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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计算规则及平衡当事人利益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经过治疗仍不能再恢复原态,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残疾赔偿金主要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则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亦综合考虑了赔偿权利人收入丧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残疾赔偿金计算规则及平衡当事人利益

人身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重伤,经过治疗仍不能再恢复原态,致使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对于身体遭受重伤,一时还难以确定是否致残时,先按一般伤害处理,待伤情稳定后证实确已残疾的,再作残疾处理。对于人身残疾的赔偿,除对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赔偿应当按照一般伤害赔偿标准处理外,还应赔偿治疗残疾所必需的费用和残疾用具费以及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残疾者本人的生活补助费等。其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评论】

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性质(www.xing528.com)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学说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生活来源丧失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残疾赔偿金主要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是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以此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学说。“劳动能力丧失说”是与“收入丧失说”相对而言的。依“收入丧失说”理论,只有实际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会有此收入损失,未成年人、家庭主妇、待业、失业人员都不存在收入损失,自然不能依收入差额计算损失而获得赔偿。更进一步,受害人纵然因伤致残,但若没有因此减少收入的,亦不能获得赔偿,显然这种理论缺乏公平合理。故绝对的“收入丧失说”实际上并无人主张,通常都是将“收入丧失说”与“劳动能力丧失说”结合起来作为评定残疾赔偿的理论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则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同时亦综合考虑了赔偿权利人收入丧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以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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