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货币是指政府或银行发行的、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纸质货币。最早出现的代用货币是四川的交子,如图2-5 所示,解决了北宋时期四川使用铁钱不便于交易的问题。西方的代用货币则出现在中世纪之后,英国的金匠为顾客保管金银货币,他们所开出的本票形式的收据,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流通;在顾客需要时,这些收据随时可以得到兑换。
图2-5 交子
纸币是代用货币比较完善的形式,是可以兑换贵金属的银行券。这时候的纸币,是代替金属货币、可以随时兑换为贵金属的,不同于现在的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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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时候使用的开元通宝,每贯重六斤四两,每贯一千文铜币。那么在长安买套房子,需要多少钱呢?李峤在《代公主让起新宅表》中写道:“且坊为要冲,地当贵里,亩赁二三十贯,居人四五百家。”可知醴泉坊的地价为1 亩20 贯到30 贯,唐代的一斤为16两,一贯就是100 两,按照现在一斤10 两计算,一贯就是10 斤,那么大约需要铜币200斤至300 斤来购买一亩土地建房。
一贯铜币如此之重,在唐代甚至其他朝代,大宗交易时就会产生许多不便。那么有没有可以解决的办法呢?
唐代出现的飞钱,就是解决办法。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唐宪宗)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从中可知,商人在京城长安,把钱币交给诸道进奏院、诸军、诸使、或富家(进奏院,是指唐代各道——相当于现在的省,在京城长安设置的办事处),开具一张凭证,上面记载钱币的数量以及到何地取现,然后商人到目的地凭借凭证取钱,这个凭证就是飞钱,也称之为“便换”。
这样,不需要带上大量较重的铜币,只需带一张飞钱,就可以实现在长安买房的梦想。
下面就详细地介绍飞钱产生的背景与使用方式。
一、飞钱产生的背景
1. 金属货币太重,不易携带
随着经济发展,实物货币逐渐演变为金属货币,并慢慢在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其最主要的优点就是满足了供给的稀缺性,但是也附带了一个缺点——重,而数量较多时非常重,特别不易携带。
上面已经计算,一贯钱的重量大约是现在的10 斤,100 贯就相当于重1000 斤,在古代交通不发达,商人带着大量的铜币往返各个城市,交易成本很高,给商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便。
那么是否可以使用黄金和白银呢?在汉唐时期,金银很稀缺,供给量少,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对货币的需求量,所以那个时候金银主要充当装饰物品,没有成为法定的支付货币。
这就急需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来解决这种困境,而飞钱就满足了这种需求。
2. 唐代钱荒较为严重(www.xing528.com)
唐高祖对货币制度进行了改革,废除了通用数百年的五铢钱,改用开元通宝,规定以文为单位,一两十钱,确定了开元通宝的大小、重量,并将其定为唐的法定货币,具有无限兑换能力。
唐朝经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社会经济进入空前繁荣阶段。经济繁荣,就需要大量的货币。而唐朝使用金属货币制度,一枚开元通宝的面值和其实际价值是相等的。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商品之和价值N,与之相对应开元通宝数量应该有N。但是,铜币的稀缺,使流通中的货币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货币需求量远远大于供给量,钱荒现象由此出现。
唐代政府为了应对钱荒,采取各种办法,其中之一就是禁止现钱出境。现钱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流通,不能流通到其他地区,这导致了商品贸易停滞,经济混乱。政府也使用过金属货币和实物货币兼用的方式,但仍然没有办法彻底解决货币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种既可以带出境满足经济正常运行,又可以满足市场货币需求,同时政府还可以掌控货币的新金融工具顺势出现。
3. 商业信用逐步成熟
唐代经济十分繁荣,出现了租赁业务——柜房。当时各地商人云集长安,经过交易之后获得大量的钱币,大量货币不易携带的问题以及保护钱财安全的需求,催生出柜房业务:当地的一些商家推出为外来商人保管钱物,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类似于后期的钱庄。这里就有信用的存在,只有双方彼此互相信任,业务才能开展,实现互利互惠。
另外,在当时的民间经济中,预付款交易也较为发达,大家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坚守契约精神。官府与民间也产生商业信用:政府为收购足量的粟米,向百姓提前支付预付款,政府也向百姓赊销粟米。这样政府在其中赚取一定的利差,同时还能使粮价保持稳定,比如天宝六年太府少卿张道奏:“商业信用在唐代发展以及很成熟。准四载五月并五载三月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
商业信用的本质就是延期支付或赊销,并不是最为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业信用的成熟发展,为飞钱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二、飞钱的使用
唐代的道略大于现在的省,都在长安开有办事处,叫做进奏院。进奏院的职责是向中央政府上表奏章、传递公文以及缴纳赋税。到了唐代中后期,各地前往长安贸易的商人把钱币存入进奏院,由进奏院开具凭证,凭证上面记载交钱人的姓名、钱币数额以及取钱的地点。这个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存钱的商人,另一份由进奏院派人送回本道的取钱机构。商人返回本道以后可以凭借这种凭证取钱,办事机构拿出另外一份凭证与之核对,核查真实有效之后付钱给商人。
这个凭证就是飞钱,如图2-6 所示。这种方式使得交易不需要再运输大量货币,降低了交易成本。
图2-6 唐代飞钱
与此同时,各道在京城长安收取大量的铜币,不需要全部运送回本道的,可以由这些存钱充当该道上交中央政府的税赋。而该道收取的税赋也不需要全部运送至长安,部分给商人取走。如此,商人和政府在飞钱中实现双赢。《国史旧闻》中就记载:“商人纳钱京师,可少慢藏之患;地方纳钱中央,可省转搬之劳”。
当然,政府给商人提供如此便利的金融服务,是要收取手续费的。公元812 年,唐宪宗就下令由户部、度支和盐铁三司统一飞钱业务,开始实行每一千贯收取一百文的手续费。
在飞钱的使用过程中,国家信用已经有所体现。
资料来源:节选自公众号教书匠张小新《唐代金融工具的创新——飞钱,就这样创造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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