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烽,亦称烽警、烽燧、烽堠等。唐代的烽在汉代烽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唐律释文》中的释义是:“烽燧,皆火也。”《律音义》解释为:“烽燧,边防备警急,作土台,上施桔槔,头有兜零,以薪实中,常低之,有寇即燃,举以相告,名曰烽。又多积薪,寇至燔之,望其烟,名曰燧。昼燔燧,夜举烽。”所以,唐代的烽燧依然为边防军事报警之设,白天以烟为警,夜晚以火为警。《唐律释文》同时又言:“烽燧,谓缘边诸处,置烽候望,如见有非常者,即放之,使国中知而预为之备也。烽者,火也。并于要接边兆之地高处置烽,若日中有非常,即放烟;夜中非常,即放火。前烽既发,后烽即答之……放烽多少,具在别式。候望不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151]
1.候望
绳桥、斥堠、番候、逻等守防与军事信息侦察。与汉代相比,唐代的边地防线突破了长城体系。但基本的守防与军事侦察系统,则极为相似。
绳桥、树栅,是类似于汉代悬索的边地防线。《旧唐书·玄宗纪下》记载,唐玄宗开元年间,“烽燧不惊,华戎同轨。西蕃君长,越绳桥而竞款玉关”[152]。《旧唐书·吐蕃传上》记载,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散骑常侍崔希逸为河西节度使,于凉州镇守。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153]。
斥堠、望楼、堡及其番候。斥堠,是建于烽、驿等处侦察敌情的建筑物,于斥堠派侦察兵轮番守候侦察敌情为候。汉代即有,建在长城和各地的烽、亭等处。唐则继之,并于地域上推进到长城外的广阔地区。《唐宋文醇》卷34《眉山苏洵文一·杂著》记载:“谨烽燧,严斥堠,使耕者无所顾忌,所以养其财。”可见斥堠,有军事和治安双重功能。
行军军营设望楼。《武经总要·前集》卷6《警备条》记载:“凡军营中,必为望楼,其楼量兵与地,大率仿地听之数。选明目能视三四十里、辨旗色者,以为望子,亦频改易,勿常置一处。亦以子将一人幹当,每日一替之。”[154]
堡。《武经总要·前集》卷6《备夜战法条》记载:“凡路口,必立小堡,上置柴薪,穴为暗道,以胡梯上之,令人守望。夜闻鼓声四起,即令燔燎。贼人夜入营门,四顾屹然,皆有小营,各自坚守,未知所攻。大将营中,或诸小营先觉贼至者,当按兵勿动。,纵贼尽入,然后击鼓,诸营齐应,众堡皆起,然火内照。诸营兵士,悉闭门登垒,下瞰敌人,劲弩强弓,四面俱发。若奸人潜入一营,斫营杀士,即诸营举火出兵,四面绕之,号令营中,不得辄动,须臾之际,善恶自分。若或出走,皆有罗网矣。”[155]
番候,也称烽候。是于烽、驿等处的斥堠专设戍卒轮番守候侦察。《唐律疏议》记载:“烽候,谓从缘边置烽,连于京邑,烽燧相应,以备非常。”[156]《旧唐书·文苑中·郭正一传》记载,在唐高宗、武则天仪凤年间吐蕃入侵,郭正一言于高宗:“吐蕃作梗,年岁已深,命将兴师,相继不绝,空劳士马,虚费粮储,近讨则徒损兵威,深入则未穷巢穴。臣望少发兵募,且遣备边,明立烽候,勿令侵扰。伺国用丰足,人心叶同,宽之数年,可一举而灭。”[157]
2.烽台
烽台有烽烟筒、烽火台、贮物点和候望点。烽台有长期烽设置点的烽台和行军途中临时设置的行烽。
烽台设置的地点。《唐律释文》中言烽燧“谓缘边诸处,置烽候望,如见有非常者,即放之,使国中知而预为之备也。烽者,火也。并于要接边兆之地高处置烽,若日中有非常,即放烟;夜中非常,即放火。前烽既发,后烽即答之”。此言烽台的设置地点,源自边塞军事要地,建造点一般为“高处”。烽与烽相互连接。并于内地也建烽,连接各军事要地、州县,并可直通国都。能够将边疆紧急军情快速传递到统治中心。
