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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前期丝绸之路河西段州县城防体系研究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戍主和戍司等主管,也要被判刑一年。戍的管理,设置戍主、戍副、戍史等,具体负责戍处的防守之事。中戍,主一人,从八品下;佐一人,史二人。戍主、戍副的职责与“镇将”、“镇副”基本相同,总管戍事,即掌管一方的“镇捍防守”。戍主在戍受到攻击时,要设法守护戍城的安全,违者唐律有严厉的刑事处置。在戍被袭击等战争情况下,临阵必须英勇杀敌,不准临阵脱逃。戍主在有战事的情况下,私自放兵士回家,双方都得此罪。

沿边塞之处的要路之地,设有戍,也称边戍,一般筑城设防,故也称为城戍。《唐律疏议》记载:“国境缘边。皆有城戍,式遏寇盗,预备不虞。”[390]戍所设之地,一般为人烟稀少边地要路的必经之处。谭用之《塞上》所言:“戍楼寒对暮烟微。”[391]《全唐诗补编》卷16云:“戍楼烟自直,战地雨长腥。”[392]

戍设戍主,为屯兵戍守要地处的负责人。如《唐律释文》解释:“戍主:谓屯兵守于要害之处,主守者名为戍主。”《唐律》记载:“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唐律疏议》解释:“其有外奸内入,谓蕃人为奸,或行间谍之类。注云:谓非众成师旅者。依《周礼》,五百人为旅,二千五百人为师。此谓小小奸寇抄掠者。若成师旅,自依擅兴律,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徒三年。有内奸外出者,谓国内人为奸,出向化外,或荒海之畔,幽险之中。候望之人不觉有奸入出,合徒一年半。虽非候望者,但是城戍主司,不觉得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目所堪见为关,谓在候望之内也。”[393]即戍主所负责的戍,其职责为,于戍楼处时时“候望”边塞之地。阻挡50人以下的出入者,50~500人侵入者,举烽传军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奸”“外出”,或外奸潜入和侵入。如果500~2500人的外地入侵,戍候未能发觉,或未能及时举烽传递军警者,要被判刑三年。50人左右的“内奸外出”,戍处“候望者”发觉不了,也要判刑一年半。而且戍主和戍司等主管,也要被判刑一年。

对无凭证而随意企图出入边塞的“奸人”,被戍候发现者,要抓捕。《唐律》规定:“其有奸人入出,力所不敌者,传告比近城戍。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罪亦如之。”《唐律疏议》解释:“其有奸人入出,所经城戍皆即捕之。若力所不敌者,即须传告比近城戍,令共捕逐。若不速告,及告而稽留,不即共捕,致失奸寇者,并徒一年。”[394]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到,设于边塞要路的戍,对所候望到企图出入边塞的少量“奸人”,要立即抓“捕”。如果“力所不敌”,则“传告”附近戍,联合追捕。不“传告”,或被“传告”怠慢而贻误“捕逐”者,要被判刑一年。

戍都有封田。《唐令拾遗·田令》记载:“(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诸在外诸司公廨田,……上戍……二顷,……中戍、下戍……各一顷。”[395]可见,戍地戍卒除了轮番候望等职责外,平时还要耕种所封田地,以保证基本生活等必需物品的供给。

戍的管理,设置戍主、戍副、戍史等,具体负责戍处的防守之事。《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记载:

上戍,主一人,正八品下;戍副一人,从八品下。佐一人;史二人。中戍,主一人,从八品下;佐一人,史二人。下戍,主一人,正九品下,史一人。镇将、镇副掌镇捍防守,总判镇事。……戍主、戍副掌与诸镇略同。[396]

此记载中,戍按其重要程度,分为上戍、中戍、下戍,都有品级官员戍“主”之设,但其官职的品级高低不同。也都有戍“史”之设,只是下戍为一人,而中戍和上戍为两人。只有上戍另设有“戍副”一职的官员。戍主、戍副的职责与“镇将”、“镇副”基本相同,总管戍事,即掌管一方的“镇捍防守”。

