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所
过所,也称道路过所,为出入边关、边塞时所需的凭证。《初学记》卷7言:“汉兴都关中,置关都尉,以察伪游,用传出入。传即今(唐)之过所也。”可见自汉代开始,出入关口,就必须要出示凭证,汉代的凭证为“传”。到唐代“传”改为“过所”。《律音义》中对“过所”的解释为:过所,至关津以示之。”唐职官志:“关令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即“行人车马出入”关时,必须要有“过所”为凭据,查验合格后方得通过。以与关所查禁的“末游”、“奸慝”等区分。《唐律》规定:“关,谓应检问之处;有符、券者不坐。”[372]即经过关口,有“符券”过所者,得过。
过所的管理上,与户部的户曹、兵部仓曹、刑部的司门等都有关系。《资治通鉴》记载:“唐制:户曹司户参军事掌户籍计帐、道路过所、蠲符、杂傜、逋负、良贱刍藳、逆旅、婚姻、田讼、旌别孝悌。”[373]
即过所的与籍账、赋役、婚姻等事一起,统一由“户曹司户参军事”掌管。是道路管理之事。《新唐书·百官四上》记载:“仓曹参军事各二人,正八品下,掌五府文官勋考、假使、禄俸、公廨、田园、食料、医药、过所。”[374]
可见,“仓曹参军事”将过所与“禄俸”“公廨”“食料”等统一纳入管理,关系到关的给费问题。《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
(刑部有)司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凡着籍,月一易之。流内,记官爵、姓名;流外,记年齿、貌状。非迁解不除。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铜鱼、木契然后入。……天下关……度者,本司给过所;出塞逾月者,给行牒;猎手所过,给长籍,三月一易。蕃客往来,阅其装重,入一关者,余关不讥。[375]
刑部“司门”管理关口的“着籍”(登记),一月更换一次。内容包括入关者的官爵、姓名,也包括出关者的年龄、相貌等。外域之人入关,有官方召勅文以及“铜鱼”或“木契”等,方能得入。出关者,从本司申请过所。但如果出边关时间超过一月者,另附给“行牒”。打猎之人出关,发给须要三月一换的“长籍”,即长期(三月)出入有效。外邦人出入关,检查其行装,一关勘检则已,其他关不再过问。刑部的这种管理,关系到合法凭证(过所等)出入关,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和判刑。
过所的给取由省(京都)、州(地方)的官方主司掌握。根据《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则州给之。而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亦给。”[376]即需要过关者,必须事先到所在官方本司开具“过所”。京都的“过所”,到“省”司处开具。而各个地方上的“过所”,则到州司处开具。《唐令拾遗·关市令》对此有更详细的记载:“凡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官司捡勘,然后判给。还者,连来文申牒勘给。若于来文外更须附者,验实听之,日别总连为案。若已得过所,有故卅日不去者,将旧过所申牒改给。若在路有故者,申随近国司,具状送关。虽非所部,有来文者亦给。”[377]
到“本部本司”申请过所时,先要向所申请处交申请牒文。由本部官方主司“捡勘”,确定合宜后“判给”,即在申请牒文上加盖官印,并书写使用的日期,30天的起止时间限期。拿到过所后,30天内没有来得及使用,则过所作废。必须另外重新申请。途中因故耽搁时日,没有按期过关的,在所到之处的州司处再申请。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本部本司”,但持有过期的过所文牒,当地州司须为补给其新的过所,以得过关。
申请过所是资格,官司处有严格的审核。《唐律疏议》记载:“不应度关者,谓有征役、番期及罪谴之类,皆不合辄给过所,而官司辄给,及身不合度关,而取过所度者,若冒他人名请过所而度者,各徒一年”;“即以过所与人及受而度者,亦准此。”[378]
可见,关司勘定不应度关者,则不给过所。不该度关者,申请过所,或在不应给的条件下,给了过所,还有用别人的身份申请过所等情况,都不允许,要判刑一年。将所申请到的过所给别人度关,同样也不允许,要判刑一年。
过所上的文字,自武则天以后,都加有一个大大的“敕”字。《唐会要》记载“天册二年(696年)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后,施敕行制,及内外官司奏状文案,并大字。至圣历元年(698年)四月十一日制敕:公文钱物仓库,计赃科罪,传符过所,各依式及别敕,作大字。余寻常文按,解牒进奏,并依例程。”[379]
显然此前传符、过所等文书上并没有“敕”字。按照《唐会要》记载:“天子曰制、曰敕、曰册”[380]的说法,带“敕”字,代表皇帝之意,是国家最高权威性文书,即为国书的形式。从文中的规定看,“过所”与脏罪的判文、“钱物仓库”类文书等特殊公文上,都注有比其他字体都大的“敕”字,作为特有类型公文的标记。
有过所而出入关者,常常随时携带诸多物品。中唐以后的过所上,还必须要注明出入关者所带之物。《唐会要》记载:“宝应元年(762年)九月敕:骆谷金牛子午等路,往来行客所将随身器仗等。今日以后,除郎官御史,诸州部统进奉事官,任将器仗随身。自余私客等,皆须过所上具所将器仗色目,然后放过,如过所上不具所将器仗色目数者,一切于守捉处勒留。”[381]即从宝应元年开始,除了出使外邦的“郎官御史”外,其他人等出入关,所申的过所上,必须注明允许随身携带的物品。没有注明者,一律不准带出或带入关。关司查到私带者,“勒留”于“守捉”处。