汉代的烽与烽之间相距五十里,而唐代的烽则相距三十里。《通典·守拒法附》记:“烽台于高山四顾险绝处置之,无山亦孤迥平地置,下筑羊马城。”《旧唐书·职官志二》亦记:“凡烽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其逼边境者,筑城置之。每烽置帅一人,副一人。”[158]《唐令拾遗·军防令》记载:“诸烽候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若有山冈隔绝,须逐便安置,得相望见,不必要限三十里。”[159]《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唐法:凡边城堠望,每三十里置一烽,须在山岭高峻处。若有山冈隔绝,地形不便,则不限一数,要在烽烽相望。若临边界,则烽火外周筑城障。”[160]
此言唐代烽火台的设置地点,一般烽与烽之间相距为三十里,但因地形,不一定为此数,主要是需要烽与烽之间能够相望得见所传烽烟等信息。
对烽火台的设置地,程喜霖《吐鲁番文书所见唐代守捉与烽堠》一文认为:“烽堠隶属于镇、戍等军事单位,州县与镇、戍别置烽。因此,镇、戍等军事驻地和州县城等也都设有用于报警的烽,并和边防及中央都有烽相连。”
关于烽火台的建造方法,《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有记载:“置烽之法,每烽别有土筒四口,筒间火台四具,台上插橛,拟安火矩,各相去二十五步。如山险地狭,不及二十五步,但取应火分明,不须限远近。其烟筒各高一丈五尺,自半已下,四面各阔一丈二尺,向上则渐锐狭。造筒,先泥里,后泥表,使不漏烟。筒上著无底瓦盆盖之,勿令烟出。下有鸟炉灶口,去地三尺,纵横各一尺五寸,著门开闭。其鸟炉灶门,用木为骨,厚泥之,勿令火焰烧及。其烽筒之外,皆作深堑环绕。在锋贮备之物,要柴藁木材。每岁秋前,别采艾蒿茎叶、苇条草节,皆要相杂,为枚烟之薪。及置麻蕴、火钻、狼粪之属,所委积处,亦掘堑环之,防野烧延燎。近边者亦量给弓弩。”[161]
可以看到烽火台详备细致的建构工序。烽火台上建有四口约5米高的土造烽烟“筒”。烽烟筒为中空的正方梯形体形状,底部四面都为约4米,越高越窄,逐渐递减。内外都用泥泥表面,以防止漏烟。最高处用装有“无底瓦盆”以聚烟防水,平时用盖盖住。烽烟筒外围有上到够得着顶部的台阶。底部离地面1米高处,造有边长0.5米的方形炉灶口。在四口烽烟筒之间有四烽“火台”。烽火台上插“橛”(木桩),用以装置烽火“火炬”。烽火台之间一般相距25米左右,以在30里外能够分明的看清烽火火炬数。烽烟筒和烽火台外围都挖掘有深壕沟环绕。此外,还设有烽台贮物处,周围也挖掘有壕沟,所贮之物以“柴藁木材”为主。每年立秋之前,另外准备“艾蒿茎叶苇条草节”,即用艾蒿的茎和叶相间捆扎成火炬和烟薪备用,同时还置有容易点燃的麻杆、钻火设备以及不易燃尽的狼粪等。
对烽台贮物的预备,《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也有记载:“用烽火之法:应火炬长八尺,橛上火炬长五尺,并二尺围干苇作薪,苇上用干草节缚,缚处周回插肥木,其次炬橛等,在烽每道当蓄一千(或作十)具以上,于舍下作架积贮,不得雨湿。其土筒里常须预著羊粪郁心火使暖。”[162]
所准备的火炬一般为10具“五尺”(三尺1米)长,而安装火炬的“橛”为1米高,总八尺长。火炬外围二尺粗。用干艾蒿茎和苇条间叶,用草绳扎捆成火把状,草绳周边插有“肥木”。这些贮物在候望屋舍地贮物点专门修架存放,严防被雨淋湿。同时,在烽烟筒内,要常准备好很快能够点燃并续烟的干羊粪。
行烽。行烽是行军中临时设置的。《武经总要·前集》卷5《行烽条》记载:“凡军马出行,拟停三五日,即须去军一二里以来,权置爟烽。如有动静,举烽相报。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一烽,连接至军所。其游奕马骑,昼日游奕候视,至暮即移十里外止宿,防贼徒暮间见烟火,掩袭烽人。其贼路左右,仍伏人宿止,以听贼徒。如觉贼来,即举烽递报军司。”[163]