戍主在戍受到攻击时,要设法守护戍城的安全,违者唐律有严厉的刑事处置。《唐律》规定:“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寇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唐律疏议》解释:“主将者,谓主领人兵,亲为主将者,或镇将、戍主,或留守边城,州县城主之类。守城为贼所攻击,不能固守,弃城而去;及守备不设,谓预备有阙,巡警不严,被贼所掩袭覆败者,斩。若连接寇贼,谓军垒连接,旗旄相望;被遣斥候,谓指斥候望,不觉贼来入境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以其不觉贼来,为贼掩袭,致城及人、兵有覆败者,亦斩。”[397]即在戍被攻击时,戍主必须组织固守戍城。弃戍而逃丢戍者,和防务有疏漏,“巡警不严”而被敌方袭击,而失戍者,都要“斩”戍主。

戍主还要管理和组织好所在兵士,必须临阵借力对敌。对兵士的临阵脱逃,《唐律》规定:“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寇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辄杀者:斩。”《唐律疏议》解释:“主将以下,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有先退,若寇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凶徒,舍仗归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之者,斩。谓先退以下,皆从此坐……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398]

可以看到,戍守士兵必须严格执行“军令”。在戍被袭击等战争情况下,临阵必须英勇杀敌,不准临阵脱逃。有临阵弃械逃跑或投敌者,都可以当场“斩”杀。战场上违反军令者,战争结束后,也要按律判刑。

戍主还要管理好戍卒等人,不能私自将兵士放回。私自回家的兵士按照唐律规定所犯为“逃亡罪”。《唐律》规定:“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唐律疏议》解释:“在军所者,谓在行军之所;在镇戍者,谓在镇戍之处。私放征、防人还者,谓征、防之人未合还家,辄私放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若放征人令还,各得此罪。又条: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还者,各得此罪。是名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谓放军人去军,防人离镇,既非即放还家,征、防二色,各减本罪二等。”[399]

可知,按照唐律的“逃亡罪”,从军逃亡每一日,判刑一年。逃亡达到十五日,则判“绞”刑。戍主在有战事的情况下,私自放兵士回家,双方都得此罪。在无战事的情况下,私自放还兵士,则放一日双方都要被“杖”责“八十”。三日罪加一等。

对戍主临战放还多人,以及平时私自放多人回家的情况,要合罪并罚。《唐律》规定:“若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准一人(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累成十五日之类。并经宿乃坐)。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被放者,各减一等。”《唐律疏议》解释:“依捕亡律:……若放十五人,一日亦合绞。其放镇、戍人而还,一人……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人,一日亦流三千里。……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十五日,各合绞。称之类者,或放七人各二日,又放一人经一日,亦为十五日,合绞。人之与日,并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皆至死刑,故云之类。并经宿乃坐,不经宿者无罪。虽经宿,不满日者一人,从不应为之坐,征人从重,镇、戍从轻。注云经宿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放十人经半日,即为五人之罪,故云经宿乃坐,还与百刻义同。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谓临阵对寇,辄放征人,不待终日,即合处斩,被放者流三千里。被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罪一等,故云各减一等。”[400]

对戍主等职在行军途中,私自放还兵士十五人一日者,“斩”杀,而被放还者,刑减一半。如果在平时的镇戍防守中,戍主私自放还兵士,“一人”“三十一日”,以及“三十一人”“一日”,都要判流放“三千里”外。戍主放还“三人”“五日”,或“五人”“三日”,以及“七人”“各二日”再加一人一日等情况下,累加至“十五日”者,也要判“绞”刑。按照规定,经夜者为一日。临战私放兵士罪最重,其次是行军途中,再为镇戍者。而判罪最重的是具戍主等职者,兵士则相对从轻。

戍守兵士一般不能互相顶替,如果有互相顶替者,戍主等负责人,也要同样受罚。《唐律》规定:“诸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唐律疏议》解释:“镇、戍有所犯法,本条无罪名者,谓镇、戍防人冒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镇、戍拒贼而有巧诈避役,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并在镇、戍中无有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401]

镇、戍处“冒名”互相替代者及其负责人,以及在临战时有避战嫌疑者,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也相应降低。

