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赖以确定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根据或原则。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22]理由是监护人不是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他们承担监护责任不以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条件,即使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没有过错,也要对受其监护的未成年侵权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监护人责任既适用过错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23]具体言之,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而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监护人则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有的主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4]认为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从主观上说是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但受害人一方无须证明监护人有过错,而监护人可以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职责和义务而免责。此外,还有主张监护责任是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的混合,[2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两者都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本书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立法对监护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如下: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并没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责任作不同的规定,因而也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没有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要求,而是适用统一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2.监护人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因为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至于“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只是可以减轻,而非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即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仍应负赔偿责任,即只要在其监护之下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失,作为监护人就要对此负侵权赔偿责任。即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
3.将监护责任理解为是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混合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曲解。完整地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可以看出监护人既不是承担过错责任,也不是承担公平责任,更非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的混合,而是明确的无过错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www.xing528.com)
构成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必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所谓损害即因某种事实的发生致使权利人失去对其财产、人身或其他权益上所应享受的利益,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将精神损害包括在内,可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还须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唯一原因。如果被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是受有责任能力人的教唆、威胁、操纵所为,通常由该教唆、威胁、操纵人直接承担侵权的责任,监护人不承担责任。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受有责任能力人的教唆、帮助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损害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总之,只有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不受他人意思的影响而独立实施的行为,才构成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要件。
3.必须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正当理由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致他人损失,即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在主观上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就其客观行为而言,必须具有违法性。
4.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具有因果关系,两者之间须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的存在也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与被监护人的行为无关,则不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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