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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民法分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事故包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17]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无论医疗事故责任还是医疗过失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统一称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民法分论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侵权行为有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之分,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包括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则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伤和痛苦。[16]相应地,在赔偿责任上亦存在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的划分,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后者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此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上形成了二元化的赔偿机制,引发了理论与实务上的很多问题。一方面,这种二元化的赔偿机制造成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赔偿数额不足,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上亦存在两种做法,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而对医疗过错的鉴定,则由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法律适用双轨制的存在,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影响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矛盾,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尽早消除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的局面。[17]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无论医疗事故责任还是医疗过失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统一称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此,终止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侵权纠纷的案由和法律适用上不统一的局面。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可以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技术上的注意义务,具有与其医疗水平不相符合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责任;亦可表现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保密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还可以表现为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在因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它实际上属于产品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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