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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及影响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的要旨之一是描述上世纪30年代公众同情的兴起。在近代中国史上,公众同情并不是唯一被推举为具有政治和道德批判作用的公众力量。哈贝马斯在书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崛起使一个理想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在18世纪的西欧诞生。[17]然而,尽管不少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哈贝马斯有关“公众”的种种设想却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研究。其中,认为“真正的”公众必须是理性并具有“解放

施剑翘复仇案:民国时期公众同情的兴起及影响

本文的要旨之一是描述上世纪30年代公众同情的兴起。“同情”这一复合词有着漫长的历史,但在这其中的大部分时期它并不包含笔者所指的意思。首次提到“同情”的是先秦思想家韩非子(公元前280—前233)。韩非子在《扬权》一章指出,明君得“参名异事,通一同情”。[9]法家认为法治比儒家的德治更为优越;作为法家的领导人物,韩非子认为统治者在被众多不可信赖和自私自利的臣属和谄媚小人所包围时,必须私下伪装起来并采取“无为”的姿态以便掩饰自己的意图。在韩非子眼中,“同情”——即认知事物的本质和精髓——的能力,与一套完整的法律一样,是至为关键的统治方法。在帝制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同情亦曾被附以更多的意义,包括“同心、一心”,“同谋”,“想法或原因相似”等。[10]

现代汉语里,同情通常被理解为“同情心”或“对于别人的遭遇抱有同情”。然而,笔者用“公众同情”或“集体情感”而不用一般对该词的解释,为的是指明在20世纪早期同情已获得了明确无误的“集体”内涵。事实上,到了上世纪30年代,“同情”已经明确指涉着作为大众传媒之接受者的城市大众的集体同情。在关于施案的论述中,“同情”时常与当时日趋流行的其他相关用语如“国民感情”,“群众感情”或“舆情”混为一谈。

在近代中国史上,公众同情并不是唯一被推举为具有政治道德批判作用的公众力量。晚清维新派领袖梁启超对源自西方政治话语并由日本传播到中国的新词“舆论”推崇备至。梁启超等人把“舆论”理解为清廷迈向革新和现代化的凭证(季家珍[Judge]1997)。与晚清时期对新兴群体的理解异曲同工,“同情”在上世纪30年代也被视作制裁官员恶行的审判庭。然而,“舆论”和“同情”虽有其相似性,两者却有着根本的差异。“舆论”一词体现了理性和进步,并源自当时新兴的维新派刊物。晚清知识分子推崇这一概念并寄望民意可以成为疗救清廷的药方。与之对比,民国时期的“同情”却显然植根于群众情绪并通过媒体的轰动效应而形成。此外,相对于清末知识分子对“舆论”趋之若鹜,上世纪30年代的左翼评论家和职业人士却对着渐露头角的“庶民”公众(mass public)抱有极度的疑虑,认为大众情感是女性化的、感情用事的,并且被深陷于荒谬迷信之中。[11]

本书不但希望增进学界对现代中国历史上对公众的认识,还旨在反思研究现代中国研究领域中对批判性的市民公众群体的研究。关于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经典理论一般认为感情和大众文化无助建构一个“真正”的具有高度参与性的公众。这一看法深深影响着学界关于现代中国历史上“公众”的论争。北美史学家对这个题目的关怀源于1989年于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英译本的出版。哈贝马斯在书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崛起使一个理想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得以在18世纪的西欧诞生。扎根于英国咖啡馆和法国沙龙的公共领域成为了人们参与理性讨论、提倡和维护其商业利益、对抗封建等级和国家压迫的场所。在这里,人们能够畅所欲言地批评社会的不公。从公众领域产生的法律和制度代表了讨论参与者们所共同分享的正义理念和人道原则。

中国学研究领域对哈贝马斯著作的翻译以及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关怀实际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历史事件息息相关。大部分讨论狭隘地集中在中国历史经验中曾否出现哈贝马斯所论述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问题上,要么主张之,要么反驳之。[12]尽管一些历史学家开始质疑把欧洲现代历史经验当作发展的标杆这一做法,却很少人能够超越“中国是否存在着可与西方公共领域相比的事物”这一问题来思考。

