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右大量军事在战时是如何组装骑兵的。《新唐书·兵志》中记载:“凡征伐而发牧马,先尽强壮,不足则取其次。录色、岁、肤第印记、主名送军,以帐驮之,数上于省。”[538]即在战时征发军马,先用“强壮”者,不够再用“其次”者。以毛色、年龄、印记等统计“送军”,细致挑选、登记之后调用。吐鲁番文书的记载虽不是陇右直接征马情况,但地也曾辖属陇右,体制相仿,可观其一斑。
1.战马的征选:征马、抽马、买马
(1)征马。征战和行军征马,有专职征马者负责。《武经总要·前集》卷6《征马条》记载:“凡征马之职,有副使(佐主将),有总管,有押官,有子将(并择善牧养者充),有群头(择善骑马教习及知医药者充),其数以马为准。”[539]
军中所设的“副使”总管征马之事,而“押官”之职押运。“子将”之职专管选马和对所选马匹的牧放。“群头”之职专管对所征马匹的“教习”和有病时的医疗。
阿斯塔那188号墓文书《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州事》《唐征马送州付营检领状》《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等都记载了军营“征马”的情况。现录文如下:
第一件:阿斯塔那188号墓文书《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州事》[540]。
1.蒲昌县 为申送浑小弟马一匹赴州具上事
2.健儿洪小弟征马一匹 马瓜 敦六岁
3.右得上件人兄虔庆牒称:被征马一匹,今备,得具毛色…
(后缺)
第二件:阿斯塔那188号墓文书《唐征马送州付营检领状》[541]。
(前缺)
1.有事至谨牒
2.十二月 日二
3.丰山启亿日
4.十三日
5.状上州
6.…马一匹赤草五岁 刘伏举一匹忿草六岁 俎渠意达一匹紫父□□
7.…牒称,得状称前件人等,被征马速备送州者,营…
8.…今随状送州,请呈印者,别牒营检领讫上,仍取领…
9.…付坊馁饲讫,今以状上
(后缺)
第三件:阿斯塔那188号墓文书《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
(前缺)
1.付司定毋示
2.廿五日
3.十一月廿五日録事
4.户曹检録事参军(主裁)
5.别牒营检领讫
6.仍取领附谘方
7.廿六日
8.依判谘泰□
9.廿六日
10.依判定毋示
11.廿六日
12.□有事至谨牒
13.十二月 日史安进□
14.连敬仁白
15.一日
第四件:阿斯塔那188号墓文书《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542]。
(前缺)
1.别牒营检领讫
2.仍取附谘孜仁□
3.一日
4.依判谘泰示
5.一日
6.依判定毋示
7.一日
这四件文书,反映了当时征马的基本情况。
首先是军营发放“牒”文征马,“被征马”者“备得”。第一件文书里的“浑小弟”为“健儿”(唐代军人的称谓),根据同号墓文书《唐神龙二年(706年)主帅浑小弟上西州都督府状为处分马豆昔料事》[543],为西州营“主帅”。他选中了“上件人兄”的马,并发放了“征马一匹”的“牒”文,收到征马牒文的“被征马”者“备得”“具毛色”(强壮)的马,送到“蒲昌县”府。
而后是县府验收被征马匹的质量,“被征马”者持盖了县府印的牒文送马至军营。第一件文书中“被征马”者在“备得”并“具毛色”后,在牒文中述明“毛色”的验收并盖县府印。第二件也是“被征马”者接到“有事至”,要求“速备送州”的牒文后,“随状(附有县府“状上州”说明和盖印的征马牒文)送州”。
最后是送马至州城军营后,都督府的“户曹检录事参军”检验、记录送至的马并在牒文上签字、盖都督府印。第三、四件文书中“被征马”者携“牒”送马至州城军营,由都督府的“户曹检录事参军”检验、记录后领取盖有都督府印的“别牒营检领讫”。“别牒营检领讫”有“依判谘泰示”和“依判定毋示”两种签字。其中《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一》文有“户曹检录事参军主裁”字样。《旧唐书·百官志》记载,都督府设有户曹参军和录事参军各一人,户曹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杂徭等事宜;录事参军则掌正违失莅符印。都督府设于州城,掌所督诸州的兵马、镇戍等。由此可知送马到州城军营后,先由户曹检验(掌赋役的户曹参军处检录被征的马,被征马者有可能在以后会得到马钱或赋役中的优惠),然后到录事参军处书写“别牒营检领讫”,“别牒营检领讫”上盖有都督府的印,并有户曹和录事参军的签字。
