施剑翘的义愤不仅来自她父亲被不公正地处决,还特别来自他被处决前没有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院希望在这个案子中提倡程序正义的规划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考虑到30年代早期国民党对司法领域日益进逼的背景时。我们在第五章将会看到,此案中,政权非常乐意认可公众对施剑翘的支持,以便强化它与法院对抗的立场,它要证明政权有独一无二的能力去弥合法治和现实中的公众同情之间的鸿沟。对于致力于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的法院一方来说,不完全服从政权推崇“礼治”和伦理至上的新生活运动则是重要的。在最后的判决中,法官们确实设法找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来强调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他们证明了当正当的法律程序遭到否定时,法律的机制确实能够容纳司宽恕和给予豁免。(www.xing528.com)

除了把判决变成一个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的机会之外,法院也表现出他们勉强承认了公众同情的强大力量。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到集体的情感。但如果我们回忆起被告借助公众同情将其视为司法力量的种种明显伎俩,这种沉默就会显得特别不自然。一段对审判的回忆中说道,孙家十分清楚地意识到公众同情具有的潜在的司法威力,并在审判的整个过程中积极寻求新闻界和公众的帮助。比如陈锦(1991)控诉孙家既贿赂法官又无耻地通过新闻发布会来操纵媒体。另外,尽管法院文件对于公众同情如何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语焉不详,但外界评论者们没有任何犹豫地提到了情感公众所扮演的司法角色。正如第三章提到的,在行业杂志和专业期刊上发表文章的改革者和法律职业者也十分担心公众同情可能对司法领域造成的影响。

《国闻周报》上的一个对大众同情持有怀疑态度的评论者特别作出了严正的警告:“因施女号称为父报仇,言动明快,颇博社会喝采。本报在数日内且迭界各方投函,寄来赞美施女诗歌以及和其行凶后散放之七言绝句原韵甚多,概未刊布,盖迹近赞许暗杀,非公安公益所许也。”[85]这段文字传递出了警告性的信息。赞扬编辑不发表读者来信和支持凶手的诗作的决定,评论者暗示了大众情感对社会的危害。作者还认为,虽然对施剑翘的公众同情也许根据大众风俗来看是有意义的,但对于现代法律来说是很成问题的。文章认为,凶手知道通过司法途径复仇也许不会奏效,因此决定不依靠法律援助而是自己行动,这种愤世嫉俗是极具破坏性的。文章认为,往大的方面说,大众对施剑翘的认可是对中国法律体制缺乏信任的表现。评论家们也看到了法院所看到的东西,即,公众激情给法律案件造成的强大的、消极的影响。

简而言之,尽管法官们在最后的书面判决中对于大众同情一事只字不提,但在作决定的时候却不得不与公众同情的强大力量作斗争。他们一样接触到了关于公众同情对司法之影响力的文章和意见,并目睹了被告在法庭审理中调动集体情感的企图。因此,最终判决可被视为试图将这群崭新的情感化公众容纳进来的一个体制性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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