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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复仇案:影响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英对公众同情的这种恐慌,实际上是一种更大的不安的症候性体现:在一个大众媒体速扩张的时代,他们为自己对社会道德方向的影响力下降而感到不安。29岁的滕当场死亡。对刘景桂的审判于1935年4月23日开庭,经过了几次上诉之后,在1937年5月5日下达了对刘景桂处以终身监禁的最终判决。刘景桂案的主角却是新人物,包括女学生刘景桂,男运动员逯明,女运动员滕爽。文章的主旨是告诫人们警惕由“新女性”代表的过度的“情”。

施剑翘复仇案:影响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

施剑翘的案子无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言论,但它并不是30年代发生的唯一一桩女性激情犯罪。同时期的刘景桂事件提供了富于启示性的比较。像施剑翘一样,刘景桂由于一桩特殊的激情犯罪行为而成为了聚光灯下的女性,这桩犯罪引起了媒体的疯狂报道并且激起了巨大的公众同情。两个案子中的“情”——既是女性个人的情,又是庶民公众的情——引起了社会评论家的极大警惕,因为他们对现代性的想象建立在情的对立物即一个理性的社会和公共秩序上。通过把这两个案子放在一起思考,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作家和批评家们如何系统地利用对女性激情犯罪的评论来服务于他们后五四时代更大的理性规划。精英对公众同情的这种恐慌,实际上是一种更大的不安的症候性体现:在一个大众媒体速扩张的时代,他们为自己对社会道德方向的影响力下降而感到不安。

1935年3月16日,北华艺术学院24岁的女学生刘景桂[38]走进她的情敌滕爽所居住的北平志成女子中学教职员宿舍。她骗过守门人让其相信她是学生的母亲后,走进了宿舍,找到滕爽,拔出一把勃朗宁手枪并把7颗子弹全部射进了滕的身体。29岁的滕当场死亡。刘逃到操场上并跑进周围的胡同街坊。听见枪声并看到刘逃跑的学校警卫上前追赶并在丰盛胡同将她逮捕。她被看管起来。对刘景桂的审判于1935年4月23日开庭,经过了几次上诉之后,在1937年5月5日下达了对刘景桂处以终身监禁的最终判决。

图八 刺客刘景桂在被逮捕后的照片,《新天津报》,1935年3月24日。

刘景桂是出于嫉妒的怒火才会杀死滕爽。两个女人都与34岁的知名运动员逯明有牵连。刘景桂和逯明都来自河北宣化县的一个小镇,并于1933年4月11日订婚。然而几个月之后,逯明在一次运动会上邂逅了滕爽并与她陷入热恋。逯明与滕爽在1933年11月1日结婚,两个人给了刘景桂六百元钱作为补偿,让她跟逯明解除婚约关系。1934年2月11日,刘景桂同意收下这笔钱,解除和逯明的婚约。但在三月间,刘景桂跟逯明开始互通书信,后来又在北平郊外的一个旅馆里进行了五天的幽会。刘景桂后来在法庭上的证词说,是在那个时候她才知道滕爽是她的情敌并且发誓要杀死她。

这两个案件有很多不同之处。施剑翘案的主角是一个古典的女英雄,她出于孝道的激情(filial passion)而行动。刘景桂案的主角却是新人物,包括女学生刘景桂,男运动员逯明,女运动员滕爽。然而这两个案子也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引起了极大的公众兴趣和争议。此外,这些争议中有许多与“情”的意义有关。施案中抓住公众兴趣的是孝情,而爱情则是刘景桂案的核心。新闻界通常把刘景桂的案子称为“桃色情杀案”,其中的“三角恋”尤其引人注目。像施剑翘的案子一样,刘景桂案子中的“情”也引起了精英评论家的焦虑。评论家既关注激情犯罪背后作为主要动机的“爱情”,也关注对女凶手的集体“同情”。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许多人称为“过度时代”的这样一个时期中,爱情对于中国青年男女来说是否是一种合适的感情?这些问题与婚姻、现代女性之离婚、以及市民社会的道德走向等新概念的更大焦虑相联系。[39]理性(或理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抵消这种过度的“情”的中和的力量。

“公众同情”也引来了批评。正是在案件引发的集体同情上,一个作者把刘景桂的复仇与施剑翘杀孙传芳和郑继成杀张宗昌的案子加以比较。这个作者贬抑道:“社会上多数的人却总是同情于复仇者,或者以为这是‘热闹’而作无意识的喝彩,就以每次犯人处决说吧,路上看热闹的人也会直着脖子喊好……”作者接着从法律和理性的角度认为无论是仇杀还是仇杀引发的同情都不应该被原谅(达1935)。在天津《益世报》中,另一个投稿人哀叹“群众心里是盲目的”。作者对这一事实表达了悲哀,尽管刘景桂的复仇行为出人意料地获得了许多同情,但是被逯明无耻离婚并被抛弃的前妻却彻底地被社会遗忘了(乙木1935)。

