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与信用相伴随的一个经济范畴,它是指债权人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债务人手中获取的超过本金部分的报酬。
自古以来,贷出款项收取利息已经成为很自然的事情,货币因为贷放而增值的概念也已根植于人们的经济观念之中。但是,历史上对于利息确曾有过否定的看法。比如中世纪的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坚持认为,放债取息是一种罪恶。为什么古代学者对利息持此偏颇态度呢?这是因为他们所针对的借贷行为不是出于投资而是出于消费的目的建立起来的。就是说,债务人把借入的钱花掉了,什么也不能取得,所以他们应该归还的只能是他们所花掉的,如果要求他们支付利息,就等于要求他们归还没有得到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公正的。
随着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日益正视利息的存在。17 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指出,假如一个人在无论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却不得要求偿还的条件下,出借自己的货币,则他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叫作利息。
利息的存在使人们对货币产生了一种神秘的感觉,似乎货币可以自行增值。这个价值增值额来自何处呢?货币在商品运动中充当交换的媒介,本身并不能增值,而是产业资本家凭借拥有的货币资本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从事生产,获取剩余价值。这样,作为资本的货币就执行了资本的职能。这里货币虽然没有增加任何特别的职能,然而,它作为资本却获得了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谁掌握了货币资本的使用权,谁就拥有货币资本生产平均利润的使用价值。因此,货币资本就作为资本商品被提供到市场上来,资本商品在市场上并不是出售,而是不改变所有权的有条件的借贷。其中条件之一就是,借者在到期归还本金时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息。
18 世纪中期的马西第一次指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亚当·斯密则说:“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于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作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以较小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利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www.xing528.com)
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利息指出,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之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作利息。
凯恩斯认为,需要支付利息的原因在于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债权人出借资金的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债务人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资金的成本,就是利息。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报酬,是投资人让渡资本使用权而索要的补偿。这种补偿由两部分组成:对机会成本的补偿和对风险的补偿。
所以,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利息是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债务人那里获得的报酬;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利息是债务人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所花费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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