然而,更晚近的学者们已从现代中国曾否拥有真正的“公共领域”这一争论激烈的问题转向更为踏实地梳理在晚清和20世纪之交“公众”的历史而具体的构成方式。这些学者致力于理解新兴的、或重新建构的城市组织形式(如大众媒体、市民团体、劳工组织和追求独立的法律专业团体)如何与不断集权化的国家权力一道,影响着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见顾德曼[Goodman]1995;钱曾瑗[Tsin]1999;徐小群[Xu]2001)。同时这些研究提出公众不应只根据空间来定义,更应该把它理解为一种过程和实践。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讨论大多恪守着哈贝马斯的定义,从空间方面理解“公众”,并主要关注这种空间的社会参数。[13]相比之下,更晚近的学者则强调都市“公众”变动不居的本质。他们注意到“公众”由不断转换的各种领域所组成,在其间参与性的政治成为可能,亦认为“公众”能促进高度政治参与的可能。[14]一些学者认为现代中国的公众并不一定是指实在的、恒定的空间,而更多时候是被“呼唤”和询唤出来的。杨凯里(Jan Kiely)(2004)汲取了迈克尔·华纳(Michael Warner)的理念,认为公众“是通过呼唤而存在的”。[15]

越来越多学者认识到,理解公众不能仅仅从制度和社会的层面,还必须从它的规范能力(normative capacities)去分析。在讨论法国大革命前的“舆论”(l'opinion publique)这一概念时,基思·贝克(Keith Baker)有力地证明了公众除了以社会学一般理解的形态存在外,更多时候应理解为一种“想象性的权威”(imagined authorities)。[16]中国学研究者亦渐渐认识到,作为规范力量的公众往往比作为社会实体存在的公众更为强大。正如上文所述,晚清维新派人物和宪法改革者梁启超推举抽象的“舆论”作为理性和进步的化身,以迫使清政府推行更为开放性的、辩论性的宪政和政治改革。到了上世纪20和30年代,左翼的报告文学(一种描述时事、人物和社会现象的非小说文类)促进了中国“城市大众”(urban crowd)概念的形成。这一群体被想象为在校园、街道和工厂等各种城市空间里参与学生和市民游行、并与帝国主义暴力作抗争的人。无论是晚清的“舆论”还是上世纪早期报告文学中描述的“城市大众”,它们都没有准确的、个体鲜明的社会学的所指。[17](www.xing528.com)

然而,尽管不少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哈贝马斯有关“公众”的种种设想却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中国研究。其中,认为“真正的”公众必须是理性并具有“解放作用”这样一种看法仍然起着支配作用。哈贝马斯对18世纪英、法、德三国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有着特殊的重视,认为它塑造了一个供理性的资产阶级男性个人追求经济和政治利益、抗衡绝对君主威权统治的独特空间。此外,在其著作的后半部分(这一部分获得的重视大大少于前半部分),哈贝马斯称大众文化和公共领域是互不相容的。书中描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19和20世纪退化成一群被动的“大众”,他们无法再促进对政治的解放性、批判性的参与。在这样的论述中,哈贝马斯与法兰克福学派传统一脉相承,其代表人物马克斯·霍克海默和西奥多·阿多诺在其针对欧洲法西斯主义兴起而著的《启蒙辩证法》(1944)一书中大肆鞭挞“文化工业”对大众的荼毒,认为大众所生产和消费的文化成为了一种压制和掌控社会的工具。