刘景桂案中对“公众同情”的批评性言论也许比施剑翘案更为直观地说明了精英们对公众同情的矛盾态度是如何复杂地与大众媒体和威权政治日益增长的力量相纠葛的。在刊登于改革派杂志《独立评论》上的《论刘景桂杀人案》中,俞大彩特别建议女权界不要不分是非地同情刘景桂,认为对刘景桂的辩护将导致对整个妇女运动的反感,甚至将危及中国妇女运动的未来(俞1935)。俞大彩以窃取了女权运动用于可疑目的希特勒法西斯政权作为例子,指出如果中国女权运动不能对妇女在道德上加以鉴别,而仅仅因为她的性别而武断地支持任何妇女的话,它很可能会被军国主义政权所操纵。尽管没有直接提到国民党政权,但俞大彩含蓄地表达了对威权主义的警惕,“若妇女用情如此广泛……并且托庇在妇女运动口号之下,这是不是能得到社会上普遍的赞许……若轻举得为人不重视了,岂不是给后来的反动者一种资料?岂不是给中国将来的希特勒添一点限制女子权益的理由?”法西斯主义在中国的幽灵由此被提了出来。

刘景桂案的各种评论强调,作为新媒体的产物的新女性特别容易受大众情感的蛊惑。北平《晨报》的一个投稿者写了题为《两幕恋爱惨剧的分析》的文章,把上海阮玲玉自杀案和北平的刘景桂杀人案放在一起讨论。文章的主旨是告诫人们警惕由“新女性”代表的过度的“情”。作者君寄谈到刘景桂案时说,逯明的罪是他在爱情上的反复无常,滕爽的罪在于她的爱情所托非人,刘景桂的罪在于冲动的愤怒和滥用的勇气,这导致了滕爽不该有的死亡。君寄进一步告诫,这种对情感的错误运用决定了这三个人的命运,也对社会的命运富有启示意义。最悲剧的是刘景桂“误泄愤为报仇”。刘景桂本来可以把她的精力用在民族建设上,但她却令人惋惜地把她的情导向了个人私情和仇恨上。作者总结说,“这是感情惑人,使她误入歧途。”(君1935,第11页)

君寄接着以阮玲玉为例将过度的情和为媒体所渗透的城市现代性的危险联系了起来。阮玲玉是一个耀眼的上海影星,却悲剧性地于1935年自杀。她曾经出演1934年的电影《新女性》,并且她本人也可以说是民国时期新女性之精髓的代表。[40]阮玲玉的生和死在本质上也吸引着巨大的媒体关注。作为一名女演员,她本人的声名鹊起依赖于新兴的电影工业,而这也是她悲剧性的殒落和自杀的原因。好几个学者曾经提到,阮的死亡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演员面临的媒体压力(比如,张勉治[Chang]1999)。当时的观察家们也觉得阮玲玉确实是被无休止的侵扰逼死的。公众对她私生活的侵扰和新闻界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于著名作家鲁迅为此写了杂文《论人言可畏》(笔名赵令仪,1935)。君寄在谈到阮玲玉的死时说道,阮玲玉的个人的“情”和她的影迷集体的“情”都是大众传媒时代的直接产物,也是导致她死亡的重要原因。君寄认为阮无法抗拒对名气的热望,这是她作为媒体明星的直接结果,这也使她深深地困扰于她与唐季珊的再婚的公众臆测。君寄回应了鲁迅的文章,认为群体流言和公众诋毁最终杀死了阮玲玉。

刘景桂案的评论把施剑翘案和阮玲玉案联系起来,提炼出了一般精英评论家们对“情”、新女性以及新媒体之力量所怀有的极为矛盾的心理。在这样一个时代,当产生了对于女性公众人物、大众传媒新形式之恶劣影响、以及城市中真诚道德的缺失的新焦虑时,阮玲玉,刘景桂和施剑翘吸引了显著的注意。对于许多评论家来说,这些高调女性在她们个人行动中代表了过度的“情”(比如刘景桂的蓄意杀人,阮玲玉的虚荣,施剑翘的封建色彩的孝),更重要的是,它们唤起了狂热的集体感情,这在大众传播新时代是一种很成问题的力量。然而,尽管通过社论表达他们的愤怒情绪,文化评论家们打的却是一场艰难的战斗。这些新女性的案子如此有效地唤起的公众同情成为了一种可观的司法和警察力量。正如我在下两章所要指出的,无论是司法官员是行政部门都发现他们无法忽视在施剑翘案子中的公众情感。

