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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大体上有三种体例:第一种是以法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归属。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致害则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对动物的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对于动物致害责任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大体上有三种体例:第一种是以法国、意大利等国为代表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动物致害责任归属。如《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动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使用中不问其动物系在管理之下,抑或迷失或逃走中,就其所生之损害,概应负责。”第二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718条第1款规定:“动物占有人,对其动物加于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按动物种类及性质,以相当注意进行保管者,不在此限。”第三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兼采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德国民法典将动物区分为役用动物与宠物,对役用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役用动物以外的宠物致害则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对动物的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对动物致害责任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在承袭这一规定的前提下,又设置了一个例外规定,即第81条之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显然,该规定就是典型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为动物致损实际上也属于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范畴,现实生活中,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便尽到了对动物为谨慎管束的义务,亦难免会发生损害事件。若允许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自己已尽职尽责没有过错而免于责任承担,则受害人权益就无法获得救济,社会生活亦无安全感可言。事实上,家养动物致人损害,主人要负赔偿责任,是我国民间长期以来约定成俗的习惯,甚至在许多地区已正式见诸乡规民约中。立法明确规定采无过错责任,既是对我国民间这些合理的既成规则的尊重与吸收,又有利于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行与民间纠纷的合理解决。(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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