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环境污染责任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任务。这是有关人民健康,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情。我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规定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标准,严格控制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比较完整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体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中一项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环境污染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在传统侵权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即致害人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环境侵权的加害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或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没有实力与其抗衡的个人,双方实力、地位相差悬殊,受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www.xing528.com)
2.环境污染损害的不确定性。环境侵权的不确定性,是就环境污染致害的发生过程而言。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较为广阔的空间和较为漫长的时间联系,具有积累性、潜在性、滞后性以及复合效应,因而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在认定与损害证明方面均具有较大的难度。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潜伏性、连续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具有潜伏性,环境污染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发觉。环境污染的加害人及被害人,对侵害发生的经过,常常缺乏深切认识,以至于对侵害行为何时存在、加害者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其结果难免阻却救济之实现。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一方面表现为受害对象的广泛,即因污染行为可能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具有广泛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环境污染致害地域具有广阔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往往是一定区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均遭致侵害,而且会造成环境自身价值的损失,不但影响到当代人的环境利益,对未来生活在该区域的后代人的环境利益亦会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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