这说明行烽的设置,是在行军途中安营三五日以上时在敌军来路上设置的“爟”作风筒的烽台。与固定的烽台相距三十里不同,行烽相距二十里。候望者也为“游奕马骑,昼日游奕候视”,即骑马巡回探候,并于敌军来路两旁埋伏士兵,以探候敌情。如果发现敌军来袭,立即举烽报警。
3.烽人
唐政府设有行政和军事两部分官职管理烽。《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职方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域大夫也。),员外郎一员(正六品上),……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候之数,辨其邦国都鄙之远近,及四夷之归化。凡五方之区域,都邑之废置,疆场之争讼者,举而正之。”[164]《旧唐书·职官志三》记载:“兵曹、司兵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165]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唐代设有行政官员“职方郎中”和“员外郎”各一名,管理烽候及相关事务,同时还设有军事官员“兵曹、司兵”管理烽候及相关事务。
每烽设有烽帅、烽副,具体管理和负责烽事。烽帅、烽副为每烽的总负责者。唐代,“凡烽候之所,有烽帅、烽副”,“烽率(帅)知文书、符辞、转牒”[166],即烽事文书、密号和制转牒文等由烽帅掌握。据《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且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收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之[167]……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烽副自执,烽子亦不得知委。凡烽帅、烽副当番者,常须在烽台检视。若将家口,听于堑内安泊。”[168]
说明每烽设有烽帅和烽副各一人。烽号“隐密”,只有烽帅、烽副掌握,烽子亦不知。烽帅和烽副可以带家人到烽城,但其家人只能够安置于烽周围的壕堑中。烽帅、烽副必须轮番到烽台巡察“检视”烽事。
同时,每烽还设有烽子六人。烽子的选人极为严格,须为当地谨言慎行且有家人的中男。《唐令拾遗·赋役令》记载:“取中男配烽子者,无杂徭故也。”[169]关于“中男”,是男子在少年到成年之间的称呼。《唐会要·团貌条》记载:“天宝三载(744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赦文,比者,成童之岁,即挂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百姓宜以十八已上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170]即当时将18~23岁的男子视为中男,此间男子已经为国家承担徭役,但比23岁以后的成年男子的徭役要轻。做烽子即属于为中男提供的比较轻的徭役,而且做烽子的中男,不再承担其他杂力役,以使其能够专心于烽事。烽子的人数和职责在史料中也有记载。《资治通鉴》记载:“烽子,盖守烽之卒,候望警急而举烽者也。杜佑曰:一烽六人,五人为烽子,递知更刻、观视动静一人。”[171]前言之,“每烽置烽子六人……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且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烽子则昼分为五番,夜分持五更;昼候烟,夜望火”。根据这些记载可知,一般每烽有守卒六人,其中五人为烽子。另一人掌握时刻,并观察周围动静。五烽子按时刻轮番值守候望。或称此六人皆为烽子。在烽帅和烽副的“检校”下,其中五人轮番负责候望,另一人负责传送符牒之事。烽子每两年一换。上一任烽子在离任前,必须教会下一任烽子职责和任务。
