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有边关和内地要路关隘,是关塞和驿道要地的进出口。边关的解释,在《唐律释文》卷8中为“设关以隔限华夷,要察奸伪”。出入边关需要关文。而内地的关隘,《唐律疏议》记载:“关,谓应检问之处。”[350]出入关隘,《唐律释文》记载:“故行者皆以公文。……若以奸伪而过之者,罪不止于此也。与沿边之关文不同。”即出入关隘需要“公文”。《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禁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其货,罚其人。”[351]
这一解释,可以看到关对华夷往来,是阻隔和限制。不能私自出入关,尤其是华夷之间的货物往来也有严格的限制,走私者,不仅没收货物,而且有相应的处罚。
关有铃契作为管理关事的凭证。《唐文拾遗·改新诏二》记载:“凡诸国及关给铃契,并长官执,无,次官执。”[352]即关于封国一样,都有国家发给的“铃契”为证。
对关的管理,自古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品级官员,进行专门而有效的管理。《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记载:
上关,令一人,从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录事一人,府二人,史四人,典事六人,津吏八人。
中关,令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从九品下。录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四人,津吏六人。
下关,令一人,从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二人,津吏四人。
关令掌禁末游,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丞掌付事勾稽,监印,省署抄目,通判阅事。录事掌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典事掌巡船铺及杂当。[353]
说明关都设有“关令”,总体管理查德禁随意出入关者。凡是出入关的“人车马”,必须开具,并持有“过所”以备查验。“关丞”和关“府”,负责对“过所”的“勾稽”和盖章,并对过往的“人车马”登记造册目,还有“典事”掌管巡察。
关有上中下三等,国家为各关给有田地。《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司门郎中一员,员外郎一员,……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凡关二十有六,为上中下之差。京城四面关有驿道者,为上关。余关有驿道及四面无驿道者,为中关。他皆为下关。”[354]
这一记载说明,诸关之事,由兵部所设的司门郎中、员外郎统一管理。关的上、中、下的差别,由关的位置,及其四面的驿道多少划分。四面有驿道的十字路口之关为上关。三面有驿道的三岔路口的关为中关。其余为下关。《唐令拾遗·田令》中记载关有给田:(www.xing528.com)
诸在外诸司公廨田,……上关各三顷,……中关……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355]
开元年间上关有“公廨田”“三顷”,中关“二顷”,下关“一顷五十亩”。
关的设置地点一般为道路的山峡处。《旧唐书·崔融传》记载:“四海之广,九州岛之杂,关必据险路。”[356]张谓《送卢举使河源》中的“故人行役向边州,匹马今朝不少留。长路关山何日尽,满堂丝竹为君愁”,[357]王维《相和歌辞·陇西行》的“十里一走马,五里一扬鞭。都护军书至,匈奴围酒泉。关山正飞雪,烽戍断无烟”[358],都可以看到关据险要之地。
关有关门,按照《唐律》规定:“诸私度关者,徒一年。越度者,加一等(不由门为越)。”[359]《唐律疏议》解释:“私度者,谓无过所,从关门私度,止徒一年。”[360]“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361]即出入关,必须经从关门。不经关门的过关,被视为“私度”(偷渡)。没有勘验“过所”证明,从关门“私度”,判刑一年,但没有过所,又不经关门“私度”,则罪加一等,要判刑两年。
关设有城戍、烽警等防禁设施。孙逖《冬末送魏起居赴京》中云:“驿骑朝丹阙,关亭望紫烟。”[362]即关处有候望信息的建筑设施“亭”。《大唐西域记》序:“烽燧警于关塞,四郊因而多垒。”《唐律疏议》记载:“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363]……候望不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364]这些对烽的具体要求,在关也有。同时,关口两边也设有“垣篱”等障堵设施。《唐律疏议》也言:“水陆关栈,两岸皆有防禁,越度之人已至官司防禁之所……城及垣篱、缘边关塞有禁约之处。”[365]
特殊物品不得私带出关,是关方重点查禁的事,也查禁走私性贸易。《唐律疏议》记载:“依关市令:锦、绫、罗、縠、、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其私家不应有,虽未度关,亦没官。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被人糺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入官。”[366]《唐律疏议》规定:“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疋加一等,十五疋加役流。”[367]
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到,丝绸、军用相关物品、金银等物一般不得出关口,也不得与其他政权地区的交易。河西地区为文中关系到“西边”和“北边”出关的重点查禁地区,如果企图将这些物品运送出关,关司可以没收其货物入官。允许知情人等举报,如果举报没收的货物,三分之二赏举报者,三分之一入官。如果不经官方通过,私自与其他政权地区进行贸易,即走私性贸易,外卖“一尺”判刑“两年半”,“三疋”罪加一等,“十五疋”判刑并流放边地。对兵器等“禁物”的查禁,在《唐律疏议》还记载:“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准赃轻者,从私造、私有法。擅兴律:私有甲一领,弩三张,流二千里。矟一张,徒一年半。私造者,各加一等。假令私将矟度关,平赃直绢三十疋,即从坐赃科徒二年,不计矟为罪。将甲一领度关,从私有法,流二千里,即不计赃而断。”[368]
按照规定,“兵器”作为“禁物”,私人不得有,也不得制造,更不得走私。私带军资性的绢帛等企图出关,至关口,按“赃物”没官,并判刑,每“十疋”判刑一年。私藏兵器“甲”一、“弩”三者,判刑流放到两千里外。私藏“矟”一至者,判刑一年半。如果所藏兵器为私造者,罪加一等。但如果私藏并企图带兵器出关者,判刑则更重。私自将兵器带出关,并出售于外方者,判绞刑。如《唐律疏议》记载:“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369]
关还查禁私自出入关与外邦婚姻之事。《唐律疏议》记载:“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370]即外邦人到汉地,与汉人结婚,不得将其所娶“妻妾”私自带出关。
关事纠纷由当地所在州、县判定,如果需要判刑的事,须上报京都尚书省批复。《唐律》规定:“即被枉徒罪以上,抑屈不申,及使人覆讫,不与理者,听于近关州县具状申诉。所在官司即准状申尚书省,仍递送至京。”[371]即关处出现判定纠纷,则移交所在州县判定,并将判定书牒上报京都尚书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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