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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3版):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解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时,医疗机构免除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并未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外,因此,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分论(第3版):医疗损害责任免责事由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法定情形时,医疗机构免除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否则就会出现不利于治疗的后果。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而延误治疗,造成患者损害,说明受害者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同时亦证明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自应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主张适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作为免责事由的时候,如果受害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进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医疗机构一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紧急医学措施,而这些措施有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对此,基于生命权的重要性,只要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即使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亦不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受制于人类自身科学发展水平以及认知的局限性,医疗技术和医学水平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囿于当时医疗水平条件的有限,医疗机构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虽已经预料到但没有办法避免,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构成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及《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对所有的侵权责任均适用。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并未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外,因此,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医疗损害,医疗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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