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 国
2012 年4 月,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经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这一致力于改善小企业融资便利的“资本市场监管自由化”导向的法案,又被称为“众筹法案”。该法案对于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意义重大,股权众筹平台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公开私募发行,且提高了股东人数上限。这无疑极大地支持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使股权众筹平台实际变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极。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 私募发行可采用公开方式进行
只要发行人或卖方采取合理的步骤证明自己为合格投资者或合格机构投资者,就可以依法享受注册豁免而可以采取向投资者公开劝导或广告的形式兜售证券。
2. 将条款A 规定的小额发行人注册豁免标准放宽
法案要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修改条款A,将12 个月内依据联邦法豁免注册非限制债券、权益和可转债的募资总数从500 万美元提高到5 000 万美元。
3. 公众募资平台便利私人公司筹资
该法案规定,只要经由SEC 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私人公司不用到SEC 注册就可以从众多的小投资者处筹集少量资本。该私人公司可以在12 个月内通过发行受限证券的形式筹资不超过100 万美元。
(二)中 国
尽管众筹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由于它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们应理性看待众筹,要对众筹发展存在的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使其更好地发展。
1. 法律风险(www.xing528.com)
(1)非法集资风险。卷入非法集资始终是众筹行业头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尤其是股权众筹,最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的法律红线。
(2)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目前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保护仍相对薄弱,导致一些真正的好项目不敢在众筹平台上募资,因为容易被抄袭。
(3)信用环境差。由于国内整体信用环境相对较差,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导致违约成本低,项目发起人的可审核材料较少,导致广大公众的参与度不高。
2. 出资人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在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3. 投资所得的使用缺乏监管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义务,但因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以及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制,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
4. 出资者没有完备的风险意识
多数出资参与者对众筹项目的收益形式和风险点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五花八门的众筹项目吸人眼球,一些可能的欺诈行为也会打出高收益的“噱头”。而由于众筹参与的门槛较低,出资金额少,其中的风险容易被忽略,造成损失后也更难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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