【注释】

[1]原文出处,见《荀子·礼论》,王1988,第346页。这一段的英文译本,见王志民(Knoblock)1994,第55页。荀子更多关于“情”的论述,见余国藩(Anthony Yu)1997,第2章。

[2]对于儒家正统学说中情如何使人与人之间的纽带合法化的更多讨论,见李海燕(Lee Haiyan)2002,第44—47页。

[3]关于晚明的这一场主情运动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著作,比如,见高彦颐(Ko)1994;艾梅兰(Epstein)2001;黄卫总(Martin Huang)2001。

[4]关于礼仪主义的兴起,以及它规约孝的正确表达、调节个人孝心与政治忠诚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的功能,见柯启玄(Kutcher)1999。关于贞操崇拜的日益官僚化,见戴真兰(Theiss)2004。

[5]戴震王阳明的攻讦并不意味着他站回了阳明学派的对手——宋代理学一边。戴震对朱熹和他将形而上学纳入格物之中也存有怀疑态度。相反,戴震和他的考证学派寻求的是建立在严格、具体的学术之上的格物。关于戴震和阮元的更多观点,见艾尔曼(Elman)2005,第258—262页。

[6]对于这个的讨论,见黄卫总(Martin Huang)2001,特别是第271—314页。其他关于《红楼梦》中“情”的讨论,见余国藩(Yu)1997,李惠仪(Li Wai yee)1993。

[7]李海燕(Lee Haiyan)(2002)使用雷蒙·威廉斯的“情感结构”这一概念而不是世界观的意识形态,因为在她看来,这个术语“在它‘沉淀’和被给予固定的形式前,更好地捕捉到了正在进行中的、或者不断变化的生活体验的社会意识”,第26页。

[8]关于这两个知识分子和他们对孝的抨击,见周策纵(Chow)1960,第303—307页。文章原文,见比如吴1917。

[9]我将会在下文探讨五四知识分子对女性贞操观念的抨击。

[10]可以确定的是,“女性问题”在晚清有着无可比拟的重要性,激进分子,包括很多像秋瑾这样的女性无政府主义者,都在入迷地思考着女性和公民权的定义。最近关于这个题目的研究(可能在方法论上有差异),可见季家珍(Judge)2002和柯瑞佳(Karl)2002。

[11]见胡1918。鲁迅以笔名唐俟就这一话题写了一篇文章。见唐1918。

[12]胡1918,第14页。胡认为性自由和浪漫恋爱是自然的天性,它们通过对个体的进步教育而得到滋养并充分施展,而不是通过古代的诫训、传统的道德培养或法律强制而达成。

[13]关于五四作家如何在日渐流行的言情文学体裁中探索现代主体性,见李欧梵[Lee Ou fan]1973。

[14]不幸的是,这种二分法在近来的学术讨论中引起了语义学和史学上的混乱。问题主要在于把汉语中的“公”和“私”翻译成“公共的”(public)和“私人的”(private)。这些英文的词汇负载着过多的意义,并且不幸的是,它常常唤起的是欧洲自身历史语境中特有的含义。为了避免这样的混乱,我选择把汉语中的“私”翻译为“自私的”(selfish)。

[15]比如,见《施剑翘案与社会观点》,1935,这篇文章认为施的悲伤和复仇是毫无根据的。(www.xing528.com)

[16]《施女刺孙传芳》,1935,又见关于施剑翘的发生在1936年的相似的争论。

[17]见《施剑翘案与社会观点》1935。

[18]韩1936,卷三九,第3—6页,关于韩愈的生平,见《新唐书》1995,卷一七六,第5255—5269页。

[19]莉1935。另一个例子见汪1935,第3页。

[20]见冯1938,第349页。正如我下面将会展示的,尽管冯友兰的“社会”观念在空间上与“国家”相对应,但中国左派对这个词的使用更容易让人想起在社会现实和生产方式上的结构性转变。

[21]阿里夫·德里克(Arif Dirlik)(1978年,第4页)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知识分子中间十分流行,这部分是由于它能够缓解十年前由现代主义的破坏偶像运动所导致的“中国历史意识的危机”,那场运动削弱了传统儒家的历史解释方法的权威

[22]见柳1935,第70页。柳湜是30年代评论这个案子并定期投稿给《大众生活》的较著名的左翼散文家之一。

[23]见天1935,第92页。其他文章也注意到了法庭外人群中数量突出的妇女。比如见《时报》(上海),1935年11月28日第6版,上面刊载了一篇文章说女教师和她们的女学生构成了门外百余个旁观者的大部分。