戍主等负责安排戍卒按期轮番戍守。戍卒戍守一戍,每年也有严格的定期戍守的时间限制。戍守时期结束,必须按期安排将其替换。《唐律》规定:“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一等。”据《唐律疏议》解释:“依军防令:防人番代,皆十月一日交代。如官司违限不遣,若准程稽违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不放,谓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等,谓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402]依此戍守士卒轮番戍守,每年的“十月一日”要交接替换。如果主管者,违期不能将故有戍守者遣还者,迟一日杖责一百,三日罪加一等,最高可判“二年”的徒刑。如果已经安排替代之戍,而没有将故戍者放还者,处罚适当相对减刑。迟一日杖责九十,三日加刑一等最高可判刑“一年半”。

戍主等负责人在平时,处理安排戍守外,还要在各方面安排戍卒,经营好戍处的各项事宜。《唐律》规定:“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唐律疏议》解释:“依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充粮贮,及充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镇、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403]

防守士卒除了“固守”戍守之处外,闲暇之时,要“修理军器”、修建“城隍”以及“公廨”和“屋宇”等。各处按照防守之人的数量,安排营种封田,并于附近开荒营种。还兼种“蔬菜”等作物。准备充足的防守之人口所需“粮贮”和食物之用度。这不是防守者的“正役”,是其正役之外量力闲而定,额外的均衡生活的安排。如果戍主等负责者,对戍卒管理不当,致使戍卒“逃走”者,逃一人,要杖责“六十”,五人罪加一等,最高判刑“一年半”。即使戍守者没有“逃走”的情况,但负责者对其闲暇生活安排不当者,也要按照“违令”判罪。

戍筑有戍楼。戍楼筑于视野开阔的较高处,能够观望路口出入较远之地。候望者发现异动,会以“吹角”和击“鼓”报警。刘长卿《相和歌辞·从军行》云:“倚剑白日暮,望乡登戍楼。北风吹羌笛,此夜关山愁。”[404]朱庆馀《自萧关望临洮》云:“平原一望戍楼高。”[405]张泌《边上》云:“戍楼吹角起征鸿。”[406]岑参《岁暮碛外寄元撝》中所言阳关之地的戍处,“西风传戍鼓,南望见前军。”[407]在得到“吹角”和击“鼓”报警之声,军队会相应的采取行动,以便及时御敌。

戍边者戍守着城防乃至国防的安全,任重而不容有疏。戍守者对未来充满了功荣而归的希望。宋济《塞上闻笛》“胡儿吹笛戍楼间,楼上萧条海月闲。借问梅花何处落,风吹一夜满关山。”[408]所写暮夜戍楼之地,悠扬的“胡笛”声中,高高的戍楼上,闲月映照着风吹落,而飘满关山梅花。反映了戍守者心理的萧然期待与美梦勘期的向往。但戍边者及其家人的生活,在唐诗中也是凉意悠悠,寒怨相继。如方干《晓角》中的“画角吹残月,寒声发戍楼。立霜嘶马怨,攒碛泣兵愁”[409];王贞白《塞上曲》中的“岁岁但防虏……汉将但封侯。夕照低烽火,寒笳咽戍楼”[410];骆宾王《至分水戍》的“况乃霜晨早,寒风入戍楼”[411];牛峤《定西番》“紫塞月明千里,金甲冷,戍楼寒,梦长安”[412];孙光宪《定西番》中的“何处戍楼寒笛,梦残闻一声。遥想汉关万里,泪纵横”[413]。这些寒声、寒笳、寒风、寒月、寒楼、寒笛等往往与“戍楼”相连。不仅仅是因为戍楼候望的长时于风动中而寒,而且也是因为长期寂静的生活,使戍卒们的希望,停留于戍楼间而在心理上充满寒意。

也有来自内地极远的地方戍边人,与家人长期分离,又在长期的戍守中,思归故乡。如陈玉兰《寄夫》云:“夫戍边关妾在吴,西风吹妾妾忧夫。一行书信千行泪,寒到君边衣到无?”[414]所述“吴”地的家人“泪”“忧”戍边的亲人。又寄书信、又寄衣物,却无音讯,等待又泪望立于西风中的场景。李白《横吹曲辞·关山月》中有:“戍客望边色,思归多苦颜。高楼当此夜,叹息未应闲。”[415]为戍守者夜间在高高戍“楼”上的戍守中,“望边”“思归”,却无法实现,而“苦颜”“叹息”的场景。