此外,每烽还设有卫兵五人。前言之,“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守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之”。说明每烽在平时需要选派武健的乡丁持杖守护,战时每烽须派五名士兵守护。
行烽一般设有望子、听子。望子为白天的候望者。《武经总要·前集》卷6《警备条》记载:“凡军营中,必为望楼,其楼量兵与地,大率仿地听之数。选明目能视三四十里外、辨旗色者,以为望子,亦频改易,勿常置一处。亦以子将一人幹当,每日一替之。”[172](www.xing528.com)
可知候望者为望子,按军队人数和特殊地理环境,设多处望楼候望。望子的人选,须为久在军中,善骑射的“子将”(每军设有子将八人),且眼睛的视力能够看清30~40里外的事物,并能分清其颜色者。望子一人值守,一日一换人。望子于多个望楼更换候望。据此,烽处的候望,也应相似。
听子为夜间的候听者。《武经总要·前集》卷6《警备条》记载:“凡军中,至夜,百步着听子二人,每更一替,充杂听伺。如夜闻敌营马嘶,则谋备夜出攻掠之类。其余仿此,以警不虞。犹虑听探之不远,故又选聪耳少睡者,令卧枕空胡鹿。其胡鹿必以野猪皮为之,凡人马行在三十里外,东西南北,皆声闻其中。每营置一二所,营中阔者置三四所。若孤镇铺栅,亦各置一所。听子须频改易回玄,勿常定处所。仍以子将一人幹当,每日一替。”[173]
行军安营在夜间,于营外百步设置两人为听子。听子的人选为军中子将,且“聪耳少睡者”担任。每军备有野猪皮制作的,能够听得三十里外人马行音的“胡鹿”一到四个。听子的候听,须“卧枕空胡鹿”,并不断更换方向。如果听到敌营人马行动之声,则通知营内防备或迎战。据此,烽处的候听,也类此。
4.举烽
举烽,即燃放烽烟、烽火。《唐律疏议》记载:“望见烟尘,即举烽燧。若无事故,是不应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皆不得有烟火,谓昼放烟,夜放火者。”[174]
在烽子候望中,发现远处敌军来袭的人马“烟尘”时,举烽报军警。举烽为白天燃放烽烟,即在烽烟筒中点燃备好的狼粪或羊粪,唐时应多为羊粪。夜间举燃火炬,即将准备好易燃的火炬安装到烽火台上的橛上,并点燃。《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缺也。唐兵部有烽式,尤为详具。”[175]这说明宋人《武经总要》一书中关于烽的记载和宋时烽的沿用,多来自于唐代。《唐律》规定:“诸烽候不警,令寇贼犯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唐律疏议》解释:“候望不觉,是名不警,若令蕃寇犯塞,外贼入边,及应举烽燧而不举,应放多烽而放少烽者:各徒三年……若放烽已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者,罪亦如之。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176]这反映了对放烽、举炬失职者的处罚。
《武经总要·前集》卷14《罚条》也记载:“有警急,不举烽,及见前烽已举,后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177]
从这些处罚法规中可以看到,在当时如果诸烽失职导致延误军事,可能会使国家丢城失地。因此最重的量刑为“绞”或“斩”。
所以,举烽的烽烟和烽火意味着国防大事的发生。无论是烽处候望者,还是帅军的大将军,都极为细心地关注着烽。如《全唐诗·舞曲歌辞·柘枝词》中所言:“将军奉命即须行,塞外领强兵。闻道烽烟动,腰间定剑匣中鸣。”[178]
