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角度不同,金融风险类型也有差别,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分类是将金融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产生于交易对方不守信用。不守信用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认识,因此也就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界定信用风险。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在所有交易中交易对方背信弃义、违反约定的风险。例如,不仅在金融机构经营的信贷业务中,而且在金融机构经营的担保、承兑、信用证、信用卡、证券投资、信托、租赁、外汇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都广泛地存在着交易对方到期不履行自己承诺义务的情况。这对金融机构而言,承担的就是广义的信用风险。狭义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在货币资金借贷中还款违约的风险。这可具体定义为,有关主体在享有债权时,由于债务人不能如期、足额还本付息,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有关主体在金融市场上从事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因金融市场价格发生意外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投资风险等三种类型。
汇率风险是指有关主体在不同币种货币的相互兑换或折算中,因汇率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意外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利率风险是指有关主体在货币资金借贷中,因利率在借贷有效期中发生意外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投资风险是指有关主体在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投资中,因股票价格、金融衍生品价格发生意外变动,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所掌握的现金资产、以合理价格变现资产所获得的资金或以合理成本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满足即时支付的需要,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表现为流动性短缺,主要有金融机构所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其他资产不能在不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不能以合理成本迅速借入资金等。
(四)操作风险
在不同国家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层面上,对操作风险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主要有以下的角度和分类。
狭义的操作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运营部门在运营的过程中,因内部控制的缺失或疏忽、系统的错误等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广义的操作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该定义是介于狭义操作风险和广义操作风险之间的定义。(www.xing528.com)
(五)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与雇员或客户签署的合同等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或有关条款在法律上不具备可实施性,或其未能适当地对客户履行法律或法规上的职责,因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2005 年4 月29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高级文件。该文件给出了合规风险的定义:“本文件所称‘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六)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与国际经济金融交易相伴而生的。
从狭义上来看,国家风险是指一国居民在与他国居民进行经济金融交易中,因他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等政策性或环境性因素发生意外变动,而使自己不能如期、足额收回有关资金,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如在出口中的延期付款、工程承包、银行信贷、国外存款、债券股票等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等交易中,由于交易对方的内部因素或外部因素发生变动,债权人或投资者不能如期收回现金形态的款项、本金和利息、利润或变现的投资等。
从广义方面来看,国家风险是指一国居民在与他国居民进行经济金融交易中,因他国各种政策性或环境性因素发生意外变动,而使自己蒙受各种损失的可能性。如除上述情况外的国际投标、国际并购过程中的国家介入或政策改变、政府腐败、政客别有用心的误导、主流媒体的负面报道、排外或恐怖活动、制裁性的冻结资产、自然灾害、核事故、国际制裁或冲突,导致商业机会的丧失、声誉损失或其他损失等。
(七)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受公众的负面批评而出现客户流失、股东流失、业务机遇丧失、业务成本提高等情况,从而蒙受相应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八)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因外部性因素的冲击或内部性因素的牵连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本国政府政策、法律或法规发生变化,本国出现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本国个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约或破产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和连锁反应,外国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向本国传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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