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治与法治的冲突并不独特,也不只在施剑翘案件中出现。1932—1933年轰动性的郑继成案件(他受孝心驱使而杀死了军阀张宗昌)的一个评论者,更为概括地谈到了这种冲突以及为什么它会在20世纪初升级。作者在《山东民国日报》的社论中说,郑案的核心是强调遵循法律之必要性的“法律论”和承认民众情感之道德权威的“感情论”的根本冲突。[16]实际上到了30年代,情治和法治之间的冲突已经大大增加,特别是从民国时期被繁荣的大众媒体调节的、大众和法庭之间的新关系来看更是如此。
20世纪初的中国城市,随着中心城市迅速发展起来的大众传媒开始在法庭审理中调节日益强大的大众兴趣,法庭和大众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7]一系列因素汇集起来,使法庭审判成为了公众兴趣的对象。好奇的大众传媒日益增长的影响力试图把法律系统改革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而阅读公众对言情小说的日渐偏好也将民国的法庭转变成了与正在审判中的案件以及更大的社会和道德问题有关的司法事务的公共辩论的平台。反过来,大众传媒的聚光灯对法庭的无情注视本身也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即,在一个新兴的媒体时代案件将如何被审判。
自称是现代化政府的中华民国政权,自觉地试图表明它的法律系统的体制程序是透明的、并因此是“现代”政府之象征。中华民国的司法系统以德国为榜样,没有设立陪审团,但有一个法官委员会来帮助判案。[18]司法改革还包括使法庭具有可视性以及对普通公众“开放”等。有证据表明,在传统帝制时代,感兴趣的观察家可以亲眼见证法庭的审理程序。公案小说和说书中经常描述普通民众出席审判,为的是在帝制时代至少制造出一种对开放性的期望。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大众媒体的产生而出现的前所未有的事物是大众对法庭的全方位接触。早在19世纪70年代《申报》首次对法庭审判进行报道时,有关法庭审判的详细报道就已经供更为广泛的读者群消费了。20世纪前半叶,最高法院的庭审阶段一直对外保持封闭,但地方和省级审判阶段的媒体报道十分全面,保证了详尽的信息和逐字记录的副本能够随着审判的进行而广泛地在阅读公众中传播。对审判的现场参与也成为了可能。尽管有些人觉得法庭应该限制轰动性案件的现场观察人数,但这些提议是出于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混乱的担心,而不是源于对公众舆论可能对法庭审理造成的不当影响的焦虑(比如,剑1936)。
许多群体从一个更为透明的法庭中获益。法官们利用新型的对外开放的法庭来展示他们分配正义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行政才能和道德声望。法官,作为中国城市中一个新兴并且日渐有影响力的职业群体,可以利用法庭来展示他们行业“存在的理由”——替他们的委托人追求正义。然而对于中央政府来说,绝对的透明度也多少会带来一些问题。确实,尽管南京政府声称要使它的行政机构少一些不透明度,但它还是建立了审查法律用以限制媒体对一些特别敏感的审判的报道。比如1935年7月12日,中央政府的立法部门通过了修改后的新闻法,规定法院的案子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不得受新闻界的指摘。[19]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施剑翘案的审判中,对新闻的控制似乎并没有阻止对此案的报道。这种控制的缺失也许部分地因为负责审查的官员觉得这个案件并不是特别敏感。实际上,在地方和省级审判阶段,施剑翘的案子是非常受公众关注的。在天津法院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有超过一百多人的观察者聚集。1935年12月25日实际开庭那天,有超过200人到场。[20]事实证明法庭已经作好了应对这些暴民的准备,法庭暗示旁听者们已经在他们的期待之中,应付这些人的官僚办事程序也已经建立起来。法庭在一种有效率和井然有序的方式中接纳了人们的入场。被告于上午七点半被引领进来。旁听的人们从八点十分开始被允许一个接一个地鱼贯入场。公众入场之后,法官文人豪,书记员刘再华和起诉人涂璋就位,然后是两方的法律代表,接着法庭正式宣布开庭。孙传芳的儿子直到盘问证人的环节开始后才到场。[21]1936年2月6日的二审开庭时几乎没有什么旁听者。对此次庭审的报道说,给旁听者的票被限制在30张以内,并且由于前一天晚上下大雪,旁听人群的数目比天津一审时要少。然而尽管如此,安全措施仍然很严格,《大公报》也说法庭上的旁听者们的兴趣并丝毫没有减弱。[22]最后,像精英评论家的文章所说的那样,媒体的报道倾向于把公众女性化。比如,上海《时报》明确地议论起法庭外面女性旁听者的数量。[23](www.xing528.com)
现场旁听者尽管有着显著的象征意义,但显然并不足以制造公众兴趣或广泛地散布关于审判的消息。这一功能落到了媒体身上。比如,在施剑翘的案子中,上海的《时报》、北平的《实报》以及天津的《大公报》和《益世报》是少数几家详细报道了法庭审判进程的主要都市报纸。[24]记者参与到了法庭审判现场中,在法庭外他们可以使用相机,在法庭内,他们写下了事件进展的详细记录。读者们可以在第二天知道法庭审理的细节。一些报纸包含了与案件相关的细枝末节或人情轶事的花边新闻或小栏报导,加上诸如“法庭上花絮”的标题。[25]其他的还包括对案中各个人物的问讯的一字不差的记录。这样的报导不仅使读者熟悉了案件中包含的现代法律的技术问题,而且展示了眼前的道德问题,进一步激发了公众对女凶手的未来命运的兴趣。
最后,法庭审判非常明确地迎合了公众喜爱戏剧事件的胃口。正当施剑翘通过使她的叙述顺应于市民公众对“情”的偏好从而赢得同情时,她的律师也小心地避开了法律上的技术问题而编出了一套极为道德化的论述,用一种能打动法庭和大众的方式来陈述他们的案子。开庭那天,挤满了人的法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戏剧性、包括不同人群感情的激烈迸发,加强了令人紧张的整体气氛。最令人难忘的时刻之一便是施剑翘和孙传芳的长子孙家震公开地表示哀悼的时刻。上海《时报》关于天津法庭开审的头条是:“施女孙子,各悲父死,法庭相对痛哭一场。”[26]两天后的一则报道沿用了相似的标题:“施小姐孙公子,大哭法庭。”文章描述,在面对法官询问她的父亲是怎样被杀死时,施剑翘从牙缝里迸出一个词:“砍头”,接着便是一声长长的抽泣。据报道,这些哀伤感情的自发流露打动了法庭上的旁听者,使他们潸然泪下,[27]而阅读了对庭审近乎一字不差的新闻报道的读者们自然也同样地哭泣。
因此,像施剑翘这样引人注目的大案意味着20世纪初的法庭正在成为一个具有高度表演性的空间。这并不是说,这场审判中表演性的因素阻碍了正当的理性程序。我也并非试图暗示民国审判与西方理性的官僚法律相比更具有表演性,事实上后者本身就包含了关于人们在法庭上应当如何正确举止的“表演性”的规定和礼节,包括什么可以算作“证据”,文件如何才是“有效的”等等。相反,这里的意义在于指出法庭上新闻媒体的在场是如何使参与庭审者在法庭上的行为变得更注意照顾到一群充满关注的公众。正像上海各大剧院对施案审判的戏剧改编加强了对施剑翘的公众同情一样,越来越戏剧化的法庭审判也引起了公众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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