研究中国的学者在探索“公众”问题时受到了法兰克福学派传统的持续影响,他们把注意力放在了寻找一个真正理性的、独立的、且具解放作用的公众的证据中,并且他们总是把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晚清时期或上世纪20年代。他们认为晚清的维新派报刊媒体为当时新兴的、理性的、高度参与性的公共辩论提供了可观的空间。而重视上世纪20年代的原因则是由于当时中央大权的旁落使得城市民间组织形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18]与之对比,南京十年则被视为极不利于中国“公众”发展的时期。学者认为国民政府对媒体施以审查干预和国家恐怖的暴力威权手段,妨碍了自主公民力量的推进(见魏斐德[Wakeman]1995,1997等)。至于30年代充满炒作和高度商业化的传媒和娱乐圈也被认为是不可能诞生一个具有批判功能的读者公众的。[19]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也并不乐观。从一般法律史的视角看,南京十年期间推行的法制改革是裹足不前的(比如黄宗智[Huang]2001;白凯[Bernhardt]1994)。这一时期,党国体制不断侵蚀,导致了司法独立性的不断萎缩(徐小群2001)。

笔者并非主张上述有关30年代司法独立萎缩和国民党政权侵蚀社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本书要指出的是媒体的煽情炒作,国家权力的扩张,和市民领域的某种程度萎缩并不一定为所有具批判作用的公众敲响了丧钟。充斥着商业炒作和威权政治操作的30年代正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视角,让笔者思索大众媒体的煽情炒作如何有效地动员或询唤了一个对不断集权化的政权表达强烈批评的现代公众。为此,下文的讨论将在上述讨论“公众”之流动性及它在现代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多变的角色的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笔者将去掉早期研究著作希望从空间或社会学的固定框架中寻找“公众”的迷思,转而关注一个时而对抗国家、时而由国家掌控的“公众”被动员的过程。

在这样做的时候,必须认清国民党政权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一心要结束治外法权和恢复完整国家主权的国民党政权固然致力于中央的集权化,增强其监视、控制和规训中国社会的能力(魏斐德1995)。然而,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入是有限度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各帝国主义列强及内陆的军阀共产党等敌对政治势力割据一方是原因之一。国民党政权本身的资源匮乏和不能行之有效的政策也加深了政治权力的四分五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1988)恰切地指出国民政府对社会的渗透是“内卷化”(involutionary)的;即国民党政权愈是尝试加强对社会的规训,其治理及控制社会的有效性则愈是下降。在国民党威权统治的支离破碎的背景下,蓬勃兴起的城市消费文化给情绪化的公众的形成提供了空间。

笔者讨论的是一个以情感为基础的、具有暧昧的“解放”作用的公众,故本项研究的大前提是理智和情感并不总是相互排斥的。本书质疑以往研究中把理性交往行为视为发展具批判作用的现代“公众”必不可少的要素的做法,也反对当前大多文学和理论中把理智和情感、理智和道德作二元划分的做法。高度商业化的传媒和高涨的大众情绪是否也包含某些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空间的“理性交往”元素?媒体的炒作又如何推动公众对正义的内涵的探讨、对公众人物丑行的谴责,及现代社会及其公民的正当道德行为的厘定?

从这些视角重新审视施剑翘案,这桩植根情感且引起轰动的施剑翘的案子显然形成了我们可称之为“参与性”和“批判性”的公众行为。例如案子的审判过程令公众更清楚地认识到法庭的运作,使他们得以主张法庭未能作出的但他们认为更合乎道德公义要求的判决,并暴露了当时司法制度的不足。施剑翘的行为推动了关于女性在社会中的公共角色的讨论,而围绕着幕后的军阀政治的传言则成为了某种平台,让公众得以评判政客们乃至中央政府的道德品质,而发生于佛教居士林的政治暗杀则暴露了宗教团体与军事首领的秘密媾和。在象征意义上,孙传芳的不得善终更为前一时期的军阀割据遗留下的混乱增添了一种秩序感。公众同情所具有的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国民党政权对施剑翘的特赦上。南京国民政府在声明特赦的理由时明确表示这是基于各种市民团体的请愿,这些团体要求赦免施剑翘,认为她的行为合乎道德。最后,充沛的民众激情和煽情的媒体炒作展现了案子所涉社会话题的重要性和争议性。不同于哈贝马斯所担忧的消极被动,被媒体炒作所推动的城市大众积极地消费着信息并争相发表言论,表现出了热烈参与的激情。事实上,案子所引起的舆情本身也在当时也成为了评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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