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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而只需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的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构成环境侵权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具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相同之处,如引起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特殊性。②污染损害的潜伏性。

民法分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而只需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的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构成环境侵权责任。

1.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构成环境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就不会有侵权责任的产生。环境污染行为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周围环境,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有害气体泄露而污染河流、土壤等。

2.因环境污染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具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相同之处,如引起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污染损害的复杂性。这既表现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的复杂性方面,又表现在环境污染过程的复杂性上。②污染损害的潜伏性。与其他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即时性发生不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会有一定的潜伏期,受害人当下并不能发现损害,特别是对身体健康的伤害,常常受制于病理发展的过程而在经过较长潜伏期后才能发现。③污染损害的持续性。与其他侵权行为不同,污染环境而致的损害,并不会因污染行为停止而当即消除,往往会持续较长时间,这也表明了污染损害的严重性。④污染损害的广泛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其所涉地域较之其他侵权行为要广泛得多,往往是一定区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均遭致侵害,而且会造成环境自身价值的损失,不但影响到当代人的环境利益,对未来生活在该区域的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亦会产生深远影响。(www.xing528.com)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造成损害发生的事实上的原因是其应负法律责任的原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之其他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理论与实务上都有一定的困难,这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有一定的关联。例如,现实中侵害环境的污染行为往往不是即时完成的,由此造成的危害乃至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潜伏较长一段时间,受害人发现损害要求赔偿时,却因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很难证明因果关系。另外,从环境污染本身而言,由于污染物进入环境后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在较长的时间间隔,也使得因果关系表现得十分隐蔽,因此,传统民法理论中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已经不适宜用在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目前,各国在环境侵权责任领域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病因性旁证法(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以及间接反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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