还有“白首”依然在边戍未归者,愁意浓浓感叹能够活在人世的空然和无奈。刘长卿《相和歌辞·从军行》云:

倚剑白日暮,望乡登戍楼。北风吹羌笛,此夜关山愁。回首不无意,滹河空自流。黄沙一万里,白首无人怜。报国剑已折,归乡身幸全。[416]

可见,仗剑而来,誓为“报国”的将士们,在“万里”黄沙的边戍,年迈功空,登“戍楼”,望故乡,愁断关山。希望有一天能够全身而回归故里。在唐人的习惯和法规中,年老或身死要回归故里,不能克死他乡。如《唐律疏议》记载:“年入六十及废疾,各得免本色。”[417]《唐律》规定:“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乡。”[418]即从军或做官身死于外地者,官方出资将其送还家乡。政府的这种主导行为,使唐人离家的乡愁,与荣归的愿望同行于边戍。

在盛唐河西敦煌地区,边塞之戍诸多。戍事的管理与其费用等事,统计于郡(州)处。如敦煌文书P.2862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记载:

38.广明等五戍

39.合同前月日见在供使什物,惣肆仟陆佰玖拾肆事:

40.叁佰伍拾玖事广明戍,叁佰肆拾捌事乌山戍,

41.叁佰贰拾贰事双泉戍,肆佰陆拾玖事第五戍,

42.叁佰玖拾叁事冷泉戍,贰仟捌佰叁事郡库。[419]

从这一记录中,可以看到天宝年间,敦煌郡郡库所给,相关之“戍”有:“广明戍”“乌山戍”“双泉戍”“第五戍”“冷泉戍”。此五戍这一月所需给养之事共计4694件,其中有2803件由“郡库”给拨,占总需数的近70%。还可以看到“广明”等五戍当时从“郡库”给拨费用的事件数字,也各不相同。广明戍359件事,乌山戍348件,双泉戍322件,第五戍469件,冷泉戍393件。说明当时各戍的大小和戍卒人数,以及所发生事件等都各不相同。

州(郡)每年对各戍的所在财物,也有极为清晰的在案记录。敦煌文书P.2862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记载:

43.合同前月日市造什物价见在钱,惣壹仟伍佰陆拾壹文。

44.合同前月日见在供使羊,惣叁佰柒拾贰口。

45.合同前月日见在死羊皮,惣肆拾捌张。

46.合同前月日见在羊毛,惣柒拾陆斤壹拾壹两。

47.合同前月日见在马料粟,惣贰仟叁佰贰拾硕,

48.肆佰陆拾肆硕第五戍,肆佰陆拾肆硕双泉戍,

49.肆佰陆拾肆硕乌山戍,肆佰陆拾肆硕冷泉戍,(www.xing528.com)

50.肆佰陆拾肆硕广明戍。[420]

敦煌郡各戍的这一财物记录中,可以看到五戍总计所有的财物,有所之物到市购得所需之1561文钱。养有供驿“使”等所用的羊372只。其中剩余羊皮48张,羊毛76.11斤。所拨给的“马料粟”2320硕,其中五戍平均各有464硕。说明敦煌州(郡)需要为五戍供给的费用,即有钱,又有物。用度剩余要上报郡库统计数据。同时各戍还设有驿,并委驿使等供给食宿。另外五戍都有马,而且各戍的马数,按照给马料粟数的相同,应该也相同。

戍卒日常用度,也有州(郡)官方的供给,敦煌文书P.2862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记载:

51.合同前月日见在使料米面,惣贰佰玖拾伍硕,羊壹拾伍口,

52.贰拾伍硕米(每戍伍硕),贰佰柒拾硕麫(每戍伍拾肆硕),

53.壹拾伍口羊(每戍三口)。[421]

当时敦煌郡郡库所出,一个月拨到敦煌五戍的米面等,共计295硕,还有15只羊。其中,米为25硕,每戍5硕米;面为270硕,每戍54硕;羊15只,每戍3只。从这一月五戍的生活供给看,戍守者的生活必需品为“米”、“面”、“羊”等,并由政府统一供给其所需用度。

