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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法庭奇观及法治道德情操的影响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津地方法院宣布对被告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后,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质立刻显现了出来。原告和施剑翘的法律团队立刻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被告方反对的是低级法院否认孝的动机是减刑的条件。双方不服再次上诉,案子遂被移交到了南京最高法院。

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法庭奇观及法治道德情操的影响

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

——何休(129—182),《春秋公羊传

被告痛父惨死,含冤莫伸,预力遗嘱,舍身杀仇,以纯孝之心理发而为壮烈之行为,核状实堪悯恕。

——最高法院判决第1207刑事判决书,1936年8月25日

对施剑翘的审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法律事件。这个案子在杀人案发生仅八天后的1935年11月21日开审,当地的公诉人在天津地方法院对女被告施剑翘提起公诉。文件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呈现了凶案的事实:十年前,孙传芳俘获并杀害了被告的父亲施从滨。被告从此以后在心里埋下了报仇的愿望。事发前不久,她从一个不知名的退役士兵那里买了一把勃朗宁手枪和六发子弹,并秘密携带枪和子弹前往天津,在那里等候行动的时机。当她在天津居士林发现孙传芳的行踪时,她很快作出安排加入法会,并趁着孙传芳在场的时候杀了他。在杀人之后,她宣布成功为其父报仇并让居士林的看门人刘恕修报警。当巡警王化南和稍后的曲鸿韬闻枪而至时,被告镇静地交出她的手枪和剩下的三发子弹,并向当局自首。这份文件让读者确信对凶杀案的调查是根据法律规定展开的,并涵盖了一份法医的报告,以证实已经彻底履行了调查程序。[1]

这份诉状引用了1935年修改过的刑法中第187条,指控施剑翘犯有“蓄意持枪”罪,这一罪行按规定要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它还指控施剑翘杀人罪。文件引用第271条,指出一般杀人罪要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结论处,它提议终身监禁或不少于十年的有期徒刑,为此它引用了第55条,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者,从一重处断”。[2](www.xing528.com)

实际法庭的审理在1935年11月25日开始。天津地方法院的公诉人涂璋口头陈述了这个看起来是昭然若揭的案子。被告当着一群善男信女的面枪杀孙传芳,并立刻承认罪行。作为目击者的居士林僧人富明、东海,以及第一个到达现场的巡警王化南,都证实了施剑翘确实是杀人凶手。凶手在杀人后散发的书面材料,作案时使用的勃朗宁手枪,以及剩下的子弹都作为其罪行的不容辩驳的呈堂供证展示了出来。[3]然而,尽管存在着这一系列证据,审判却比预期的要远为复杂。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南京的最高法院,其中还出人意料地驳回了低级法院的判决,最终导致了一个极为宽大的处理。

天津地方法院宣布对被告处以十年有期徒刑后,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质立刻显现了出来。1935年12月17日,法官孔嘉彰、叶德桱和法院公诉人文人豪签发了622号判决书,以她的主动自首为理由,给予了她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他们虽然表示了对她的热诚孝心的个人同情,但还是决定搁置道德上的怜悯,否决了被告为孝复仇的情形应当获得司法宽恕这一申诉的可行性。原告和施剑翘的法律团队立刻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提出上诉。被告方反对的是低级法院否认孝的动机是减刑的条件。原告方则认为不应给施剑翘以任何宽大处理。[4]这个案子由北平的河北高级法院重新审理,二审在1936年2月6日开审并持续了六天,由毛耀德和陪审员景星辰主持。2月12日,河北高级法院推翻了天津地方法院的判决,基本上把原判决结果全盘颠倒了。[5]高级法院认为,地方法院错误地承认了被告本不成立的自首动机,却没有裁决她的复仇是正义的并且应该得到司法悯恕(judicial compassion)。鉴于法律规定在减刑条件下实施的罪行比自首情节能获得更宽大的处理,最后的结果是施的刑期从十年减到七年。双方不服再次上诉,案子遂被移交到了南京最高法院。[6]1936年8月25日,南京最高法院维持了河北高级法院判处的七年轻刑,认定施剑翘的正义复仇构成了“情可悯恕”的减刑条件。

这出复杂的法庭戏剧中的跌宕起伏本身是复杂而引人注目的,然而这起司法案件所代表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一个追求正义的个体案例。现代法律这一观念本身受到了挑战。这起官司在展示出行凶者的个人热情和市民观众的集体同情时,把一个更大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现代法律的执行者们应当在什么时候给予司法悯恕和予以司法豁免?这个官司里的主要人物,包括被告施剑翘,她的辩护律师,公诉人和主持审判的法官,无论是在具体的审理策略中,还是在思考如何判定现代正义时,全都被迫去思考“情”和“礼”的权威。在一个法制改革的时代,是否应该把司法豁免给予一个由“礼”所规定的“孝情”的动机?观察敏锐的市民观众的集体感情——换句话说,同情——是否能构成影响审判结果的减刑因素?

这场审判引发了一场热火朝天的公开讨论,这场讨论关乎情的道德权威、“同情”与“法治”之关系、孝对于国家之意义等。为了激起公众同情,施的辩护方引用了“礼治”一说,以支撑法律应该对施的孝情网开一面的论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公诉人和孙家代表拒绝承认施的孝心或公众同情的权威性,极力要求进行毫不妥协的法律制裁。最后,法庭想出了折中的解决办法。在准予宽大处理和默认公众的“同情”力量的同时,法官用他们所谓的争取“正当程序”的道德权利来支持施剑翘的“情”的动机的正义性,从而把这出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转到对法律这一根本力量的重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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