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制度根据各国具体国情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中央银行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中央银行制度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最主要的也是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它是指国家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使之与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纯粹地行使各项中央银行职能。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又有两种类型,即一元制和二元制。
(1)一元制是指一国由独家中央银行及其众多的分支机构来执行中央银行职能。这种由总分行构成的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众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英国、日本以及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2)二元制是指在一国内部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但它们在各自的辖区内有较大的独立性。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采用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将全国划分为12 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作为该地区的中央银行,每家联邦储备银行在其辖区内的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分行,各联邦储备银行是由该储备区内作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私人商业银行所拥有的私营公用事业的股份机构,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辖,它们各有自己的理事会,有权发行联邦储备券,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中央银行的特殊信用业务。在各联邦储备银行之上设联邦储备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施全国的货币信用政策,并对联邦储备银行进行领导和管理,包括任命联邦储备银行的部分理事、提名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的人选、审查和决定再贴现率。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www.xing528.com)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在一国之内不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来扮演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两个角色。复合中央银行制度主要存在于苏联和过去的东欧国家,我国在1983 年以前也实行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通常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国家共同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经济上与某一发达国家联系密切的欠发达国家,为促进共同的经济发展,组建了货币联盟,并在联盟内成立参加国共同拥有的统一的中央银行。这种跨国的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执行一致的金融政策,如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等设立的跨国中央银行。欧盟成员国于1998 年6 月1 日设立欧洲中央银行,总行设立在德国的法兰克福。
(四)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没有建立通常意义的中央银行,而只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实行这种制度的,通常都是国家和地区较小,同时又有一家或几家银行在本国处于垄断地位,如新加坡、马尔代夫、利比里亚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