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产品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所谓产品专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必须是投入到流通领域的加工物或者制造物。具体言之,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如初级农产品、原始矿产品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的范围,没有进入到流通领域的产品亦不会产生产品责任。所谓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若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诸如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均属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理论上,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即产品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产品的结构、配方等方面的不合理危险)、制造缺陷(即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等存在错误而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以及指示缺陷(即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因没有适当的指示和警告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34]
(二)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所谓损害,简言之,是指缺陷产品造成了买受人、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产品责任产生的必要条件。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该损害并非是指缺陷产品本身,而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倘若损害仅仅是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并未引起他人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则不发生产品侵权责任,而只可能是违约责任。(www.xing528.com)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是因为使用缺陷产品而致,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是结果。如果产品虽存在缺陷,但并未引起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则不会引起产品责任。
具备以上条件,即构成产品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无论有无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在此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任何一方请求损失赔偿。如果仓储者、运输者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了责任的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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