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即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规定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其他利益损害

患者在诊疗过程受到人身伤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本身遭受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也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受到的其他人身损害后果,以及由此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如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同时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因受害人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等等。

(二)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是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师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医疗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操作规则以及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等均属于医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践中,医生给患者开错药、违反手术操作规则、错摘器官、在体内残留异物,或是拒绝接收患者,延误、贻误治疗,应做过敏性试验而不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导致患者损害,等等,均属于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www.xing528.com)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产生医疗损害责任。换言之,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即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

(四)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这里首先要明确,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而是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医疗过失是指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情形。[18]作为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履行其职责,以“最善的注意”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充分的注意,应在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完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若医师在治疗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即被视为过失。例如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违反规程的行为,如不当用药、不当手术或不当处置及其他不当行为,均属于医方在诊疗中疏于注意的不当治疗行为,因此发生患者受损时则可构成医疗事故。另外,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基于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亦应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对患者尽到说明义务,即医方负有对患方就患病状况、治疗方法及其所伴生之风险等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以便保证患者对医疗措施所享有的知情权和自我决定权。医师违反说明义务而发生损失的,亦可视为是一种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即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尽到必要的说明义务,即为有过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