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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已在学术和实践中达成共识。自法律开始规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以来,其出发点就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换言之,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既是为了敦促从事危险事业的作业人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是为了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人,明确责任主体,贯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充分体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

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这已在学术和实践中达成共识。自法律开始规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以来,其出发点就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论是《普鲁士铁路企业法》明确规定的“不得以无过失为免除赔偿的理由”,还是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单行民事法规中有关高危作业无过失赔偿制度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赔偿理念。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近世因火车电车汽车、飞机及其他大企业的发达,危险大为增加,古代无过失责任,渐有复活之趋势。”[1]《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确立了无过错归责原则。该规定正是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与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在高危作业致害责任规制方面接轨的体现。尽管在具体适用中,有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而确定赔偿额的情形,但这并不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无过错责任的正确理解是,在确立加害人责任时不考虑其主观上的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从而适当减轻加害一方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四种学说:

1.风险说,即为自己利益而经营某项事业的人,理应承担由其所经营的事业而招致的风险。

2.公平说,即从其所支配的物或所从事的事业中获得利益的,理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3.遏制说,认为由事故原因的控制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以促使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

4.利益均衡说,认为适用无过失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损失在社会中的合理分配。

有学者认为,我国主要是基于遏制说和利益均衡说而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的。[2]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度危险作业也是营利性的营业活动,甚至是高利润的垄断性经营,因此风险说和公平说也是可以作为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来解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3]我们认为,上述每一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向我们解释了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换言之,在高度危险作业领域确立无过错责任,既是为了敦促从事危险事业的作业人积极主动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发生,也是为了在危险发生后及时救助受害人,明确责任主体,贯彻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民法原则,充分体现民法所追求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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