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亦称之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涉及民事主体的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民法上,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最初,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仅限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四大人身权,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至20世纪90年代之后,一些民事特别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开始规定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伤残安抚费或残疾赔偿金、死亡安抚费或补偿费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在总结我国多年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具体言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一)人格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人格权包括三方面:①物质性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②精神性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③其他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和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10]人格尊严是一切人格权利的权利渊源,其他具体人格都是从人格尊严发展演变而来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格尊严本身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人身自由则包括两方面,即身体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活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将精神损害赔偿扩展至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尊重个人人格及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他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身份利益(www.xing528.com)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监护权在我国民法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法律规定产生的一种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以监督、保护为目的的身份权,监护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彰显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导致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据此,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也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
(三)特定财产利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对于特殊财产的损害,亦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为我国未来侵权立法奠定了立法基础,同时亦在理论上表明,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往往是交叉的,侵害财产权既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同时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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