那么,这里的“被征马”者是什么人呢?唐朝初年,政府禁止私人养马,但到高宗仪凤三年(678年),魏元忠上疏要求朝廷发展民间养殖私马,认为“使百姓皆得畜马,若官军大举,委州县长吏以官钱增价市之,则皆为官有”[544]。得到唐高宗的重视和支持。以上吐鲁番文书中的“被征马”者可能就是养私马的人。则征马是军营通过“县府”向私人征取。
而县府和都督府的质量验收和检录等又是出于什么原因呢?阿斯塔那188号墓另一文书《唐被问领马牒》中记有“元新市马壹匹,马瓜 敦六岁……上件马有实……营被问实谨牒”[545]。《吐鲁番文书》出土文书整理者认为它与第一件文书中所述的马是同一匹。即军营的征马实际是《通鉴》所记“州县长吏以官钱”买马。县府与都督府的参与原因是买马所用的钱由“县府”负责。
(2)抽马。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长安四年(704年)牒为请处分抽配十驮马事》和《武周长安四年(704年)牒为请处分锅马事》记录了“抽马”的情况,现录文如下:
第一件: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长安四年(704年)牒为请处分抽配十驮马事》[546]。
(前缺)
1.…人县司买得十驮马…
2.…乘上件马等,合于诸县抽配得…
3.…未蒙抽配,请处分。
4.□□状如前,谨牒。
5.长安四年六…
6.付张叁
第二件: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长安四年(704年)牒为请处分锅马事》[547]。
(前缺)
1.…驭马四分…
2.右当县差兵廿…
3.三匹,锅三口来,今…
4.于诸县抽得,至今…
5.人请处分。
6.□件状如前
7.长安四年
8.锅马既…
9.共合宜…
10.将行付张…
11.处分,当示…
以上两件文书都是向县府抽马之事。其中第一件是某“县司买得十驮马”,做了准备但却没有被抽到。第二件中于各县抽三匹马的同时还抽三口锅,表明可能是在军队出征的时候,军马不够而向各县抽配。
这里的抽马显然也是县府“长吏”(县司)负责“买得”,即《通鉴》中魏元忠上疏“若官军大举,委州县长吏以官钱增价市之,则皆为官有”之说,政府负责买马。
(3)买马。据《新唐书·兵志》记载:“凡发府兵,……当给马者,官予其直市之,每匹予钱二万五千。刺史、折卫、果毅岁阅不任战事者鬻之,以其钱更市,不足则一府共足之。”[548]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欠钱事》和《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事》为买马的记载。现录文如下:
第一件: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欠钱事》[549]
(前缺)
1.□件人…
2.匹送讫
3.□买奴 汜定海 张小…
4.张胡智 张守多 范永…
5.已上十人买十驮马一匹送八百行…
6.□父师一分付刘校尉团赵…
7.右同前上件人…发有限奉处
8.分,令十驮六…有换者孝通
9.临时…发日为欠
10.马钱遂…马领得银钱
11.伍拾文讫,今孝通差行征得者,即请分
12.□不得者,于后征讨保达数有欠少
13.□即注
14.…处分发
(后缺)
第二件:阿斯塔那125号墓文书《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事》[550]
(前缺)
1.□□给公验,并下团知,恐后彷征士兵。
2.□依问赵通得其夏君达等十驮马,当奉
3.折冲处分,…陪人范绪(www.xing528.com)
4.隆、张才仁、赵追(?)…谢过汉□
5.杨调达、范亥…再达等并无
6.马可将,遂夏君…其价合
7.是绪隆等家人知请,请…
8.马主,谢过、洛憧夏阿…
9.其马见在,仍期月…
10.其见在马,请问…
11.受重罪者,准
(后缺)
