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形式,它是以回复或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为目的,发生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以金钱给付或实物补偿为内容的一种责任性质法律关系。
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就是救济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不论是对财产损失或是人身伤害都必须以财产的形式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就是对精神损害,其赔偿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履行,不可能用其他方式赔偿,因此,损害赔偿具有财产性的特点。且赔偿总是以所造成的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1.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简称为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亦即侵权损害关系中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是侵权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一般均为赔偿权利人;间接受害人是侵权损害后果的间接承受者,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对于赔偿权利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8条作了特别规定:
(1)受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之规定,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受害人为单位时,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单位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
(3)受害人死亡时,为死者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2.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人或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在自己责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即为侵权人本人,而在替代责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并非侵权行为人本人,而是与行为人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其他主体,如监护关系中的监护人、劳动用工关系中的用人者等。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顾名思义,是指加害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换言之,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与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范围相一致,损失多少,赔偿多少。(www.xing528.com)
以受害人的损失大小作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依据,既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功能的体现,亦是由赔偿责任本身所具有的补偿性所决定的。因为赔偿损失即是对受害人受损利益的补偿,只有在全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才能得到补偿。这里,要注意两点:①通常情况下,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赔偿范围时,不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即只有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②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并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律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进行限额规定,此时全部赔偿原则应在法律限制的数额内适用。例如,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7万元。
2.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在损害额中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1]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未对损益相抵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对此赔偿规则采取肯定的态度。通常,在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中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必须要具备以下两点:①必须有受害人受有利益的客观事实存在,即受害人因受损害而有利益发生,如建筑物被毁坏时所遗留的建筑材料,原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等;②受害人受有利益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该因果关系的认定,通说系指受害人的受有利益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基于同一相当原因而产生。[2]
3.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3]日本法上将过失相抵称为“过失相杀”,英美法称之为“与有过失”。但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相抵并非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过失互相抵销,而是在责任确立后,在明确赔偿范围时将受害人的过错抵除部分损害赔偿,因此,适用过失相抵时并不涉及加害人的过错问题。理论上,构成过失相抵需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①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且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②被害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若被害人之行为虽然是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但被害人并无过失,则不能据此减轻加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4.衡平原则。衡平原则也叫权衡利益原则,是指在确定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加合理公正。衡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不同,前者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后者则是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因此,不能将二者混同。适用衡平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①衡平原则是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基础上,确认赔偿责任范围时才适用的原则,不存在赔偿关系,亦无此原则的适用问题;②衡平原则是在已经遵循其他赔偿原则确定了加害人的基本赔偿责任之后而适用的赔偿规则,即其适用顺序在其他各项赔偿原则之后;③适用衡平原则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此外,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社会风俗、习惯、舆论、特殊需求等其他因素,从而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大小;④适用衡平原则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时要为加害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回复到被损害前的状态,故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一切损害均应赔偿。赔偿损害,不限于积极的损失,消极的损害也得赔偿,这是法院确定赔偿范围的一般标准。积极损害是指现有财产或人格利益的减少或减损,例如费用支出、财物毁损、权利丧失、身体伤害等。消极的损害是指无该损害原因事实所能取得的利益或利益机会。另外,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还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之影响等。总之,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其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不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示例】
例1 某甲到某乙经营的一家音像店租影碟,用其所购乘坐飞机使用的“优惠卡”作租碟押金,质押在乙处。两天后,甲去退碟时,乙告知甲因音像店前一天被盗致其“优惠卡”丢失。甲即要求乙赔偿其损失5000元,乙则只同意赔偿其办卡时的费用500元。双方协商不成,甲诉至法院。乙对赔偿甲办卡的费用500元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应赔偿该“优惠卡”本身所带来的间接经济利益损失(即优惠价格)则持有异议。这就涉及间接损失是否要赔的问题。本案所涉“优惠卡”是航空公司发放给乘客的一种购买机票的优惠卡,其特殊性表现在:因有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该卡只能由本人使用,在乘坐发卡航空公司飞机时持卡人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这种优惠价格(即间接经济损失)是与该优惠卡密不可分的,该卡一旦丢失就不能补办。由此可以得出,甲因卡丢失而存在乘坐发卡航空公司飞机不能得到应得的优惠价格的间接损失,对此损失乙不能拒绝赔偿。
【应用】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受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一般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于受害人的间接财产损失,以合理为限,即间接损失必须是合理的,而非无限扩大的间接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即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尤其是死亡赔偿与伤残赔偿,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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