[24]王和朱1992,第486页。《大众生活》继承了其前身《生活》杂志的传统,在对国民党统治的看法上是直率的和批评性的。由于对华北危机的担心而于1935年11月由邹韬奋建立。杂志对1935年12月9日学生运动的报道由于激怒了蒋介石而于1936年2月被蒋勒令关闭。但1936年3月,邹韬奋开始出版另一个杂志《永生》,保持了《大众生活》批判性的风格。见叶文心[Yeh Wen hsin]1992,第226页,里面提到《大众生活》日益以启蒙群众为己任,鼓励他们如何政治正确地思考为国家全体服务。据估计杂志的发行量最高时大达到20万册(柯博文[Coble]1985,第294页,n.1)。

[25]关于邹韬奋在救国会中的活动,见柯博文[Coble]1985,第293—310页。这个组织的一系列活动最终导致了七个主要领导人的震惊全国的被捕事件,后来被称为“七君子之狱”。

[26]见滋贺1984,特别是287—288页。又见范、郑、詹1992。在第四章里,我将更详细地讨论情在传统法律中复杂的历史角色。

[27]关于这场争论的更多内容,见范、郑、詹1992,第23—26页。

[28]参见康雅信(Conner 1993)所做的关于20世纪早期律师的学校教育和专业化的论述。参见徐1998关于通过律师协会而实现的律师专业化的研究。据萧邦奇(Keith Schoppa)的研究(1995,第34页),民国早期平民化的精英文化(相对于军事文化而言)是对法律和法制过程的强调,平民化的精英们因而越来越多地转向法律行业。

[29]在一个1932和1933年之间的有争议的案子中,当国家针对几个由于参与可疑的社团活动的人应用《紧急治罪法》时,一场关于司法独立的激烈争论发生了。比如,法制刊物《法律评论》刊登了一系列密切地关注和报道这一案子的文章以及相关的社论,包括《最后挣扎中之司法独立》(1932)。对于这个案子的报道,见1932年6月(第9册,36期)至10月(第10册,第4期)的《法律评论》。

[30]见朱1936。柯博文(Parks Coble)(1991)认为《独立评论》对国民党政府的绥靖政策的立场是相当温和的,特别相对于像《大众生活》这样更具批判性的左翼杂志而言。他认为胡适的个人立场与蒋介石是相当一致的,胡适相信中国并不具有对抗日本的能力。然而在我的讨论中,我表明了《独立评论》的作者们确实含蓄地挑战了政府,反对政府在“情”的基础上对施剑翘和郑继成实行特赦。

[31]林冲和武松是16世纪中国古典小说水浒传》中两个复仇的英雄人物。

[32]我将在第四章讨论“义愤”这个概念和它在施剑翘审判中的法律含义。

[33]关于法律扩展并容纳情的相似观点,见不1935。不建议既然国家特赦不能实现,就应该让法律来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去认可这个案子的特殊情况。

[34]然而这并不是说女性出版物只发表同情性的言论。我上面讨论过的一些评论家在女性刊物上发表了他们对施案的批评。比如见莉1935。

[35]正如一些学者所发现的,女性解放刚开始时是一个男性的议题,女性出版业中的作家们在整个民国时期一直绝大多数都是男性。他们包括年轻的男学生或有抱负的男作家(尼瓦德[Nivard]1984,第46—49页;柯丽德[Gilmartin]1995)。在我对出版业的检视中,我发现当一个女作家或女编辑作出一点贡献的时候,她的性别总是被明确地强调,暗示到女性作家仍然是少见的特例,比如见笑1916。

[36]遗憾的是,由于女性刊物的投稿者们经常是不知名的作家,关于笑予的生平资料很少,这使我们难以确定地辨识出她的政治立场。然而,在检视笑予对施剑翘古典美德的赞赏时,可以看出她的评论呼应了保守派道德家们的观点。并且,尽管从她赞同女刺客的孝行这方面来看,她在道德上是“保守”的,但笑的观点又明确地推崇男女平等,从这点来看她的观点又可以说是进步的。李木兰(Louise Edwards)发现,这类“道德保守分子”中有许多人一方面尊崇“传统”的美德,另一方面又“召唤起女性的情感”,这使得改革派的思想家们十分困惑(李木兰[Edwards]2000,第138—139页)。

[37]同样的例子可见汪1935。

[38]中文里的“岁”并不准确地对应着英语中的“岁”。在中国,一个人在出生时就已经是一周岁,并且每年长一岁。所以一个十周岁的人的实际年纪约为11岁。

[39]更多关于刘景桂案的批判性的言论,见林郁沁(Lean)2004。

[40]最近的女性研究也关注了上海的舞女和女影星,这是新女性的典型职业,她们或投身于媒体界,或是与大众媒体和现代城市上海挂钩的工业(比如,菲尔德[Field]1999;张勉治[Chang]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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