以上第一件文书中的“张守多”等十人“买(卖)十驮马”到军府,其中一匹送到了“八百行”,六匹给了需要换马的“孝通”,另外三匹分别给了两个团,如六校尉团的赵某等,“领得银钱伍拾文”属于“孝通差行征得”,所欠马钱“后征讨”即付,“保达数”即保证付清所欠。这些情况说明军府买马是由卖马人送马于军营某处领得马钱,军营将所买马匹由某处统一“分发”(配备)于各用马处。第二件文书中军营某“下团”负责买马的“士兵”了解到“夏君达”等人的“十驮马”,“当奉折冲”[551],即应当买来,原因有二:一是该团应该配马的人范绪隆、张才仁、谢守汉、扬调达、范亥等“并无马”;二是“夏君达”等人的马“其价合是(适)”,因而申请购买。
这里的买马看似军营自行买马,但从所用钱的“征得”“后征讨”及申请可知实际也是政府负责筹钱,军营申得后买马。
从以上情况看,军马在“有事至”、战争发生或军事急需应当配备时要进行及时补充。在县府和都督府的直接参与支持下,民间养马被征调、抽配、购买而为军马,实际都是政府(州县长吏)负责出钱购买民间私马而补充军马。
2.战时骑兵军马马料的供给以及军马的管理与饲养。古代征战和行军中,对骑兵的军马饲养,有具体的规定。《武经总要·前集》卷6《征马条》记载:
凡军行,每营先差一官专知牧放,不得连系。诸营各作一异旗放马,一记旗放驴,并于所管地界放牧。如营侧草恶,即计会虞候,别择放地,不得交杂。如卒有警急追唤,见旗则知驴马处所。
凡牧畜,马居中央,放驴在四面,援马。牧人并于驴群四面环绕。若贼偷盗,驴群在外,驱趁稍难。
凡马,遂营各为印记,以防阑失,拟凭理认。如死,即申所部官验印,是本营畜产,即令皮剥;如印不同,即是盗杀他营畜产,论如军律。
……
凡军马,正给马外,每军更量分数增给备马。诸营除六驮外,每火别置驴一头,准备疾病添补。如当队不足,均抽比队比营。其杂畜,非警急,兵士不得辄骑。[552]
征战行军中,以“营”为单位,每营有一名专管军马“牧放”者。在不同营管界,以不同“旗”标牧放,各营不杂。牧放时,军马四面牧放军中运输等所用之驴,防止军马被盗。各营军马都有不同营的“印记”,防止混淆误认。军马死后,要申报所部进行“官验”。军中除了正数的配给马匹外,还有备用之马。每火另外还置有一驴,在军马病伤时补用。邻队之马在不足时,可以互相借用“抽”调。一般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兵士才能骑马。
唐政府用于军马给养方面的财政支出一是马料供给。除吐鲁番文书中见到的马料由驻军军镇所在县政府负责提供外,敦煌文书P.2803V《天宝九载(750年)八月—九月敦煌郡仓纳谷牒十六件》第2件碟状也记载了敦煌郡仓仓粮“付县,便送冷泉等五戍,充马料”。[553]即拨付给沙州豆卢军所属晋昌县境内冷泉等五戍马料的情况。这种马料由政府负责供给的方式,在军马数量日增的情况下,政府财政支出大量用于军马的给养。例如出于减少这种军费的支出,唐高宗才重视和支持魏元忠上疏要求朝廷发展民间养殖私马,使官方和私人养马并行。二是政府补充军马。虽然发展私人养马转移了无战争情况下军马给养费用,但征、买、抽这些军马的补充方式仍然政府财政支付,加之西北当时战事频繁,“连兵不解,日费千金,河西、陇右由兹困敝”[554]。因而,军马给养所需成为唐政府财政中居高不下的消耗性费用支出。
阿斯塔那108号墓文书《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典李道上陇西县牒为当营请马料姓名事》《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一》《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二》等为军营向县府请马料的记载。现录文如下:
第一件:阿斯塔那108号墓文书《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典李道上陇西县牒为当营请马料姓名事》[555]。
(前缺)
1.马总贰佰肆拾贰头匹。
(中略)
22.第五队火长王元贞,火内人李瓒
23.火长王惠,火内人郭胡胡
24.火长张修己,火内人汜果
25.火长张万年,火内人王同
26.火长李玄明,火内人李道
27.第六队火长周神力,火内人王荣
(中略)
37.第八队火长鲁令嵩,火内人达奚识
38.火长赵思言,火内人史玉
39.火长张庭玉,火内人松奴
40.火长邓忠节,火内人□结
