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也与一般企业一样,在设立之初必须有一定数额的原始资金来源,即银行资本金。银行资本金又称为自有资本,是商业银行股东为了赚取利润而投入银行的货币或保留在银行的收益,代表着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表7-1 中也列出中国建设银行的所有者权益。
自有资本金显示了银行实力,有利于增强客户对银行的信心。同时,资本金也是银行自身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是银行抵御损失风险的最后屏障。它是银行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商业银行作为具有较强外部性的特殊企业,各国都采取高额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方式来提高该行业的准入门槛。
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提供银行体系安全性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核心功能就是吸收损失。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的资本有如下三种意义:
1. 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是根据会计准则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它是全部的资产减去全部的负债之后的余额,代表着商业银行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利,故而被称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我国2002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此外,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也属于所有者权益。
2. 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者最关心的是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以保证存款者和其他债权人不受损失,从而确保金融体制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负责制定计算资本充足程度的标准方法,根据风险状况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
我国自2004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2013 年1 月1 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商业银行总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3. 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 资本,它并不存在于资产负债表的某一个或几个科目中。
(二)“巴塞尔协议”与资本管理
1.“巴塞尔协议”及其资本管理
1988 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 “巴塞尔协议”)。在该协议中,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和资产重估准备,其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该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 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 8%。“巴塞尔协议”有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准则。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资本管理
为更准确反映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水平,实现保障银行稳健、安全运营的目标,2004 年巴赛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称为“巴塞尔协议Ⅱ”。该协议在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方面做出了改进,全面覆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并提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www.xing528.com)
3.“巴塞尔协议Ⅲ”及其资本管理
2008 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由此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此后,全面改革先行资本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2010 年巴赛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大了风险管理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要求,建立了流动性标准,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新基准。
“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4.5%。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为 1%,要求商业银行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 2.5%,还提出 3%的最低杠杆比例和100%的流动杠杆比例与净稳定资金来源比例要求。
(三)我国的监管资本要求与管理
2011 年4 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根据《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要求,中国银监会在综合考虑外部环境以及银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2011 年起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初步构建了以资本充足水平、拨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为一体的新四大监管工具,奠定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基础。其中,2012 年6 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与“巴塞尔协议Ⅲ”接轨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 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我国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1. 监管资本的构成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组成。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是指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计或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部分、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此外,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监管资本中需要扣除一些项目,这些项目被称为扣除项。
2.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及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产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5%、6%和8%;第二层次为计提储备资本(也叫缓冲资本),要求为2.5%;第三层次是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也就是说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比如国有四大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8.5%、9.5%和11.5%,非系统重要银行减1%。另外,特殊情况下,监管机构还可以要求商业银行额外计提0~2.5%的逆周期资本。
2019 年12 月31 日,建设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资本充足率17.52%,一级资本充足率14.6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3.88%,均满足监管要求。与2018 年12 月31 日相比,其集团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上升0.33、0.26 和0.05 个百分点,如表7-4 所示。
表7-4 建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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