举烽的数量。《唐令拾遗·赋役令》记载,“其放烽,有一炬二炬三炬四炬者,随贼多少而为差”[179]。一次举烽的数量是按照来侵敌军的数量定的。《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凡寇贼入境,马步兵五十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及有烟尘,知欲南入,放烽两炬;若余寇贼五百人以上,不满三千人,亦放两炬;蕃贼五百骑以上,不满千骑,审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贼寇三千骑以上,亦望三炬;若余蕃贼千人以上,不知头数,放烽四炬;若余寇贼一万人以上,亦放四炬。”[180]
即敌方入侵军队50~100人,举一烽。如果观察或得知有后援,则举两烽。后继余敌为500~3000人,也举两烽。但敌军500~1000人,确定为先锋入侵力量时,举三烽。后继余敌3000人以上,也举三烽。如果后继余敌在1000人以上,但不清楚具体人数时,举四烽。如果后继余敌为10000人以上,则也举四烽。
举烽的规式。举烽的烽烟、烽火燃放方式,都有严格规定。举烽者必须按式进行。《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中记载了其具体情况。“凡应火土筒,若向东应,筒口西开;若向西应,筒口东开;南北准此。……若昼放烟,至夜即放火,无事尽一夜。若夜放火,至天晓还续放烟。……凡白日放烟,夜放火,先须看筒里,至实不错,然后相应时。将火炬就鸟炉灶口里焚熟成焰,即出为应。一炬火,一人应;二炬火,二人应;三炬火,三人应;四炬火,四人应。若应灭时,将应火炬插鸟炉灶口里,不得火焰出外。应灭讫,别捉五尺火炬,安着土台橛上。烟相应时,一炉筒烟,一人开闭;二筒烟,二人开闭;三筒烟,三人开闭;四筒烟,四人开闭。若昼日阴晦雾起,望烟不见,元放之所即差脚力人速告前锋;雾开之处,依式放烟”[181]。
可见,烽烟火的燃放,每个烽子负责一烽烟火烽火台。在举烽时,首先要检查烽烟筒中贮备羊粪等的量。之后于所传方向逆向的一面灶口点燃烽烟火烽火火炬。如果是烽烟,不能出火。如是烽火火炬,点燃后再安装于烽火台上。昼夜更替,需要继续举烽时,换放烽烟或烽火。
行烽的举烽。《武经总要·前集》卷5《行烽条》记载:“贼十骑以下,即举小炬火,前烽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放一炬。若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准前应灭。前烽应讫,即赴军。若虑走不到军,即且抵山谷藏伏。既置爟烽,军内即须置一都烽,应接四山诸烽。其都烽如见烟火忽举,即报大总管,某道烟火起,大总管当须戒严,收饮头畜,遣人斥探。”[182]
行军途中安营时的行烽,候望和探知敌军来侵,来敌10人以下,举一小火炬,前烽点燃后,始传烽灭火。100~200人,举一炬。300~400人,举两炬。500~1000人,炬三炬。传烽时,前面一烽点燃,后烽人“赴军”,军回到本军。如果敌军到之前回不到军队,则找“山谷藏伏”。而行军军中营地相应的设置有“都烽”。候望到诸路中烽烟火情况,举烽相应,表示接到警报,同时报告大总管举烟火的方向,大总管则组织军队防备或应战。
烽烟挥旌旗、烽火击军鼓。举烽须伴旗鼓。《唐律释文》卷16:“旗旄……左传云,师之耳目,在乎旗鼓……旌旗幡帜赤旗谓之帜。”举烽烟的同时,要挥动旌旗。徐彦伯《送特进李峤入都袝庙》中云:“旌摇关塞烟。”[183]而举烽火时,要伴击频率很快能够惊醒夜里沉睡人的“鼙鼓”。《全唐诗·杂曲歌词·水调歌第一》云:“平沙落日大荒西,陇上明星高复低,孤山几处看烽火,壮士连营候鼓鼙。”[184]王翰《相和歌辞·饮马长城窟行》中云:“遥闻鼙鼓动地来,传道单于夜犹战。”[185]因此《武经总要·前集》卷6《备夜战法条》中记载:“昼战多旌旗,夜战多火鼓,所以变人之耳目也。”[186]