41.火长李慎忠,火内人□折
42.右火别六头:别付一升半。给一日料。
43.押官乘骑官马两匹,傔人杨客
44.右匹别付伍升。给一日料。
45.牒件通陇西县请料姓名谨牒
46.开元三年四月艹日典李道牒
47.给讫记
48.艹五日
第二件:阿斯塔那108号墓文书《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一》[556]。
1.开元三年四月(下残)
2.给讫□
3.艹七日
4.西州营
5.合当营六驮及押官乘骑马总贰佰肆拾贰头匹。
6.第一队火长骨万岁,火内人李果
7.火长杨孝忠,火内人尹九郎
8.火长丁俨子,火内人米礼勿
9.火长张惠藏,付身
10.火长王庆子,火内人权自女
11.第二队火长赵崇道,火内人张忠
(中略)
31.第六队火周神力,火内人吕慎毚
32.火长马嘉宾,火内人时毛郎
33.火长张神果,火内人付身
34.火长帅神意,火内人□□
(后缺)
第三件:阿斯塔那108号墓文书《唐开元三年(715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二》[557]。
1.西州营
2.合当营□驮及押官乘骑马总□佰肆拾贰头匹
3.第一队□长骨万岁,火内人陈成
4.□□杨孝忠,□□□汜达
5.□□丁俨子,火□□□什
6.火长张惠藏,火□□侯瑶
7.火长王庆子,火内人武善
8.第二队火长赵崇道,火内人范荣
(中略)
38.第八队火长鲁令嵩,火内…
39.火长赵思言,火内人…
40.火长张庭玉,火内人秦…
41.火长邹忠节,火内人…席
42.火长李慎忠,火内人李奴
43.右火别六头:别付…
44.押官乘骑官马两匹,傔…
45.右匹分付壹斗…
46.牒件通当营请…
(后缺)
以上三件文书所记的各队队长姓名和马匹的数量以及向陇西县请马料的事情都是一样的,朱雷认为是开元二年(714年)唐与吐蕃在陇西一带作战,该文书为西州府兵——“西州营”赴陇西御吐蕃时向陇西县请马料的文书[558]。则文书反映的情况当是战时军马的给养。
首先是马料供给。三件文书都是“西州营”营典“李道”向“陇西县”申请马料的牒文,其中从第一件文书最后的时间看,李道是在4月20日向陇西县牒文申请马料,25日得到(“给讫”)军马“火(分)别六头(匹),(分)别付禾一胜半,给一日料”官马“分(别)付禾五胜,分(别)给一日料”。第二件文书中的马料为4月27日“给讫”。因此,当时马料是军营提前几天向所在的县府申请,由县府负责供给。
其次是军马的管理与饲养。从上述三件文书的内容参照看,“西州营”242匹马,除去2匹官马,共有军马240匹;士兵共有8队,每队分为5火;“火(分)别六头(匹),(分)别付禾一胜半,给一日料”。据《新唐书·兵志》记载:“士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559]因此,军马是8队分管,每队有5火各分管6匹军马;马料根据军营提供的固定的一名火长和轮流的一名“火内人”(士兵)名单按火平均供给,这说明军马是由每火中的9名士兵轮流饲养的,“西州营”8队40火,每天有40人负责240匹军马的饲养。
另外还有关于伤马和死马的处理。唐代马匹都须登记造册,称为马籍[560]。阿斯塔那325号墓文书《唐西州某府主帅阴海牒为六驮死事》[561]记载:
(前残)
1.六驮马一匹
2.营司:进洛前件马比来在群牧放,被木刺破,近人
3.□后脚筋断,将就此医疗,不损,去五月艹八日□
4.致死。既…
5.当府主帅阴…
6.进洛六驮先在群放…
7.脚将就医疗,缘疮,不损,□
8.便致死,本府主阴海亲署知死
9.…既回还到府任
10.…祯示
11.一日
文书中六驮马中的一匹在“牧放”时“被木刺破”且“后脚筋断”,“医疗”无效而死,这一情况被上报到军府后,该军府的“主帅阴海”专程了解情况,验证属实后“亲署”(签署)上报文书,“知死”(证明此马为正常死亡)后回府。可见,在军马的管理和饲养过程中,马伤或病要及时“医疗”;马死要上报军府述明死因,并由军府派专人进行查验证实并从马籍中除名。说明唐政府非常重视对马匹的管理,并在法律上也有严格规定:“官私马牛,为用处重……马既致远供军,故杀者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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