军队出入关,不需要过所形式的凭证,但其所需凭证特殊,须给“勅符”。《唐律疏议》记载:“兵马出关者,依本司连写敕符勘度;入关者,据部领兵将文帐检入。而别有人妄随度者,罪在领兵官司……知情与同罪,不觉减二等……关司不觉者,谓关司承将领者文簿,不觉别人随度者,减将领者一等,谓减度者罪三等。知情者,各依故纵法,称各者,将领主司及关司俱得度人之罪。有过所者,关司判度,自依常律,不减将领主司之罪。若将领主司知情,减关司故纵罪一等;不知情者,不坐”[382]。即军队的兵马出关需要“勅符”,入关则要“领兵将文”。但私人不能随军度关。私人随军度关,则关司和领兵官司都要接受不同程度的处罚。
边地各族首领与外邦使者出入关,由执掌司仪和宾客的鸿胪寺管理。《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鸿胪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六品上,掌宾客及司仪之事。领典客、司仪二署。凡四夷君长,以蕃望高下为簿,朝见辨其等位……海外诸蕃朝贺进贡使有下从,留其半于境……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凡客还,鸿胪籍衣、斋赐物多少以报主客,给过所。”[383](www.xing528.com)
文中内容反映了,边地各族首领与外邦使者朝觐和朝贡的一系列事情,由执掌“宾客”和“司仪”的鸿胪寺统一安排,包括入朝、所献物品的呈报管理与分配等。返还时,鸿胪寺负责代表国家赐其衣、物,并给其通关的过所,使得以顺利出关。
关处对应过关者,无故不放过关者,关主司要受杖笞的处罚。《唐律疏议》记载:“关,谓判过所之处。津,直度人,不判过所者。依令:各依先后而度。无故留难不度者,一日主司笞四十。主司,谓关、津之司。一日加一等,七日罪止杖一百。此谓非公使之人。若军务急速而留难不度,致稽废者,自从所稽废重论”[384]。即关司对所持过所核实,经过勘验,应顺利放过关者,无故“留难”,每留一日,关主司要受罚40杖笞,最多最多7日止100杖。但无故“留难”官方“公使”,或“军务急速”者于关处,造成事故,或严重军事后果者,关司负责者要被撤职,重新勘用他人。
2.公验
公验是通过内地关隘,或夜间出入城门、坊门等所须官方公文。公验的开具由地方各州、县、坊,按照所行的远近提供。《资治通鉴》记载:“公验者,自本州岛给公文,所至以为照验。”[385]出行之人,必须提前申请到本州岛官方,开具出行到各地,须要“照验”的“公文”,即“公验”。
西域各州府人员,东来到各地,在有公验文书的情况下,往来自由。如敦煌文书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中记载:
27.勅: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
28.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实属西、庭、伊等州府者,
29.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30.垂拱元年(685年)八月廿八日。[386]
从文书中可以看到,“胡商”当时极为活跃,唐政府任其在内地各处经商,但不得私自到外邦进行贸易。一旦有私自外出者,边关“镇戍”处,要“严加”“捉搦”(捉拿),不得通过。而西域各州西州、庭州、伊州等地商人,东来到内地各处,只需持有当州所开具的公验文书,即可自由往来。
公验不仅为通关公文,而且还是夜间公私急事出入城门、坊门等处的特殊凭证。《唐律疏议》记载:“五更三筹……击鼓,听人行。昼漏尽,……击鼓四百搥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皆闭,禁人行。……闭门鼓后,开门鼓前,有行者皆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类,皆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鼓后、开门鼓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387]
《唐令拾遗·宫卫令》中规定京城长安诸门的开闭,各地应该相似。
城门者,晓鼓声动则开,夜鼓声绝则闭。其出入钥者,第一开门鼓以前三刻出,闭门鼓以后三刻进。即诸卫按检所部及诸门,持时行夜者,皆须执仗巡行,分明相识,每旦色别一人,诣在直官长通平安。[388]
城门和坊门的开闭,早“五更一点出开门”[389]。“晓鼓”按照上文所述,开门击鼓两次。第一次开门鼓响动以前“三刻”时,开门者拿钥匙出,到城门出,第二次开门鼓响动时,开门。晚“五更三筹”,第一次击闭门鼓,专门负责者“听人”,会检查清理。第二次击鼓“四百”后“三刻”,锁门者闭锁门。诸方卫士防卫“所部”及“诸门”。“行夜”者开始“持时”“执仗巡行”。城、坊等门,关闭锁期间,一般禁止出入城、坊门,是为“禁行”。但官方公事急需,或私人“吉、凶、疾病”等急事,须要出入城门、坊门时,到“本县”或“本坊”处,开具公验文牒,方可出入。否则,没有“公验”文牒的情况下,欲出入城门、坊门,被视为“犯夜”。负责“街铺”安全巡逻管理的“行夜者”还会阻拦行人上街行走。行人只能到坊内活动。行人在街上被“行夜者”查到,要被送官处理。即夜间“禁行”,行人皆须要有官方的“公验”,方可出行。以防止盗窃等破坏事件的发生,确保城防安全。
总体上看,出坊所需的“公验”,在坊处开具。出县城或县境所需“公验”,到县一级的部门开具。出州界,则到州一级的部门开具所需“公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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