5.传烽
烽烟、烽火信息的传递,《唐律释文》对“烽燧”的释义中“前烽既发,后烽即答之”。《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后烽放讫,前烽不应,烟尽一时,火尽一炬,即差脚力人走问探知。失堠或被贼掩捉,其脚力人问者即亦须防虑,且至烽侧遥听,如无消息,唤烽师姓名,若无人应接,先径过向前烽,依式放火。仍录被捉失堠之状,告所在州县勘当。”[187]
举烽的同时,还要负责所须应的下一烽是否有应,保证烽信息能够传递。在烽烟始燃一个时辰后,或烽火燃尽一炬后,下一烽还没有举烽的情况下,必须差人到下一烽探问原因。如果是因为天阴雾重,未能候望到烽烟,则通知举烽。如果此烽及烽人被敌方控制,则绕经此烽到下下一烽,按式举烽。并观察其下一烽的所应。在军警信息确定传下去了的情况下,记录并上报州县负责人失烽之事。
传烽正常时,下一烽相应举烽。《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诸烽烟相应时,于土筒旁级上立开盆放烟,合盆灭烟。其烟看放时,若无事,尽一时;有事,尽一日。”[188]说明候望的烽子发现已有举烽,则立即从烽烟筒旁边的台阶上到筒顶,揭开无底瓦盆的盖子,并燃放烽烟。需要灭烟时,盖盆口灭。敌军未攻,则一个时辰即灭。有敌军攻入时,须举烽一日。
传烽不仅伴着军旗和军鼓,而且同时还有持符节、带文牒的“驰驿”传报、传奏。《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镇止;两炬以上者,并至京。先放烟火处州县镇,即录状驰驿奏闻。若依式放烽至京讫,贼回者,放烽一炬报平安。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凡告贼锋起处,即须传告随近州镇县城堡村坊等人,令当处警固,不得浪行递牒。”[189]
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到,来敌100~200人的一烽军警,传到所在的州县镇驻军地即可。州县军镇的驻军就可以抵挡了。而来敌300人以上的二、三、四烽军警,则必须一直传到京都,并由最先举烽的州县军镇,草拟文牒,持相应符节,发驰驿快马奏报京都具体的军事情况。同时,还须差人告知附近州县、军镇、城堡、村坊等处,于本处防敌,但不能用文牒。如果烽警已经传到京都,而敌方撤军,则再次举一烽报平安。不同之处是,报军警的烽需要放三次,灭三次。报平安的烽则是放两次灭两次。
两路以上传来烽烟火时,《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如有一烽承两道已上烽者,用骑一人,拟告州县发驿,报烽来之处。若烽与驿相连者,只差驿马。”[190]即派遣骑兵一人,快马告知州县,发驿奏报。如果烽记载驿附近,直接差驿快马奏报。
传烽的速度。《武经总要·前集》卷5《烽火条》记载:“凡烟火,一昼夜须行二千里。”[191]以敦煌举烽至唐都长安三千七百里[192]的路程计算,烽传军警需要近两昼夜的时间。比驰驿奏报要快得多。
传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式进行,否则为违反刑法,要按律判刑。《唐律疏议》记载:“放烽讫而前烽不举者,即差脚力往告之。不即告者,亦徒三年。故云亦如之。以故陷败,谓从烽候不警及应举烽燧而不举,或应放多烽而放少烽,或放烽讫而前烽不举,不即往告等,以故陷败户口,或是军人及城戍者,各得绞罪。”唐律规定:“即不应举烽燧而举,若应放少烽而放多烽,及绕烽二里内辄放烟火者,各徒一年。”[193]即违法规式或失职者,判刑为一年到三年的徒刑。最严重者,导致丢城失地的,会被判处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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