各戍都由政府另外备有一定数量的驿马、驴,和传马、驴。敦煌文书P.2862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记载:

54.合同前月日见在供使预备函马,惣壹佰贰拾叁疋:

55.肆拾疋敦,陆拾伍疋父,

56.壹拾捌疋草。

57.伍拾疋充广明等戍函马乘使(每戍准额置拾疋):

58.壹拾壹疋敦,壹拾玖疋父。

59.柒拾叁疋在阶亭外坊及郡坊饲,急疾送五戍替换,蹄穿脚

60.跙不堪乘使函马:

61.贰拾玖疋敦,贰拾陆疋父,

62.壹拾捌疋草。

63.合同前月日见在供使驴,惣壹佰头:

64.壹拾叁头乌山戍,壹拾肆头双泉戍,

65.贰拾壹头第五戍,贰拾头冷泉戍,

66.叁拾贰头广明戍。[422]

从这一记录中可以看到,州(郡)按月还统计为所在各戍备用的“函马”,即以封函符节所乘之驿马。因为戍特殊的地理位置,有烽传军警之需。传烽的同时还须要驿使传文牒于附近的军事屯驻点和官方政府所在地。驿马、驴之设在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到,为五戍运送物品的“函马”,平时饲养于“阶亭坊”和郡坊与各戍。饲养于“阶亭坊”的五戍共73匹为备用。而每戍还各有10匹定额配置的封函符节乘使的驿马。在郡处也分别统计了这些驿马的等次“肤第”。且首先保证饲养于郡城(州城)的传马,将其得急病而无法运送货物的传马,与五戍处供“乘使”的驿马做了调换。同时,各戍还备有遣使乘驿所用的驿驴。敦煌五戍共有驿驴100头。其中,乌山戍13头,双泉戍14头,第五戍21头,冷泉戍20头,广明戍32头。

州(郡)每月对各戍所剩财物,也要进行详细的统计。敦煌文书P.2862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对当月五戍的钱物记录中有:

67.合同前月日见在驼马皮惣壹佰捌拾肆张皮,伍拾叁斤壹拾贰两

68.胶,壹拾捌仟肆佰柒拾伍文钱,壹拾捌斤肆两羊毛。

69.壹佰陆张马皮,柒拾八张驼皮,

70.伍拾叁斤贰两胶,壹拾捌仟肆佰柒拾伍文钱,

71.壹拾八斤肆两羊毛。

72.合同前月日见在般柴车,惣肆乘。

73.合同前月日见在杂药,物壹佰伍斤叁两。

74.合同前月日见在疋段惣伍疋柒尺叁寸大练,壹仟贰佰伍拾贰文钱,

75.伍疋七尺三寸大练,

76.壹仟贰佰伍拾贰文钱。[423]

五戍月统计还有“驼马皮”184张,其中,马皮106张,驼皮78张,“胶”(胶)53.12斤,以及驼马用资的“钱”18475文,“羊毛”18.4斤,还有搬柴车4辆,“杂药”150.3斤,另有“疋段”“大练”5.73匹,以及“疋段”的用资1252文钱。这反映出,当时郡一级的官方对各戍的物资供给,除了拨给的详细统计数目外,还有余额数目的详细统计表。以供之后的相关供给所用。

各戍“供使”所用的“毡”(毛毡)等物品也由郡(州)一级按月统计并供给。敦煌文书P.2862、P.2626号《唐天宝年代敦煌郡会计牒》背文记:

77.合同前月日见在供使毡什物,惣捌佰叁拾玖事:(以下为P.2626号背)

78.壹佰壹拾伍事乌山戍,贰佰叁拾贰事双泉戍。

79.玖拾捌事第五戍,壹佰肆拾壹事冷泉戍。

80.壹佰叁拾肆事广明戍,壹佰壹拾玖事事在郡库。[424]

文中所述各戍“供使”所用的“毡”等物品之事,共计839件事,其中119事由“郡库”出给。而乌山戍115件事,双泉戍232件事,第五戍98件事,冷泉戍141件事,广明戍134件事。这诸多供给用度,“郡”库所处为14%。说明戍处的这些用度物品,还有其他的供给方式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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