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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长教学领导:重塑政府与学校界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有其发展规律,政府并不应随意干预,侵犯学校的主体地位。首先,保障教育公平是政府和学校的主要职能之一。政府作为中学教育的委托人,其职责是选出合格的校长。因此,要厘清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界限,明确学校教育内容和方向。学会应对政府的过度干预,进一步维护政府和学校的界限,维护教育地位和尊严。其中较为严重的是教育行政权力的滥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把好政府权力的界限。

中学校长教学领导:重塑政府与学校界限

政府对学校的管理是有限的,同样,政府权力、财力和职能方面的有限性也决定了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行为也是有限的。厘清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权力,重塑政府与学校的界限,能够给予学校和校长更多权力,使他们更好地提升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满足公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一)培养界限意识

解决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界限就要培养界限意识。首先政府要形成界限意识,其次学校和校长要具备界限意识。政府应当培养学校的教育主体意识,即学校这一组织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独特的目的和功能。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有其独立的尊严和地位,它不是职能机构,也不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机构,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学校有其发展规律,政府并不应随意干预,侵犯学校的主体地位。学校和校长也应当维护自己的尊严和地位,而不是一味地顺从,要有效抑制政府对学校的侵犯,捍卫学校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不滥用权力,更好地维护学校教育利益。

(二)厘清职能界限

从政府对学校的教育管理来看,其主要职能包括三个方面,即保障教育公平,教育投资和委派学校管理者。首先,保障教育公平是政府和学校的主要职能之一。公平公正是人类的价值追求,也是政府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发展中,政府的政治行为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一个好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教育公平是国家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更应维护好教育公平,树立积极正面的国家形象。一方面应当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公平受教育的权力和机会,每一个公平都应当不分性别、民族、家庭经济情况和宗教信仰等外在条件而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一件大事,应当为所有公众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政府应当与学校共同推进这件事情,让每个公民都有学可上。而义务教育能够给予那些家庭条件不好的孩子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也是我国政府给予公民最基本的教育保障。另一方面应当保障每个公民受教育过程的平等。由于社会经济快还发展,受教育机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教育需求,享受平等的教育质量也成为公众对教育的新诉求。这也要求我国政府在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也要平均分配教育资源,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学校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通过改善学校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使每个公民都够享受同等质量的教育。同时,在教育机会和教育结果方面也应当保障相对平等,使每个学生在接受平等教育后能够达到基本标准,即学生的学业成绩、教育质量、目标结果等方面达到平等。其次,教育投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基本物质保障。每个人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不同,有的人希望通过某种方式获得私利,而在自由竞争的背景下是难以实现的。所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是难以实现供求平衡的,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才能实现有效供给。政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职能主要是为了提供更具公共利益和作用的公共产品。基础教育就是社会的公共产品,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社会提供这一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教育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提供教育服务的能力体现了其履行教育行政职能的水平。从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是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无论是从理论还是法律层面来讲,政府作为基础教育主体,只有加大教育投资、提升教育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教育需求,这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义务。最后,委派学校管理者。政府应当是教育的投资者,而并不是管理者。作为政府部门,不可能管理到每一所学校。这就需要政府寻找合适的学校管理者,委托他们管理学校的具体事务,引领学校发展,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打造社会满意的学校机构。由此,政府是教育的委托人,而校长成为学校管理者和代理人。政府作为中学教育的委托人,其职责是选出合格的校长。为了使校长的管理能够为社会、家庭和个人负责,创办人民满意教育,政府不应当直接任用校长,而应当组织一个由教育、家长、学生和行政教育人员共同组成的校长选拔委员会,共同选出合格的校长。在此基础上,校长可以下放学校管理权,让校长自主办学,使更多的经营管理事务交由校长实施。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校长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校长领导能力,更新校长办学理念,提升校长领导水平和素养。对于校长而言,应当加强学习,努力提升个人素养,引导学校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为政府、教师和学生负责,而不是仅仅为了应对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而工作,只一味迎合上级好恶,忽略了社会需求,不考虑学校发展实现,而使学校丧失了主体地位,又回归行政化倾向。如此以往,势必会引起公众不满。因此,要厘清政府与学校的教育界限,明确学校教育内容和方向。学会应对政府的过度干预,进一步维护政府和学校的界限,维护教育地位和尊严。

(三)健全法制界限(www.xing528.com)

政府是公共教育的提供者,相关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受教育权,创设更好的法律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首先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使公民有法可依。与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应当满足三个条件,即政府应当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学校和个人不受暴力侵害,享受安全服务;教育活动不受政府随意性行为侵害,铲除腐败等行为;建立公正的司法体系,通过健全的政策法律体系,为依法治教提供保障,为教育法制化提供基础和前提。政府其次要加大教育政策法律的执行力度。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约束违法行为,为学校教育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

(四)形成社会制约界限

拥有权力的人往往容易滥用权力。在我国教育发展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直存在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其中较为严重的是教育行政权力的滥用。例如代课教师的存在就是违反了《教师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多年以来,政府公共教育投入也未达到预期目标。由于政府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问题,也引起了普通民众的次,并出现了干扰学校教育的违法乱纪的行为,使好政策和好法律并没有取得好效果,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健康良好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当把好政府权力的界限。任何权力的使用都需要有一定的界限,否则权力便成为一种任意行为,必然会导致无尽的危害。只有约束政府权力的界限,规范其行为,用公众的力量和法制力量约束政府权力,才能更好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一方面要构建教育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制,完善审查的机构和程序,构建超越教育行政权力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要努力发展公民社会力量,公民社会在政府界限扩大时能够更好地与其博弈,使其自觉回到合理范围内。总之,当个人自己对事件无法进行判断和实施时,就会出现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干预和主导。由于个人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事情,因此,政府不应当干预个人利益。但是,如果个人无法做出判断,或者依靠个人无法有效实施判断时,就应当由政府实施有效的判断。如果人们无法自己完成,而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尤其是人人都需要得到这种帮助,而人人又无法提供这种帮助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这种帮助。如果个人的能力无法完成,又关系到社会利益,就应当政府去做。虽然这种情况能够让政府管理学校教育,但是也不能成为政府过度干预学校教育的理由。相反,只有科学合理地建立政府与学校的合理界限,才能更好地维护教育主体和尊严,约束政府权力,为校长领导行为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教育是一种追求价值的活动,相比其他领域,教育的体现的价值更多。因为教育承担着更为特殊的使命。教育是人类发展的保障,是促进人类和谐进步的重要手段。在新的时代中,学校教育担负着更多的使命,校长作为学校教育的领航者,也背负着人类文明发展的使命。校长只有从自身做起,优化领导行为,加强与周围关系的和谐发展,才能更好地实现校长的职责和作用,引领学校走向一条光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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