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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制造业税收激励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政策优惠标准过高,合理性欠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仍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制造业税收激励政策问题及解决方案

1.税收立法程度不高、变化大影响企业生产决策

我国实体法中,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三部实现了立法,大多数税法包括增值税等占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税种仍以条例的方式执行,而且中央和地方频频调整税收政策,虽然短期效应可能显著,但是政策调整的随意性也为制造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长期战略决策带来了不确定性。要想为制造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的稳定性是前提,这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而且有利于实现更高的税收遵从度。

2.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

随着工业经济发展,工业政策总体上并未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框架体系,在政策合力尚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性、应急性政策较多,整体性、纲领性产业经济政策偏少,在政策推进过程中总体协调与配套管理不足,领导交接工作中出现的新老政策交替问题常常使基层左右为难,相关政策之间缺乏有效过渡和衔接。此外,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过于注重短期节点上的指标控制,缺乏对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整体累积效应的把握,针对不同工业发展阶段和不同企业发展需求的政策重点不明确,面向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的扶持政策仍然较少。

3.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引导激励仍需强化

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中,对研发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中,也就是有所得才有优惠。然而,研发和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我国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的现状下,这种鼓励“结果”的税收政策不利于企业注重研发。此外,一些税收优惠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条件,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从更多方面衡量如何合理设置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的标准,尤其是小微企业。

部分政策享受范围过窄,优惠力度不足。增值税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采购国产设备研发机构可享受退税”限定了只有研发机构采购设备才可以享受免征和退税,相当部分企业没有研发机构就不可以享受设备退税,资金回笼压力大。

部分政策优惠标准过高,合理性欠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大型的制造业企业升级的技术往往超过500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017年起只限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优惠。

4.综合性“一条龙”税收政策送推服务不够到位(www.xing528.com)

许多大型制造企业往往具有较为庞大的产业链条、涉税业务也较为复杂,企业对于是否能够享受优惠及可以享受到什么程度不一定清楚,企业往往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系统的、个性化的“一条龙”服务,而不是单纯零散的、星星点点的政策“碎片”。

税收优惠政策程序法模糊,执行力受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操作很烦琐,制造业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前5年加速折旧后可能就要进入注销状态,清算中要进行调整折旧,一次性计征税款,给企业带来巨大压力。资产重组政策目前侧重于概念,但是对于税收程序模糊化难操作(2015年48号公告)提及税务机关设立台账,对企业每年申报的重组设立台账、加强评估。但重组信息国地税、工商部门等第三方信息交换制度、合并企业弥补亏损、文件里的一些相关的具体标准等都没有明确。

5.缺乏税收政策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

宁波在工业经济领域的政策评估工作不仅启动较晚,且目前也只是对一些特定行业专项政策开展评估。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政策评估体系和客观长效的政策反馈机制,政策再执行、政策再落实缺少“回头看”的重要步骤,因而无法对政策制定是否合理、政策执行是否严谨、实施效果是否满意等关键环节进行验证、总结和反馈。

【注释】

[1]2018年,国地税部门实现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此前,仍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

[2]根据金税三期征管应用系统得到,仅含国税税收,下同。

[3]由宁波市统计局网站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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