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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问题涉及两点,即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关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对此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举证免责,但免责事由为何,学术界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即可免除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还应证明他人为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与免责事由(民法分论第3版)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问题涉及两点,即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连带责任关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关系。就前者而言,意味着共同危险行为人要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与共同加害行为没有区别,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0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后者,即各行为人之间责任如何分配,没有明确立法规定,根据连带责任的原理,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行为人追偿。此时要探讨的问题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比例应该如何确定?对此,学说上存在“过错程度说”与“平均分担说”。依照过错说,各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依照平均分担说,各危险行为人之间平摊受害人之损失,而不考虑相关过错程度。本书认为平均分摊损失更合理。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过程中,其潜在的致人损害的概率大体相当,很难确定过失程度,各行为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既能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亦便于司法操作。已有学者经调查指出,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采取的是平均分摊的方法。[6]《侵权责任法》第14条有关连带责任原理的规定(即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亦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分配责任的法律依据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后果实质上为一人或部分人所为,因此存在着未为实际致害人的免责问题。对此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举证免责,但免责事由为何,学术界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即可免除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不仅应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还应证明他人为真正的加害人,方可免责。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了第一种观点,即“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则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准。

【训练】

思考题

1.试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3.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

4.谈谈你对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含义的理解。

5.试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6.试述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与承担。

案例分析[7]

2002年1月26日下午,某市家润多超市的广告氢气球系着红色的飘带,脱离了控制,飘到了该市桃林镇学区联校的上空,很多学生驻足观看。学区联校学生方勇飞、李龙等7名学生从学校围墙的缺口跑出来,拉扯氢气球的飘带,使氢气球落地,又往塘坝上拉。村民方国良赶过来与学生对拖,双方僵持嬉笑。这时氢气球突然爆炸,致使方勇飞头面部、颈部、双手烧伤,伤残六级;李龙头面部、双手烧伤,伤残十级;另有其他两名学生受到轻微伤。事后,方勇飞、李龙以家润多超市公司、金叶广告公司(氢气球的所有人)和桃林镇学区联校为被告起诉,请求三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计10.5万元。(www.xing528.com)

请思考下列问题:

(1)桃林镇学区联校对受害学生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金叶广告公司对此事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法院是否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注释】

[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页。

[3]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8~379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页。

[5]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2:特殊侵权行为》,2006年自版,第44页。

[6]参见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7]本案例来源于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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